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篇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集团公司在各行各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一个庞大的组织,集团公司需要与供应商、客户以及其他合作伙伴签订合同,以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然而,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挑战。因此,集团公司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来规范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监督过程。
首先,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应包括明确的合同签订流程。这意味着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谈判和审查。合同签订流程应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以避免因为合同签订不当而导致的法律风险。此外,集团公司应建立一个合同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批准所有重要的合同。这样可以确保合同的签订符合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和法律要求。
其次,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应明确合同的执行和履行责任。合同的执行是保证合同有效性和效力的关键环节。集团公司应建立一个合同执行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合同的履行过程。该部门应与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合作伙伴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此外,集团公司还应建立一个合同履行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合同的履行情况,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合同管理制度。
最后,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应包括合同的监督和风险管理措施。合同的监督是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合规性的重要环节。集团公司应建立一个合同监督部门,负责监察和审计合同的执行情况。该部门应定期向高层管理人员报告合同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此外,集团公司还应建立一个风险管理机制,及时识别和应对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潜在风险。风险管理措施可以包括合同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应对方案等。
综上所述,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合同的有效签订和执行至关重要。通过明确合同签订流程、建立合同执行部门、加强合同的监督和风险管理措施,集团公司可以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从而为集团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篇二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集团公司在多元化的经营领域中签订了大量的合同。合同是公司与供应商、客户以及其他合作伙伴之间约定的关键文件,对于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于集团公司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应明确合同签订的流程和责任。合同签订是合同管理的起始点,也是最关键的环节之一。集团公司应明确合同签订的流程和各个环节的责任,确保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能够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合同签订流程应包括谈判、审批、签署和归档等环节,每个环节都应有相应的人员和部门负责。
其次,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应规范合同的执行和履行。合同的执行是保证合同有效性和效力的关键环节。集团公司应建立一个合同执行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合同的履行过程。该部门应与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合作伙伴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此外,集团公司还应建立一个合同履行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合同的履行情况,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合同管理制度。
最后,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应加强合同的监督和风险管理措施。合同的监督是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合规性的重要环节。集团公司应建立一个合同监督部门,负责监察和审计合同的执行情况。该部门应定期向高层管理人员报告合同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此外,集团公司还应建立一个风险管理机制,及时识别和应对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潜在风险。风险管理措施可以包括合同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应对方案等。
综上所述,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合同的有效签订和执行至关重要。通过明确合同签订流程、建立合同执行部门、加强合同的监督和风险管理措施,集团公司可以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从而为集团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化管理,加强公司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质量,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 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各类合同、协议时,应严格依照本制度的要求实行管理,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严禁合同管理中的违法活动。
第三条 本公司所有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统一编号登记,具体编号办法参见合同编号管理办法。
订立合同,应使用公司统一印制或相关部门监制的合同文本。
第二章 授权及授权文件管理
第四条 公司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制度。总裁有权代表企业法人授予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各部室以企业法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签约权。
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内代表企业法人对外签订合同。
第五条 集团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签合同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即“三书一证”)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办理三书一证的使用和登记。
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公司总裁秘书办公室统一编号、统一刻制。
合同页数在两页或两页以上的必须加盖齐封章;合同份数在两份以上的,同时必须加盖合同虎符章。
第七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合同专用章一套,由公司总裁秘书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建立使用登记制度。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视其情节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订立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核权、审计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任何合同均需按照合同评审程序评审批准后,方可签订。
合同的订立实行经办人负责制,经办人应由业务部门主管领导指定专人担任,负责合同的报审程序。
负责订立合同的部门或员工,必须在权限和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超越范围订立的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订立该合同的部门或员工承担行政和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与他方达成合约意向,经协商一致,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应订立书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杜绝履行在先,签订合同在后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 合同文本要求权利义务明确,文字表达准确、简洁、不得有模棱两可,表达有歧义的语句出现。
合同文本必须写明合同编号、双方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签约人为被授权人时,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填写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号码。 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的约定,原则以由集团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的签订严格按审批流程进行,各环节评审过程采用审批单进行记录,签批意见可批注在合同稿件上,审批人作出标记,注明签批处数并签字,由合同经办人负责对签批意见进行处理落实,审批过程的原稿随整理的正式稿件同时归档。
第十二条 合同标的金额在人民币 1 万元以下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审核、鉴定、备案和实施监管工作,并加盖部门或单位章。合同标的金额在人民币 1 万元(包括人民币 1 万元)以上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做初审后,交集团公司法务部做终审签字。
第十三条 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
1、证照审核,即对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审查对方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公司章程等是否和所订立的合同相符。
2、信誉审核,即对对方银行账户、经营商誉、信用等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准。
3、授权资料审核,即对方有无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等。
4、合同条款审核,即在对方提供的合同草案的情况下对合同草案的审核。
第十四条 合同订立时业务发生部门的审批流程及权限:
1、 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经办单位起草,经办人签字,单位主管审查,审计,审批。
2、其余合同经办单位起草、经办人签字、单位主管审核,审批。
3、涉及到重大经济、法律责任,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应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决定,提交总裁(法人委托)或者委托人审批。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法务部对本公司合同的审核流程和权限:
1、审核通过的合同文本获得合同编号,进行加密固定或者加注确认(不得再做任何改动),然后上交主管领导报总裁最终批准加盖总公司合同章。
2、审核未通过的合同文本,提出修改意见,退交合同经办人,由合同发生部门对修改意见进行落实处理。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时,需要办理下列手续的,由具体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1、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办理批准手续的;
2、公证手续;
3、担保手续;
4、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约定需要办理的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合同标的在人民币 1 万元以上(包括人民币 1 万元)的,应同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以利资金的平衡安排。
第十八条 对同笔业务不得分拆订立而躲避审核。对同一公司或个人在一个月内所连续签订的不同笔合同,合同标的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1 万元(包括人民币 1 万元)的,应当报总公司法务部审核。
