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篇一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指导人口数量,维护人口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生育与抚养相结合,以提高人口素质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
第四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的尊严。
第五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科学决策,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服务管理,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统计信息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 人 口 监 管
第六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和统计调查体系,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和应用,提高人口统计和分析能力。
第七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人口调查和监测,掌握人口数量、结构、分布、流动和变化情况,及时发布人口信息。
第八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人口统计与信息交流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调,提高信息利用效益。
第九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人口监测预警,及时掌握人口变化趋势和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第三章 计 划 生 育
第十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普及科学知识,提高计划生育意识。
第十一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供科学的避孕和生育指导,为妇女提供适宜的生育保健服务。
第十二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提供方便、快捷的计划生育服务,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
第十三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法管理计划生育证明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监督和评估。
第四章 人 口 保 健
第十四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人口健康管理,促进人口健康发展,提高人口素质。
第十五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妇幼保健,提供妇女和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孕产妇保健和儿童健康管理。
第十六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老年人口保健,提供老年人口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进老年人口健康管理。
第十七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和控制,提高人口健康素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慢性病和地方性病。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十八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依法给予纠正和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行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篇三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藏匿、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属其他单位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和社会抚养费,或者不按期退还预征的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对揭发、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六十一条 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超生的,其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参加综合性奖励的评选,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不予处理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与成年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及出租出借房屋的业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侮辱、威胁、殴打或报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公共财物的;
(四)拒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孕情检查的;
(五)遗弃婴儿,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育的妇女的;
(六)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89年3月1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的《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拓展阅读
条例修订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2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解读
2021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同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条例》修改的背景
现行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施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我省人口形势发展的需要,已先后进行过多次修改。《条例》施行以来,对于我省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推动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制定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保障。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更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保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尽快在我省平稳有效实施,我们及时对《条例》进行了修改。
二、《条例》修改的意义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决定》明确提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我省立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等方面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及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扶助照顾政策。修改后的《条例》在调节人口结构、减轻老龄化压力、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和谐发展等方面将发挥更大作用。
(二)有利于改善适度生育水平,保持人口均衡发展。我省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完成了人口再生产类型历史性转变,人口增长过快得到有效控制,极大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和社会的压力。当前,我省人口发展形势已发生转折性变化,为进一步释放生育潜能、改善人口结构,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我省及时修改《条例》,依法推进三孩政策实施落地,配套出台生育支持措施。
(三)为加快构建和完善积极生育支持体系提供政策保障。我省《条例》修改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优化了生育政策、完善了奖励扶助保障、优生优育服务等内容。清理和删除了阻碍三孩政策实施的措施。《条例》修改后,产假制度不变,设立父母育儿假。并新增免费实施优生优育措施,明确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免费项目。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责任。[5]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生育政策。
一是全面落实三孩生育政策,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死亡或者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二是简化生育办理程序,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再生育子女无需审批。三是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删除相关处罚规定。
(二)完善生育支持措施。
一是强化政府主体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应当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二是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区提供托育服务。规定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三是设立父母育儿假,规定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四是关于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需要申请哺乳假的,可以按照《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保障。
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扶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一是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二是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