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四项优化服务措施和四大效能惩戒制度 篇一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街道采取了一系列的优化服务措施,并建立了相应的效能惩戒制度。本文将介绍街道的四项优化服务措施和四大效能惩戒制度。
首先,街道建立了居民自治委员会,通过选举产生居民代表,形成了自治管理机构。居民自治委员会负责居民的事务管理、社区服务和问题解决等工作。通过居民自治委员会的建立,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得到了提高,同时也增强了居民对于社区管理的参与意识。
其次,街道提供了便捷的公共服务平台。居民可以通过该平台查询和办理各类公共服务事务,如户籍管理、社保缴费、医疗预约等。这一举措极大地方便了居民的生活,减少了居民因为办事繁琐而浪费时间的情况。同时,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也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减少了人力资源的浪费。
第三,街道加强了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公共设施是居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生活质量和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街道加大了对公共设施的投入,提升了设施的品质和使用体验。同时,街道还建立了定期维护机制,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最后,街道建立了四大效能惩戒制度,以确保公共服务的高效运行。首先是考核制度,对居民自治委员会和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其次是激励机制,通过给予居民自治委员会和公共服务平台一定的激励措施,鼓励其提供更好的服务。再次是问责制度,对于服务不到位或者存在问题的居民自治委员会和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相应的问责和整改。最后是投诉制度,居民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对服务不满意的问题进行反馈,街道将对投诉进行认真处理,并及时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街道的四项优化服务措施和四大效能惩戒制度对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这些举措和制度的实施,不仅提高了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还便利了居民的生活,提升了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街道将继续加强这些工作,为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街道四项优化服务措施和四大效能惩戒制度 篇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街道作为城市管理的基层单位,承担着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责任。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街道制定了四项优化服务措施和四大效能惩戒制度。本文将介绍街道的这些举措和制度,并探讨其对于城市发展的意义。
首先,街道加强了基层治理能力建设。街道注重培养和选拔优秀的干部人才,建立了完善的培训和考核机制。通过加强干部队伍的建设,街道提高了基层干部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其次,街道实施了“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通过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居民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和办理各类公共事务,如户籍管理、社保缴费、交通违法处理等。这一举措不仅提高了公共服务的效率,也方便了居民的生活。
第三,街道加强了社区管理和服务。街道建立了居民自治委员会,通过选举产生居民代表,形成了自治管理机构。居民自治委员会负责居民的事务管理、社区服务和问题解决等工作。通过居民自治委员会的建立,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得到了提高,同时也增强了居民对于社区管理的参与意识。
最后,街道建立了四大效能惩戒制度。这些制度包括考核制度、激励机制、问责制度和投诉制度。通过对居民自治委员会和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街道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同时,通过激励机制鼓励优秀的居民自治委员会和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更好的服务,对于服务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问责和整改,以及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街道能够保证公共服务的高效运行。
综上所述,街道的四项优化服务措施和四大效能惩戒制度为城市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这些举措和制度的实施,不仅提高了基层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也方便了居民的生活,提升了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街道将进一步加强这些工作,为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街道四项优化服务措施和四大效能惩戒制度 篇三
效能追究制度
一、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同岗替代制、办事预约制的,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二、因业务不熟悉而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文秘资源网,第一次给予待岗学习一个星期,经单位组织考试合格后再上岗;第二次给予调整工作岗位。
三、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吃、拿、卡、要、报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凡是所辖办、站(单位)人员一月内2人次以上或一年内累计5人次以上,受到效能告诫处理的,要对办、站负责人进行告诫。
被诉待岗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务、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或履行其他工作职责中,因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低下等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被群众投诉(调查后事实清楚的),一月内被投诉三次以上的,一律待岗。
二、被诉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必须按机关正常上下班时间到单位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并认真检讨自己在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三、待岗期为15天,待岗期满后,经群众评议、组织考评合格后,视情节恢复原工作、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或辞退。群众评议要有服务对象代表和单位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四、待岗期间,一律停发岗位考核奖金。
效能违规教育制度
一、效能违规教育制度是对本委工作人员因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情节较轻,不够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律教育制度。
二、效能违规教育采用行政告诫制度,具体分为口头告诫和书面告诫两种形式。
(一)口头告诫适用范围
1、在执行服务承诺制中出现违诺现象,情节较轻能够及时纠正的。
2、“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
3、在规定期限内无特殊原因,没有联系反馈预约人的。