对先款后货的销售合同,营销公司可先于执行后报法务部备案,执行与上报备案时间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 合同的订立,必须按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严禁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盖章。对于不能在同一地签订的合同,应由对方先签字盖章或各自签署后互换文本。
第二十条 补充合同的签订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对自己已签署的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并定期接受集团公司法务部和审计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履行情况汇总、制表上交集团公司法务部,由集团公司法务部建立台帐,合同签订部门应对未按规定履行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收发货单据、结算文件、来往信函、文书、传真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各部门在收到对方的上述资料后,应及时处理并制定对策,部门负责人签注具体意见,经过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相关资料送集团公司法务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书面通知对方,除对方代表当场签字外,应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对方,回执单据由集团公司法务部随合同原件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未按约定履行或争议、纠纷、变更内容的情况,履行部门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收集相关证据,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需技术、质量、物料、营销、设备部门协助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若协商解决不成或者我方接到对方的索赔函或诉状,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司法务部上报情况,并附相关材料。集团公司法务部应在规定的实效期间内及时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反诉。
第二十六条 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后,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交由集团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受法律约束,我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确需变更或解除时,由合同履行单位说明原因提出意见、部门主管审核,经集团领导同意后,再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妥善处理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善后问题;变更和解除的相关书面资料和处理记录送集团公司督察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需单方面终止(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合同对方,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发或由对方签收,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集团公司督察部妥善保存。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 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各类合同、协议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核权、审计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任何合同均需按照合同评审程序评审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四条 实行法人授权委托制度,签订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凭法人的委托授权书方可签订,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和权限内签订合同,不得超过代理权限,不得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无法人授权委托,任何人无权签订合同。
第五条 责任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对方的主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合同签订时,应保存有关资料。
第二章 合同分类及责任部门
第六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合同作下列分类并确定责任部门。
销售合同:销售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采购合同:需求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委托合同:需求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技术合同:技术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质量合同:品质管理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承包合同: 负责签订,执行;
租赁合同:本公司需要租用其他公司的厂房、设备,由需求单位负责签订,执行;其他公司租用本公司厂房、设备,由行政管理部负责签订,执行;
其他类合同:行政管理部或指定的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与他方达成合约意向,经协商一致,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应订立书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杜绝履行在先,签订合同在后的情况发生。
第八条 合同文本要求文字表达准确、简洁、不得有模棱两可,表达有歧义的语句出现。
第九条 合同文本必须写明对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签约人为被授权人时,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填写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号码。 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的约定,原则以由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 合同的签订严格按审批流程进行,各环节评审过程采用签批单进行
记录,签批意见可批注在合同稿件上,签批人作出标记,注明签批处数并签字,由合同编制人负责对签批意见进行处理落实,签批过程的原稿随整理的正式稿件同时归档。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的审批流程及权限:(该条不太明确,各种合同编号、盖章由谁规定清楚)
(1) 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经办单位起草经办人签字,单位主管审查,审计,分管领导审批,加盖合同专用章。
(2)其余合同经办单位起草、经办人签字、单位主管审核、相关单位会签、审计、分管领导审定、副总裁以上领导批准。行政管理部对合同编号,由档案室负责人签名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3)涉及到重大经济、法律责任,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应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决定,提交总裁(法人委托)或者委托人审批。需公证手续的,经办单位提出,行政管理部负责办理。
(4) 技术合同、质量合同、采购合同经办单位签订、单位主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5) 分管领导:管理中心主任、制造中心主任、销售公司总经理、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时,需要办理下列手续的,由具体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1)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办理批准手续的;
(2)公证手续;
(3)担保手续;
(4)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约定需要办理的手续。
第十三条 签订各类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印模需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凭合同审批单领导签批,加盖合同专用章,两页以上的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未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结算部门、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拨款手续。
第十五条 严禁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盖章。对于不能在同一地签订的合同,应由对方先签字盖章或各自签署后互换文本。
第十六条 补充合同的签订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执行,确保信誉。
第十八条 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收发货单据、结算文件、来往信函、文书、传真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各部门在收到对方的上述资料后,应及时处理并制定对策,部门负责人签注具体意见,经过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相关资料送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书面通知对方,除对方代表当场签字外,应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对方,回执单据由行政管理部随合同原件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部要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督促责任部门及时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履行部门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收集相关证据,提出解决办法并报请上级部门,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若协商解决不成应根据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效内提请上级部门及时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当我方接到对方的索赔函或诉状后,应认真研究及时处理,与对方协商解决或收集证据应诉或反诉。
第二十二条 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后,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交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受法律约束,我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确需变更或解除时,由合同履行单位说明原因提出意见、部门主管审核,经集团领导同意后,再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妥善处理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善后问题;变更和解除的相关书面资料和处理记录送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需单方面终止(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合同对方,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发或由对方签收,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行政管理部妥善保存。
第六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采用归口管理和分类专项管理相结合的形式对合同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是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合同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中止)等重要事宜由行政管理部对各业务单位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管理合同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报总裁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主要合同的格式文本;
(3)对合同进行编号、归档;
(4)参与重大合同的调研、谈判和审核工作;
