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优秀3篇)

时间:2012-07-06 03:43:3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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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 篇一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部分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队伍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如人员结构不合理、工作效率低下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市制定了《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旨在通过末位淘汰的方式,优化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队伍的结构,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首先,末位调整是一种公正、公平的选拔方式。传统的选拔方式往往存在一些弊端,如人情关系、门第观念等,导致不少优秀的人才难以脱颖而出。而通过末位淘汰的方式,可以确保选拔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只有在工作表现不佳的人员中进行淘汰,才能真正实现按绩效选拔人才,激发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队伍的活力。

其次,末位调整可以有效提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末位淘汰,可以将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队伍中的低效能人员逐步淘汰出去,留下的是那些具备较高素质和工作能力的人才。这样可以提高整个队伍的素质水平,进一步提升工商行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同时,末位调整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激励其他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断提高工作能力,以免被淘汰。

第三,末位调整可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末位调整的实施,会让每一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都感受到工作压力的存在,从而更加努力地工作。只有在这种竞争的环境中,才能激发出每个人的潜能,让每个人都充满工作的激情和责任感。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总之,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的实施,对于优化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队伍的结构、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这一举措的积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工作的开展,共同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 篇二

近年来,我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队伍存在一些问题,如人员结构不合理、工作效率低下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市制定了《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通过末位淘汰的方式来优化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队伍,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首先,末位调整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通过末位淘汰的方式,可以将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队伍中的低效能人员逐步淘汰出去,留下的是那些具备较高素质和工作能力的人才。这样可以提高整个队伍的素质水平,进一步提升工商行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同时,末位调整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激励其他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断提高工作能力,以免被淘汰。

其次,末位调整可以激发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队伍的活力。通过末位淘汰的方式,可以让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们感受到工作的压力和竞争的存在,从而更加努力地工作。只有在这种竞争的环境中,才能激发出每个人的潜能,让每个人都充满工作的激情和责任感。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三,末位调整可以促进公平竞争。传统的选拔方式往往存在一些弊端,如人情关系、门第观念等,导致不少优秀的人才难以脱颖而出。而通过末位淘汰的方式,可以确保选拔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只有在工作表现不佳的人员中进行淘汰,才能真正实现按绩效选拔人才。

总之,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的实施是为了优化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队伍的结构、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这一举措的积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工作的开展,共同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 篇三

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管理,提~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是指以公务员年度考核、工商系统目标责任制考评等为依据,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一定数量的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通过离岗培训、试岗工作、职位调整等办法,促进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转变提高的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全体公务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条 末位调整工作在各级工商局党委(市直各分局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末位调整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末位调整要贯彻立足队伍建设、强化竞争激励、重在教育提高的原则,以正面教育为主,促使末位调整人员提高素质、转变思想、改进作风、爱岗敬业,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定为末位调整对象:

(一) 违犯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禁令,尚不够辞退的;

(二)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 在聘用和双向选择中落聘的(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

情况者除外);

(四) 岗位资格考试不合格的;

(五) 行政执法过错较严重,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认定应负主要责任的;

(六)被省辖市以上新闻单位曝光,经查证属实应负主要责任的;被省辖市以上机关暗访、督察、检查发现过错,受到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的主要负责人;

(七)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组织安排的;

(八)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九)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连续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

归,尚不够辞退的;

(十)有其他问题应当进行末位调整的。

第六条 末位调整对象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予以确定:

(一) 目标责任制考评被确定为末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 年度民主测评中被评为最后一

名的。

第七条 对被确定为末位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进行以下调整:

(一) 诫勉谈话。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告诫。

(二) 离岗培训。自确定末位调整人员的次日起,由县级

以上工商局组织实施离岗培训,培训期不超过2个月。培训内容为政治理论、行为规范、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计算机技能等,培训结束时应组织考试考核。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培训的,视为自愿辞职。

(三)试岗工作。对培训合格者,由县级以上工商局根据其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岗位适应性等安排试岗3个月。试岗期满后,由试岗单位对试岗人员进行测评和鉴定,并报有关工商局党组织审定。试岗合格者可以正常使用。

对于只作诫勉谈话处理的末位人员,诫勉期为3个月。

第八条 对于培训不合格、试岗不合格以及不服从组织安排者,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连续两次被确定为末位调整者,当年年度考核应评为不称职等次。

第九条 被末位调整人员在离岗培训、试岗工作和诫勉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其他一切福利和奖金停发。正式上岗后,工资福利恢复正常,对离岗、试岗和诫勉期间扣发的福利奖金不再补发。

第十条 对被确定为末位的人员,应视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择以下形式进行人事调整:

(一)岗位调整。指非领导职务以下的末位人员,从现有岗位调整到其他岗位工作。

(二)平职调任。指担任副股长、副所长(副分局长)以上职务的末位人员,调整到其他部门、单位担任同级职务。

(三)平职改非。指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末位人员,调整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免去原职、保留原级别。

(四)降职。指被确定为末位调整的中层干部,其职务下降一级使用。

(五)免除试用职务。指在试用期间被确定为末位调整的中层干部,应免除其试用职务。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末位调整对象可按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分层次进行确定,也可以基层和机关为单位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挟嫌报复、说情庇护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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