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我脚下的土地演讲稿【通用3篇】

时间:2014-07-04 01:24:28
染雾
分享
WORD下载 PDF下载 投诉

我爱我脚下的土地演讲稿 篇一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向大家分享我对我脚下的土地的热爱之情。土地是我们生命的源泉,是我们的根基,因此,我非常珍视并热爱这片土地。

首先,我爱我脚下的土地是因为它孕育了我们伟大的中华文明。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国家,而这悠久的历史正是依托于我们的土地。从黄河流域到长江流域,从东海到西南边陲,这片土地见证了我们民族的兴衰,承载了无数的文化遗产。正是这片土地孕育了孔子、老子等伟大的思想家,诞生了《论语》、《道德经》等经典著作。我们的传统文化深深根植于这片土地,它是我们民族的骄傲,也是我们文化自信的体现。

其次,我爱我脚下的土地是因为它赋予了我们生存的基础。土地是农业的基础,而农业是我们的国民经济的基础。我们的农民辛勤耕耘,他们依靠这片土地养活了我们的亿万人民。土地给予我们丰富的粮食,满足了我们的生活需求。同时,土地还提供了我们的工业发展所需的原材料,为我们的经济繁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正是这片土地的滋养,我们才能够有衣食无忧,有机会去追求更高的目标。

最后,我爱我脚下的土地是因为它是我们生命的摇篮。土地是我们居住的地方,它给予我们温暖的家园。我们的祖先在这片土地上生活、繁衍,我们也在这片土地上成长、奋斗。我们的家人、亲朋好友都在这片土地上,这里有我们最亲密的关系、最深厚的情感。无论走到哪里,这片土地永远是我们情感的归宿,是我们的根。我们热爱这片土地,也愿意为它付出一切。

亲爱的同学们,让我们一起心怀感恩之情,热爱我们脚下的土地。让我们保护好这片土地,将它传承下去,让我们的子孙后代也能够享受到这片土地的美好。让我们共同努力,让这片土地更加繁荣富饶,让我们的国家更加强大。谢谢大家!

(字数:610字)

我爱我脚下的土地演讲稿 篇二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向大家分享我对我脚下的土地的热爱之情。土地是我们生命的根基,是我们的家园,因此,我深深地热爱这片土地。

首先,我爱我脚下的土地是因为它给予了我们生命。土地是我们生存的基础,没有它我们无法生活。土地提供了我们的食物、水源和居住地。我们的祖先在这片土地上生活了几千年,他们依靠这片土地繁衍生息。现在,我们也在这片土地上生活,享受着它给我们带来的一切。我们应该珍惜土地,保护土地,让我们的后代也能够在这片土地上生活得更好。

其次,我爱我脚下的土地是因为它给予了我们美丽的自然风景。土地孕育了大自然的美景,有雄伟的山脉、宽广的河流、秀丽的湖泊等等。这些自然景观给予了我们无尽的欣赏和享受。登山、徒步、游泳等活动让我们更加接近大自然,感受到它的力量和美丽。我们应该保护好这片土地上的自然景观,让它们能够长久地存在下去,给我们带来更多的欢乐和快乐。

最后,我爱我脚下的土地是因为它承载了我们的文化传统。土地见证了我们民族的发展历程,承载了我们的历史和文化。我们有丰富多样的民间文化、传统节日和习俗。这些文化传统是我们民族的瑰宝,是我们的精神财富。我们应该传承和弘扬这些文化传统,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欣赏我们民族的文化。

亲爱的同学们,让我们共同努力,保护和热爱我们脚下的土地。让我们用行动来表达对土地的敬意和感恩之情。让我们共同建设这片土地,让它更加美丽、繁荣和幸福。谢谢大家!

(字数:610字)

我爱我脚下的土地演讲稿 篇三

大家好!

