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公司章程(精选4篇)

时间:2016-03-01 09:11:4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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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篇一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的编制与内容

个人独资公司是一种由单个个人独立经营的公司形式,其章程是公司运营的基本法律文件。编制个人独资公司章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明确公司的组织结构、权益分配、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的编制需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公司名称和注册地:明确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确保公司的合法身份和经营范围。

2. 公司经营范围: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主营业务和辅助业务,确保公司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 公司组织结构: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和监事等组织成员的构成和职权,确保公司的决策权和监督权的合理分配。

4. 公司权益分配:明确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包括股东的权益分配和公司的盈余处理等,确保公司利益的合理分配。

5. 公司财务管理:包括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等,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透明和合规。

6. 公司经营管理:包括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法律合规制度等,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7. 公司解散和清算:明确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和方式,确保公司在解散时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法律合规原则:个人独资公司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

2. 公平公正原则:个人独资公司章程应当公平公正,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公正分配。

3. 灵活适应原则:个人独资公司章程应当灵活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确保公司能够有效运营。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的编制应当由公司的创始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个人独资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但需要经过相应的程序和决策机构的批准。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的编制是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的基础工作,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经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个人独资公司的创始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当认真对待个人独资公司章程的编制工作,确保其合法合规性和适应性,为公司的成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个人独资公司 篇二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及其主要内容

个人独资公司是一种由单个个人独立经营的公司形式,其章程是公司运营的基本法律文件。个人独资公司章程的编制是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的重要环节,下面将介绍个人独资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及其主要内容。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1. 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个人独资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的组织结构、权益分配、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可以有效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确保公司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运营。

2. 明确公司利益分配: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包括股东的权益分配和公司的盈余处理等,可以确保公司利益的合理分配,避免因利益纠纷导致的公司内部矛盾。

3. 保护投资者权益:个人独资公司章程明确了股东的权益和责任,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

1. 公司名称和注册地:个人独资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确保公司的合法身份和经营范围。

2. 公司经营范围:个人独资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主营业务和辅助业务,确保公司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 公司组织结构:个人独资公司章程应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和监事等组织成员的构成和职权,确保公司的决策权和监督权的合理分配。

4. 公司权益分配:个人独资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包括股东的权益分配和公司的盈余处理等,确保公司利益的合理分配。

5. 公司财务管理:个人独资公司章程应包括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等,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透明和合规。

6. 公司经营管理:个人独资公司章程应包括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法律合规制度等,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7. 公司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和方式,确保公司在解散时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的编制是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的基础工作,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经营具有重要意义。个人独资公司的创始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当认真对待个人独资公司章程的编制工作,确保其合法合规性和适应性,为公司的成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 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 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 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五)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 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 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 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 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

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 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 所欠税款;

  (三) 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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