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制度养老金可继承 篇一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在现行的养老金制度中,养老金的可继承性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有人认为,养老金应该可以继承,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尊严。然而,也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养老金应该只针对个人进行支付,不应该具有继承性。那么,养老金制度是否应该允许继承呢?
首先,养老金的继承性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身体状况逐渐变差,生活上的开支也逐渐增加。如果养老金没有继承性,那么一旦老年人去世,其养老金就会被取消,这无疑会给老年人的子女们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而如果允许养老金继承,老年人去世后,其子女可以继续领取其父母的养老金,这样可以有效减轻子女们的经济负担,让他们可以更好地照顾自己和家庭。
其次,养老金的继承性也能够提升社会的稳定性和公平性。在现行的养老金制度中,每个人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都希望自己能够在老年时享受到养老金。然而,有些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养老金,这不仅会导致他们的生活质量下降,也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如果允许养老金继承,那么即使个别人无法享受到养老金,他们的子女也可以继承并领取养老金,这样可以避免由于养老金问题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从而提升社会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当然,养老金的继承性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如果养老金具有继承性,那么如何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就成为了一个难题。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可能会引发争议和纠纷。其次,养老金的继承性也会增加养老金的支出,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一定的压力。因此,在制定养老金继承政策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养老金的继承性能够在合理范围内实现。
综上所述,养老金制度养老金可继承,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提升社会的稳定性和公平性。当然,在实施养老金继承政策时,也需要注意解决相关问题和挑战。养老金的继承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以找到最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方案。
养老金制度养老金可继承 篇三
养老金制度(养老金可继承)
养老金制度是国家为保障特定公民在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能够维持正常生活水平而实行的一种退休养老的福利制度。特定公民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及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这些公民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做到“老,有所养”,解除公民对养老送终的顾虑和担心,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减缓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的矛盾有重要意义。
简介
中国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面临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而且,我国的老龄人口规模大、比例高、增速快,未富先老。由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不具有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可以预见,在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现收现付的.养老体制将面临巨大压力,很可能引发养老金支付危机,进而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退休者的合理收入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促进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中国政府逐步建立和完善养老金制度。
内涵
所谓养老金制度,是一个制度范畴,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的,劳动者个人以劳动时间或货币贡献为计量单位进行参与,在做出一定贡献或达到一定资格后,依法享受应有待遇的一个制度体系。它往往包括加入体系、做出贡献、计发待遇、享受待遇等几个基本程序。
模式
从养老金制度来说,虽然同属于典型的投保资助模式,但从具体的方案设计来看,其相互间的关系及侧重点又有不同。一般说来,基本养老金较高的国家,其补充养老金制度通常不发达,而人们对老年生活的更高追求双促进了私营企业的养老制度或商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基本养老金仅以满足人们最低生活需求为目标的那些国家,其补充养老金制度就很发达,一般都是强制性的,而且私营养老保险制度也较发达,总体体现为整个养老保障体系较为全面均衡。
基本类型
1、以德国、美国、日本为代表的“传统型”。这一类型坚持“选择性”的保障原则,即对不同的社会成员适用不同的保障标准,保障费用由国家、雇主和雇员三方负担,待遇保障的给付标准同劳动者的收入和交纳社会保险税(费)相挂钩,强调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2、“福利型”,主要实行于英国、瑞典等西欧国家。这一类型制度坚持“普遍性”的保障原则。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保障的范围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需要,保障待遇水平较高,国家负担过重。
3、“国家型”,前苏联以及东欧等国家都曾实行这类制度。它坚持“国家统包”的保障原则,保障费用由国家和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必缴纳保障费用,保障的范围包括了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这种制度的弊病主要是国家和企业负担过重。
4、“储蓄型”,主要被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采纳。这类保障制度实行“个人帐户积累”的原则,保障费用由劳资双方按比例交纳,以职工个人名义存入个人帐户,在职工退休时,将该费用连本带息以一定形式发给职工个人。这种制度有利于树立职工自我保障的意识,具有较强的激励机制,但同时也存在着难以兼顾社会公平的缺陷。
最新消息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决定》明确,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养老金可继承
人社部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李忠回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去世之后钱会‘充公’”,李忠表示,如果参保人员死亡的,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李忠指出,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其中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是用于参保人员养老,原则上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是从统筹基金列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是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中列支。如果个人的寿命比较长,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支付时,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转由统筹基金列支,保证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够继续发放。李忠表示,如果参保人员死亡的,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就是说,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既遵循了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体现统筹互济,由国家承担长寿风险,又对个人账户的余额作了继承的规定,所以并不存在所谓去世后养老金充公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