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业主公约 篇一
在浙江省物业管理中,业主公约是保障业主权益、规范物业管理的重要文件。通过制定业主公约,可以明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业主之间的合作和沟通,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首先,业主公约可以明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公约应包括业主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以及业主的基本义务,如按时缴纳物业费用、遵守社区规章制度等。通过明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避免业主之间的纠纷和冲突,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其次,业主公约可以加强业主之间的合作和沟通。业主公约应鼓励业主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如组织居民活动、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等。通过加强业主之间的合作和沟通,可以形成共识,解决问题,提升社区的整体管理水平。
再次,业主公约可以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业主公约应明确社区的管理目标和原则,如提升服务质量、改善居住环境等。通过共同遵守业主公约,可以实现社区的有序管理,提高居住质量,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
最后,业主公约的制定应注重实施和监督。制定业主公约不仅要考虑到业主的需求和利益,还要考虑到物业公司的管理能力和资源。制定业主公约后,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业主公约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综上所述,浙江省物业管理业主公约在保障业主权益、规范物业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制定业主公约,可以明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业主之间的合作和沟通,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因此,制定和执行业主公约是保障良好物业管理的重要举措。
浙江省物业管理业主公约 篇二
在浙江省物业管理中,业主公约的制定和执行不仅需要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共同努力,还需要政府的支持和监督。只有通过政府的有效监管,才能确保业主公约的有效实施,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首先,政府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物业公司作为业主公约的执行主体,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着业主的满意度和社区的和谐发展。政府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物业公司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物业公司依法依规开展管理工作。
其次,政府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政府可以通过宣传和培训等方式,提高业主公约的知晓率和执行率。政府还可以协助业主建立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政府的支持和指导可以促进业主公约的顺利实施,推动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再次,政府应加强对业主公约的监督。政府可以建立业主公约的备案和审查制度,确保业主公约的合法合规。政府还可以通过举办业主大会等方式,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业主关注的问题。政府的监督可以有效提升业主公约的执行力度,推动物业管理的持续改进。
最后,政府应加强对业主权益的保护。政府可以建立业主权益保护的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政府还可以加强对物业费用的监督,防止物业公司滥收费用,损害业主利益。政府对业主权益的保护是业主公约实施的重要保障。
综上所述,政府在浙江省物业管理业主公约的制定和执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政府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加强对业主公约的监督,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只有政府、物业公司和业主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浙江省物业管理业主公约 篇三
为加强_________(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省政府令第113号《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有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
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
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不得擅自将住宅及附属用
房如架空层、储藏室用于营业、办加工厂、幼儿园等。(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
二、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
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
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
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
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