4、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同岗替代制,情节较轻的。
(二)书面告诫适用范围
凡不执行或违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规定,受到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情况属实的。
三、行政告诫的程序
1、效能办或投诉中心根据调查情况提出行政告诫建议提交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2、口头告诫的由当事人到效能办直接接受口头告诫。
3、书面告诫由效能办负责填写《告诫通知书》,由效能领导小组主要领导签发后,当面送达被告诫人。并告知所在办、站负责人,由所在办、站对被告诫人进行帮教。被告诫人收到《告诫通知书》后7日内,须将书面检查交所在办、站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交效能办。
4、凡受到行政告诫两次的,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失职追究制度
一、失职追究的对象:
街道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二、失职追究的内容:
1、诫免提醒类: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2、组织处理类:调离、停职、免职、降职。
3、纪律处分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失职追究的运用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命令、决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告诫、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2、因长期疏于管理或不敢大胆管理,造成所辖部门和人员违规违纪群众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3、对配偶、子女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或知情不管的领导干部、一经发现查实给予告诫,书面检查,故意包庇、纵容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4、在行政执法中徇私舞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吃拿卡要”,接受“红包”,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经查证属实、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5、所辖部门和人员发生的问题不报告,不及时认真组织查处或查处不到位造成小问题酿成大问题的,追究当事人、部门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6、办事拖拉、作风生硬、态度粗暴、故意刁难,不按时限要求办理公务,效能低下贻误工作,评议中群众意见较大。情节轻微的给予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7、在公务活动和向社会服务承诺中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损害街道形象或被效能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情节轻微给予告诫,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办事预约制
一、在办公室楼道设置工作人员去向牌,各办设置办事预约登记本。
二、群众到机关办事找不到经办人员时,把需办的事宜和联系地址、电话等写在登记本上或打电话联系,与负责经办的人员预约办事。
三、经办人员看到预约留言或接收到预约办事电话后,能直接办理的事项要马上办,并及时告知预约人;不能立即办理的事,要在规定时限内与预约人联系,把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预约人。
四、对因故不能到岗(位)的人员,要指定替代人员负责履行其职责,无法替代的,有关人员要耐心向办事人解释清楚,并让其对办理的事项进行预约,尽力方便群众办事。
五、各办要把办理预约的有关情况登记在册,建立档案备查。
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责任人是指
在本机关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办、站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机关各办、站的基本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群众、基层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内增素质,外树形象。
三、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办事人到机关办事,对于有要求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1、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2、属于本办、站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办事登记表》或以其它形式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留言等负责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3、不属于本办、站职责范围内的,但属于本机关内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办事人联系的职能办、站或单位。当经办、站或单位无人时,应告知相应的联系电话。
4、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5、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四、各级领导要注重树立典型,结合年终绩效考评,对能模范遵守首问制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
五、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按《效能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1、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办
事人要求办理或咨询事项推诿扯皮或有意刁难、态度恶劣的。3、屡次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规定,经批评教育不认真改正的。
同岗替代制
一、机关各办、站应根据其职能要求,实行定人、定岗、定责。
二、定岗工作人员应明确清楚自己担负的工作任务,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办公制度和请销假等制度,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随意替、换班。
三、定岗人员和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离岗外出,应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单位指定接岗人员到位后方能离岗。
四、单位指定代岗人员必须熟悉了解其所代岗位的业务职责,不能随意让无关人员或不熟悉业务人员替代。
五、离岗人员应主动向代岗人员交代岗位工作及待办事项,办理交~手续,代岗人员必须切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六、未履行同岗替代责任的,按效能建设有关奖惩规定处理
一次性告知制
1、各办、站(单位)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情需要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的时限。
2、具有行政审核审批权的办、站(单位),对每项行政审核审批所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都要印成服务指南或行政审核审批须知,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3、各办、站(单位)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由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原因和法规、文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