(5)配合业务部门对公司重大合同和风险程度较高的项目开展资质、资信调查工作;
(6)监督和协调各部门对合同的全面履行;
(7)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8)配合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合同管理的业务培训;
(9)负责与外聘法律顾问的联系、沟通,提供有关法律咨询;
(10)负责对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交的合同统计资料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的合同进行分类专项管理。各部门合同管理的职责是:
(1)负责本部门合同的签订(包括合同的谈判、起草、送审、报批等)工作;
(2)负责本部门合同的建档管理和履约跟踪,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向公司行政管理部报告;
(3)对合同的变更、终止(中止)、解除按上级决定具体执行;
(4)负责本部门合同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分析,并及时上报;
(5)制订本部门合同的管理细则;
(6)负责处理本部门管理的合同发生争议的协商、调解、证据收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按照下列环节对合同进行管理:
(1)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内容负责,保证其真实性、合理性及技术可行性,对额度及实施的规范性负责;
(2)公司计划部门负责合同项目计划管理;
(3)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合同项目预算管理,审核合同价格、付款方式,并组织和管理合同后期核算与结算等工作,财务会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管理措施和制度;
(4)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审查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合法性、统一性;
(5)公司审计部门对合同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执行,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合同有关统计报表定期上报公司行政管理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合同采取保密措施。
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其所熟知的合同须尽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合同内容。
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在业务执行中,一般只能借用合同(含相关资料)复印件,确需借用合同(含相关资料)原件应经行政管理部批准后方可借用。
第三十二条 合同编号、格式、归档的具体规定:
(1)合同编号
编号规则 xx(x)x xxx
顺序号
类别号
类型号
年号
年号
取末尾两位数
类型号
销售合同使用“销”
采购合同使用“采”
委托合同使用“委”
租赁合同使用“租”
类别号
合同类使用“H”
协议类使用“X”
顺序号
采用三位数字
(2)合同格式
通用合同格式见范本,特殊格式由业务单位自定。
(3)合同归档
合同原稿(加盖红章)起草单位一份、财务一份、集团档案室一份,合同对方数量根据需求确定。
采购合同、销售合同部门归档,送财务和档案室备案。
其余合同行政管理部归档,按月、年装订成册,长期保持。
第七章 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在签订合同时,对对方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等不尽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利的社会影响的,公司有权
依据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直接责任人在签订合同时,与对方相互串通,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外,有权要求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至通过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中,业务部门或项目部门未尽到职责,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管合同(含相关资料)的部门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合同(含相关资料)原件丢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员工未尽保密责任,泄露合同内容的,带来公司不利的,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合同管理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或开拓创新,给公司带来较大利益的,由公司按奖励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约定。包括:各类协议、补充约定、合同的附件。
公司的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四十条 下列合同属于重大合同范围:
(1)合同总金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含 万元)的合同;
(2)公司所有对外投资合同;
(3)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买卖合同;
(4)其他重大、关系复杂的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行政管理部根据总裁的授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一、公司合同审批流程;
二、合同审批表。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责任
第四十三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 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 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 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 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 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 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合同的主体
(一)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 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 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 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 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 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 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 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三条 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条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 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
第二十条 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 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二) 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七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二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
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三十七条 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条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九章 合同审批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一)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二)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三)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条 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一)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二)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条 合同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一) 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
(二) 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一)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四十五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 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二) 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十章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四十八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 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四)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一) 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二) 经各企业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
(三) 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五十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 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二) 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三) 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五十二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二) 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四) 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 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 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四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五十五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五十六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八条 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五十九条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六十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 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 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十一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 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 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 遗失重要证据;
(四) 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六) 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补充细则规定办理;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和发放由本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从 年 月 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