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精简6篇)

时间:2011-05-01 06:17:2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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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一

近日,我参加了关于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培训,通过学习,我深刻体会到了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和实施的必要性。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我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通过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意识,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有利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新《安全生产法》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通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我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才能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安全生产网络,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企业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保障,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广大员工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为企业的安全生产作出贡献。

此外,新《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制度,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总之,学习新《安全生产法》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责任,我将积极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管理,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贡献,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二

近日,我参加了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培训,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了新《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性和指导意义。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同时,新《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等,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提高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通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我深刻认识到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我们不能掉以轻心,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感。同时,安全生产工作涉及到众多的环节和因素,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保障,形成合力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企业要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广大员工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此外,新《安全生产法》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总之,学习新《安全生产法》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我将积极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管理,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贡献,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三

  新的《安全生产法》出台后,站里进行了集中学习,站领导进行了解读辅导,到省局参加了专题讲座、也进行了自学,体会颇深。

  第一、新法体现了鲜明的“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理念,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

  第二、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难得的是“综合治理”,既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和生产工作。又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体现了综合治理的题中之义。

  第三、明确了安全执法主体。

  一是新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是新法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是新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

  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第五、建立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

  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的权力。

  第六、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

  二是加大了罚款处罚力度,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四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意思是要有超前意识,安全生产不应当只在在事故后处理问题,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好的效果。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

  在电力生产中,生产者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观念转变,是安全思想由强制性到自觉性的一次质的飞跃。但是,要确保电力生产安全,这一转变依然是不够的,还必须由“我要安全”转变到“我会安全”,才能够从事故源头上遏制不安全因素的作用,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

  电力系统是一门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而生产安全又是这一系统工程中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一般而言,电力生产事故有三类:

  一是“天灾”,如雷电、大风、暴雨、等不可控或不便控的自然因素,有其突发性。

  二是线路、设备、器材的“先天不足”,有其隐蔽性。

  三是“人祸”人为地违法、违规、违章,有其盲目性。且占所有事故中的绝大部分。而“人祸”又可分为二种表现形式:

  其一是对规章明知故犯,明知这样做不符合要求,但图一时方便或抱着侥幸心理的习惯性违章。

  二是对规章似懂非懂,工作中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稀里糊涂,发生了事故才恍然大悟。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工作人员未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按章作业,工作负责人现场监护不到位。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问题,凸现了工作人员安全责任不清,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技能。事实证明,如果对危险点不预测,不防范和控制,那么在一定的条件下,它就可能演变为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只有自己学会了如何安全,才是真正的安全。只有责任感与安全意识相辅相成,安全行为才能自觉、具体,安全生产才能有效进行;只有人人养成良好的安全工作习惯,才能真正消除安全隐患与避免违章操作,安全效能才能得以提高。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五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20xx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我通过对《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内容的对比发现,这次的修改幅度确实很大,新法由原来的97条修改为114条,增加了17条,修改了70多个条款。新《安全生产法》称得上是一部符合实际需要的安全生产法,下面我简单谈一下我读完新《安全生产法》后的几点体会:

  第一、罚款额度增大。

  原来有时候处罚1万、2万的标准,现在提高到5万、10万,特别是发生事故的,对企业的处罚额度也大大地提高了。对于一般事故,就是1—2人的死亡事故,可以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较大事故就是3—9人的死亡事故,处罚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如果重特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1000万元以上,xx万元以下罚款。再配合其他的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威慑的力还是很大的。

  第二、强制手段加强。

  原来安监局要求企业停产停业,最后发现这个企业半年、一年以后还在生产,还在运行,因为有企业给他供电,有企业给他供水,还有企业给他供应能源,还有企业给他供菜,民爆的物品矿山里的还有。这回《安全生产法》为了保证执法的效果,规定安监局可以下通知,要求有关单位停止供电、供水,包括供应民爆物品。这对保障执法的严肃性是非常有好处的。当然企业整改到位,隐患排除后,安监部门应该及时地恢复供电供水。

  第三、行政更加严厉。

  比如企业没有搞培训教育的,或者培训教育不如实记录的,或者没有搞隐患排查的,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的,也没有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演练的等等,以前一般都规定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你还不改就罚款。现在规定,责令改正的同时处以罚款,这对企业有一定的威慑力。以前我们执法的时候,企业说你不能罚我,责令改正,我马上改。他有个侥幸心理,现在新发规定,只要发现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要求企业整改的同时可以并处罚款,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执法的威慑力。这一点应该是借鉴了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可操作性增强。

  新法中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克服了老法中存在的一个弊端,就是有行为要求没法律责任。比如法律义务条款要求你不准做这个不准做那个,但是缺乏法律的强制措施。这次我看了一下,并进行了仔细核对,新《安全生产法》里,应该说义务条款有行为要求的,你违法了,法律责任里就有相应的制裁措施,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六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即将于20xx年9月1日开始施行,20xx年x月x日公司总部安全副总xx组织公司驻xx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学习,通过王总的细致讲解使我对新《安全生产法》又有了更深层的理解,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

  对新安全法的学习,不难发现责任的明确、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关注点之一。新法的责任体系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就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为此需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事故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隐患两个方面。要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综合治理,包括政府综合有关力量和社会综合有关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和企业内部各职能及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

  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都得到落实。

  安全管理工作一直是矿山稳定的基础,也往往是有些企业的薄弱环节。作为一名矿山的管理人员来说,此次《安全生产法》修订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我们现在安全管理人员改变观念,从以前安全管理无计划、无目的、粗放型向有计划、有目的、精细型转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做一个合格的安全管理干部。此次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丰富了许多内涵,是与社会发展主旋律相配套的一部法律,作为矿建施工企业,我们全体人员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和理解新法的内容和自身的职责,共同努力来促进矿山的稳定与发展。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精简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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