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修改工资支付条例【实用3篇】

时间:2018-01-04 09:13:3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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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修改工资支付条例 篇一

广东修改工资支付条例,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而迈出了重要一步。工资支付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基本权益关系,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因此,及时修改工资支付条例,适应时代需求,是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举措。

首先,广东修改工资支付条例从完善工资支付制度入手,着力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资拖欠一直是困扰劳动者的重要问题,给劳动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不公平感。广东修改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对工资拖欠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此举不仅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促进用人单位诚信守法经营,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

其次,广东修改工资支付条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加强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根据修改后的条例,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计算、支付和发放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用人单位还要及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账单和工资明细,确保工资支付的透明和公正。这些规定的出台,将促使用人单位加强对工资支付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使工资支付更加规范和有序。

此外,广东修改工资支付条例还加强了对劳动者工资保护的力度。根据修改后的条例,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包括罚款、押金、赔偿金等。同时,用人单位还要保证劳动者享有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工资待遇,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系列举措的出台,将有效防止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总之,广东修改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无疑是劳动保障工作的一大进步。通过完善工资支付制度,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加强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加强对劳动者工资保护的力度,可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相信在广东修改工资支付条例的引领下,劳动关系将更加和谐,劳动者将更加有尊严和尊重。

广东修改工资支付条例 篇二

广东修改工资支付条例,为劳动者权益保驾护航。工资支付是劳动者获得劳动回报的重要途径,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广东修改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将为广东省劳动者提供更加公平、透明和可靠的工资支付环境。

首先,广东修改工资支付条例从规范工资支付程序入手,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约束。根据修改后的条例,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的计算、支付和发放程序规范有序。用人单位还要及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账单和工资明细,确保工资支付的透明和公正。这些规定的出台,将促使用人单位加强对工资支付过程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工资支付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保证劳动者权益的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广东修改工资支付条例明确了工资拖欠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工资拖欠一直是困扰劳动者的重要问题,广东修改工资支付条例对工资拖欠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用人单位若发生工资拖欠行为,将面临罚款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系列规定的出台,将有效遏制工资拖欠现象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的诚信经营。

此外,广东修改工资支付条例还强调了保障劳动者工资待遇的重要性。根据修改后的条例,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包括罚款、押金、赔偿金等。用人单位还要保证劳动者享有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工资待遇,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系列举措的出台,将有效防止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总之,广东修改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将为广东省的劳动者提供更加公平、透明和可靠的工资支付环境。通过规范工资支付程序,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约束,明确工资拖欠行为的处罚,强调保障劳动者工资待遇的重要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相信在广东修改工资支付条例的引领下,广东省将迎来更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广东修改工资支付条例 篇三

广东修改工资支付条例

  欠薪致劳资纠纷高发,广东修改工资支付条例,具体请跟yjbys小编来了解一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20日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进一步健全政府对被欠薪劳动者进行应急救助机制,增加了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的规定。

  广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林秀玉当天称,近年来,广东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及群体性的事件数量居高不下,其中2015年前9个月全省工资支付类举报投诉案1.33万宗,占全部举报投诉案近六成;全省因欠薪问题引发的30人以上群体性的事件398宗,占30人以上群体性的事件总数七成多,其中建设施工领域尤为突出。

  林秀玉表示,目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亟需完善有关制度,加强对欠薪行为特别是建设施工领域欠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记者看到,该草案在用人单位概念中增加了基金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增加了在建设领域实行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规定,避免因工程款纠纷引发欠薪。

  草案明确了未结清工程款的核实方式,避免因为工程款结算争议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工资垫付;增加了总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欠薪垫付责任的规定。

  草案加大了对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移送警方立案侦查。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可能逃匿、或故意销毁证据等情形,可以商请警方提前介入调查,必要时联合办案。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

  近年来,我省发生多起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及群体性的事件,特别在建筑领域,而这个问题有望得以解决。1月20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据悉,草案在建设领域实行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缩短工资支付周期。

  我省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及群体性的事件数量居高不下。其中,2015 年1-9 月,全省工资支付类举报投诉案件1.33 万宗,占全部举报投诉案件的59.6%。全省因欠薪问题引发的30 人以上群体性的事件398 宗,占30 人以上群体性的事件总数的74.3%。尤其是建设施工领域,工资类案件、因欠薪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的事件和欠薪总金额分别占总数的21.2%、39.5%和54.74%。

  建筑业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管理

  将工资发放从工程款债务中剥离

  草案强化建设领域欠薪治理机制建设,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增加了在建设领域实行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规定。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领域的劳动者实行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

  根据草案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且工资全部结清后可以销户,余额归开户人所有。

  此外,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核施工许可证申请时,应当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落实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情形之一进行审查,未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资支付保证金没有落实到位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省人大财经委负责人表示,实行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后约定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工程款等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将工资发放从工程款债务中剥离出来,避免因拖欠工程款纠纷引发拖欠劳动者工资,确保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从而达到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的目的。

  若业主方未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方拖欠工资,如何保障劳动者获得报酬?草案同时规定,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另外,对于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缩短工资支付周期

  逾期须加付50%以上赔偿金

  草案还适当缩短工资支付周期。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约定的日期不得迟于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15 日;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三个工作日内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此,省人大财经委负责人解释说,现有的条例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相对比较宽泛,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工资支付日期,导致大部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一般都是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劳动者普遍要2 个月后才能领到工资,一旦发生欠薪损失较大,处理难度也加大

  草案还规定,对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停工停产工资也有保障

  进一步明确欠薪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工资如何结算?草案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此外,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用于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

  目前,用人单位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履行期限并未届满,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原规定,并不能界定为欠薪违法行为,存在法律漏洞。

  因此,草案规定,工资支付周期虽未届满,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相应工资,或者明确拒绝支付相应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省人大财经委负责人表示,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迅速介入,及时处置,不坐等履行期限届满后再行处置。对欠薪涉嫌犯罪的,也能够确保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避免犯罪嫌疑人因为法律漏洞而逃避刑事责任制裁,更好地维护好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

  此外,草案还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被欠薪劳动者实施应急救助。

广东修改工资支付条例【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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