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扫黑除恶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通用4篇)

时间:2014-02-07 03:18:2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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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扫黑除恶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 篇一

近年来,我市积极响应国家的扫黑除恶号召,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在各级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扫黑除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打掉黑恶势力

以打掉黑恶势力为核心任务,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通过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了一批涉黑涉恶犯罪组织,有效削弱了黑恶势力的威胁。同时,我们注重打击黑恶势力的根源,加强了对涉黑涉恶产业链的整治,破获了一批涉黑涉恶案件,有效遏制了黑恶势力的扩张。

二、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

我们坚决查处了一批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腐败分子和失职官员。通过深入开展“打伞破网”行动,我们揭开了一系列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网络,严肃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一系列举措有效震慑了黑恶势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底线。

三、加强宣传教育

我们注重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增强全民的扫黑除恶意识。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开展宣传教育,我们向广大群众普及了扫黑除恶的重要性,提高了全社会的参与度。同时,我们加强了对扫黑除恶政策法规的宣传,提高了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四、加强组织领导

我们注重加强对扫黑除恶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的工作。通过建立健全的机制,加强工作的协同配合,我们确保了扫黑除恶工作的顺利推进。同时,我们加强了对扫黑除恶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了资金的有效使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持续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扫黑除恶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扫黑除恶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关于扫黑除恶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 篇二

近年来,我市扫黑除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为了更好地推进扫黑除恶工作,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完善工作机制

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扫黑除恶工作的组织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同时,我们将加强对扫黑除恶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此外,我们还将加强对扫黑除恶干部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和能力。

二、加大打击力度

在扫黑除恶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对涉黑涉恶犯罪组织和犯罪分子进行无情打击。同时,我们将注重打击黑恶势力的根源,加强对涉黑涉恶产业链的整治。我们将继续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我们将进一步提高扫黑除恶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精准打击,确保工作的精准落地。同时,我们将加强对扫黑除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的各项任务按时完成。我们还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扫黑除恶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我们相信扫黑除恶工作将取得更大的成效。我们将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以更加坚定的信心和更加昂扬的斗志,推动扫黑除恶工作在我市取得更为辉煌的成果。

关于扫黑除恶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 篇三

“保护伞”主要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和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保护伞查处范围:一是国家公职人员涉嫌参与、包庇、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国家公职人员涉嫌收受贿赂、利益输送或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等行为。三是国家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为黑恶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打击等行为。四是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规办案等失职失责问题或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

(一)出资分红型: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二)纵容包庇型: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三)阻挠查处型: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

(四)站台撑腰型: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牟取利益

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五)打击报复型: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有案不查型: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有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七)通风报信型: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八)开脱罪责型: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九)枉法裁判型: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

(十)追赃不力型: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十一)串通案情型:是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

(十二)违规吃请型:是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其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过等考核成绩的。

(十三)违规减刑型:是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十四)帮人说情型:是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十五)打击不力型:是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关于扫黑除恶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 篇四

1.对照“十五条”不触碰涉黑涉恶保护伞的高压线。避免由于自身不作为,被动作为,是行业内出现黑恶犯罪,被追责问纪,成为黑恶势力犯罪“白伞”。

2、在一案“三查”中避免被追责。中央要求在涉黑涉恶案件中,一查犯罪主体,二查背后的保护伞,三查地方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为此提醒我们要:一是党委应该定期学习中省市扫黑除恶文件,领会精神。二是研究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文件工作。三是建立党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台账,并做好记录,工作留痕留底。积极作为,发现问题线索收集证据,移交,报告。

3、如何在食品药品领域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我们的工作经验,我们建议可否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三年内行业内的行政处罚案件开展案件回头望。重点是在“职业医闹”、黑传销,黑窝点、黑作坊等领域开展线索摸排工作。例如聚众兜售保健品的案件,往往他们以合法公司为幌子,有组织架构,有骨干分子,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形成固定势力范围,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国家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些就是涉黑涉恶的重要线索。再比如,一些厂家和公司利用或者借助国家公职人员职务便力,以高价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这也是这次扫黑打击范围。我们公安机关在回头望中,对以往5000多个案件进行了梳理,就从中发现了近50余条涉黑涉恶的案件。二是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开展线索摸排工作。我们的做法是充分利用舆论载体,全方位,立体式,不间断,全天候方式营造扫黑除恶宣传氛围,相信群众,发动群众,从社会生活的一线中广辟线索来源。三是建立本行业,本部门专案特情耳目。扫黑除恶是党和政府一项重要工作,群众举报奖励经费有专项保障。我们要充分用好、用足经济杠杆的作用,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投身和参与这场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中来,更好地发挥群众的顺风耳、千里眼作用,让举报群众有实惠、有干劲,让黑恶势力无处可藏,无立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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