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场【经典3篇】

时间:2019-04-08 06:12:4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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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场 篇一

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发展与挑战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对肉类需求的不断增加,畜禽规模养殖场成为农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畜禽规模养殖场以其高效的生产方式和巨大的产出量,在满足人们对肉类的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和健康问题。本文将探讨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发展趋势及其面临的挑战。

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规模不断扩大和生产效率的提高。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养殖场逐渐实现了从传统的小规模养殖向现代化、工业化的转变。规模化养殖使得养殖场能够更好地利用资源,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从而满足市场的需求。

然而,畜禽规模养殖场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首先是环境问题。大规模养殖场的废物处理和排放问题成为了环境保护的难题。养殖场的大量废物和污水的处理不当会对周围的水资源和土壤造成污染,甚至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其次是动物福利问题。规模化养殖场为了追求高产量,往往忽视了动物的福利问题,如狭小的笼子和不适宜的饲养环境。最后,是食品安全问题。规模化养殖场在追求高效生产的同时,也面临着疫病传播和药物残留等食品安全隐患。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畜禽规模养殖场需要加强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意识。养殖场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废物处理系统,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同时,要改善动物饲养环境,提高动物的福利水平。此外,养殖场还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控制药物使用,确保生产的肉类安全可靠。

总之,畜禽规模养殖场在满足人们对肉类需求的同时,也面临着环境和健康问题的挑战。只有加强环境保护、改善动物福利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才能实现畜禽规模养殖的可持续发展。

畜禽规模养殖场 篇二

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经济效益与社会影响

畜禽规模养殖场作为农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将探讨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经济效益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产业链的带动和农民收入的增加。规模化养殖场需要大量的饲料、设备和服务,从而带动了相关产业链的发展。养殖场的需求促进了饲料加工、设备制造、运输等产业的发展。同时,养殖场的规模化生产也使得农民的收入有了明显的提升。相比于传统的小规模养殖,规模化养殖的产出更高,农民的收入也相应增加。

然而,畜禽规模养殖场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社会影响。首先是土地利用问题。养殖场需要大量的土地用于养殖和废物处理,这导致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其次是环境污染问题。养殖场的大量废物和污水排放不当会对周围的环境造成污染,影响到农民的生活和健康。最后是社会稳定问题。规模化养殖场往往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但由于技术的进步,养殖场的劳动需求减少,这导致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失和农村社会的不稳定。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经济效益,同时减少其负面的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首先,应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合理规划土地资源,避免浪费。其次,要加强环境保护,规范废物处理和排放管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此外,还应关注农民的利益,提供培训和转岗机会,确保农民在养殖产业链中能够获得更多的收益。

综上所述,畜禽规模养殖场在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只有通过合理的规划和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同时减少其对环境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畜禽规模养殖场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强化畜禽养殖过程监管,推行科学养殖行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牧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屯溪区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规范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是指生猪存栏量达50头以上、家禽存栏达500羽以上、牛存栏20头以上、羊存栏40只以上及多畜禽兼养分别达以上标准的的养殖场(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包括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申办及备案;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报检;畜禽生产过程中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使用及养殖档案。

第五条 屯溪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委、区财政局、屯溪工商分局、屯溪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动物防疫工作。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委,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

第六条 各镇成立相应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区农业委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各镇兽医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兽医站负责。

第二章 养殖场设立

第八条 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九条 已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尚未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十条 区畜牧兽医局在接受申请后应及时依据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申请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立项建设,已建养殖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畜禽养殖。

第十二条 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应递交以下材料: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2. 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登记表;

3. 畜禽养殖场设计说明

4.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专职防疫人员的身份证(附具当地村委会证明);

6. 免疫制度、消毒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检疫报检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含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掩埋地点);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主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核发新证手续。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发证审查时有关项目的,应当进行变更申请,重新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保持适当的距离。对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必须及时做好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主动接受区农业委的指导,建立完善生产、防疫、消毒、台帐登记、疫情报告等制度。

第十五条 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及时到所属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办公室对畜禽存栏、品种等变更情况进行备案,并自觉接受区农业委和镇兽医站及对口联系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养殖行为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对所有存栏畜禽必须按照动物防疫的要求,建好畜禽圈舍,实行圈养,坚决杜绝放养的养殖方式。

第十七条 屯溪区人民政府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牲畜口蹄疫、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强制免疫工作由具备防疫员资格证的村级防疫员操作实施。

第十八条 在强制免疫工作中实行养殖场(户)和对口村级防疫员双向监督制,各养殖场(户)必须积极主动配合村级防疫员做好各类疫苗免疫注射、耳标佩戴、免疫证发放、免疫登记工作,确保免疫效果。

第十九条 养殖场(户)必须自觉接受区农业委的血清抗体检测,并按照区农业委的要求,对抗体检测不合格的畜禽主动做好疫苗的补免或增免。

第二十条 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产品前,应当向区畜牧兽医局申报检疫。

第二十一条 畜禽规模养殖 场(户)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或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

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发生病死畜禽要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报告,严格按照病死畜禽“四不一处理”规定(即不宰杀、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氯霉素等食品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

(三)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残留的清洗、消毒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 畜禽饲养场应当建立畜禽饲养档案,如实记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强制免疫、消毒等饲养管理及疫病防治情况。

第二十五条 畜禽饲养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存栏畜禽予以控制隔离,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按照要求向所属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报告,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在接报后应及时报告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发生疫情的养殖场应积极配合区农业委做好疫情处置。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畜牧兽医局将不予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一)对饲养的畜禽拒绝村级防疫员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对经抗体检测不合格同群畜禽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进行补免或增免的;

(二)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未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不及时清运或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三)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未及时报检,对病死畜禽不执行“四不一处理”规定,乱甩乱扔病死畜禽以及经不正常渠道予以出售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六)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或养殖档案不规范的;

第二十七条 对未申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或审查未获通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未重新申办的,由区畜牧兽医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半年内禁止在原养殖场(户)所进行畜禽养殖。

第二十九条 对因拒绝村级防疫员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或对经抗体检测不合格不及时进行补免或增免的,由区畜牧兽医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区畜牧兽医局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拒绝强制免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区畜牧兽医局将按照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对存栏畜禽予以扑杀,对拒绝强制免疫造成疫情扩散或引发人感染疫情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屯溪区农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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