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些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大家可能都知道,咱们国家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农业大国,国土面积960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可以说是幅员辽阔,但是可利用地不多,耕地面积仅有18.26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4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耕地稀少的国家。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或者说是生产资料,由于土地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人类没有能力创造出土地,因此,土地对于人类来说是一种最珍贵的自然资源,如果人类不加以保护土地,合理开发土地,土地的减少将危及到人类的生存。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土地,稳固农业基础,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咱们国家于1986年制定了《土地管理法》,通过立法强化土地管理,从此,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真正得以确立,从保障建设用地供应为主转到切实保护耕地为主;从分级限额审批制度转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行,成功地遏制了耕地实有面积迅速下降势头,全国连续10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与《土地管理法》同步实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体系,划定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对于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这些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使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成为现实。

我们国家制定的专门土地法律法规有这么几部:《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退耕还林条例》。内容涉及土地资源的法律有几部,如《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矿产资源法》。另外还有一些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章,如,土地登记办法。咱们云南省也制定了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由于时间有限,下面我只对《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进行选择性地讲解,其余的大家自学。

一、土地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现实中,我们所说的土地仅指陆地部分。即地球陆地表层,由土壤、植被、地表水及表层的岩石和地下水等诸多要素组成的自然综合体。土地具有有限性,就是不会自己长出来;土地具有固定性,不可能随人们的意志移动,景东的土地不可能移到镇沅,镇沅的土地也不可能移到景东。由于土地的固定性,使土地的使用价值具有永久性,所以,土地使用权可以让一个人使用数十年。如,农村宅基地可以永久使用。城市建筑用地可以使用40至70年。土地按所有制的不同,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按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土地所有权

我们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仅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权,一种是集体所有权,平常我们习惯说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以国家为所有权人,由国务院代为行使对国有土地的支配性权利。国务院还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土部门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中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担当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与用地者签订出让合同。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以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为所有权人,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受法律限制的支配性权利。

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区别:

国有土地不需要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而且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一方面受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具体在两个方面受到限制,在收益权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若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由国家征收转变为国有后再由国家出让给发展商,这就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中收益权能受到限制。在处分权方面,集体

土地所有者不得出让、转让、出租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向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审批等,这就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受到相当大的限制。另外一面受农民集体意志的限制。对集体土地的重大处分应当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

(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的有期限的财产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农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按用途可以分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广义的农业生产的,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国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发包,经营权期限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相同。国有土地可以由土地部门通过出让、租赁或者划拨等方式让与土地使用者。依法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取得。出让要支付出让金,租赁要支付租金,划拨是无偿划拨,如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就是划拨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用地者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如,本村

集体设立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出资入股设立乡镇企业。这种使用权不可以转让、出租,但是可以抵押。如果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等情形发生,出现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办理国家征收和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受让方要向国家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抵押过程中出现拍卖、变卖抵押物时,须办理土地征收及土地出让手续。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对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的非农用地所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非农公益用地一般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这种使用权不可以转让、出租或抵押。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况而终止:一是国家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二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三是用地者撤销、迁移等停止使用集体土地的;四是用地者违法或违约被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农用地

(一)农用地的定义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用地即为农村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主要是耕地和林地及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如鱼池、鱼塘、“四荒地”(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

(二)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

国家主要采取“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下的集体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承包方式来发包农村土地。其次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一般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进行承包,这两种不同的承包方式有很大的区别,“家庭承包”地的取得是基于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也就是说,只要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不论是男女、老幼、身体状况,人人有权要求承包土地,任何人不得剥夺,它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后者的承包方式,其承包对象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外村的农户、其他组织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都可通过承包合同取得对这些土地的承包权,同等条件

下,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承包权。而承包方对取得的这些土地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村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外,对“家庭承包”的含义我们也必须明白,它是家庭成员全体作为承包方,即以“户”作为承包单位,承包户家庭成员死亡,只要这个承包户还有其他人存在,承包关系仍不变,由这个承包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三)发包方及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土地家庭承包的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且双方享有下列权利,履行下列义务。

1、发包方的权利。①发包方具有发包权。②监督管理权,即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权利。③制止权。由于土地既是自然资源,又是社会资源,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因此,对承包人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如承包户在承包土地上建房、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

2、发包方的义务。①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②不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③依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这也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统”的要求,土地承包以后,单独的农户在农机推广、水利灌溉、机械作业等方面的能力较弱,且信息来源渠道少,这些都要求发包方为其解决较为切实可行。④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承包方的权利。①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所谓“使用”就是承包人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有权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合理有效的使用。

我爱我脚下的土地演讲稿【通用3篇】

手机扫码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