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宪与宪法实效公众演讲 篇一
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
我今天的演讲题目是《修宪与宪法实效》。首先,我想强调修宪对于宪法实效的重要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也是国家发展的方向。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宪法中的一些条款可能与时代潮流不符,需要进行修宪来适应社会的变革。修宪可以使宪法更加科学、完善,提高其实效性,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其次,修宪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首先,修宪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充分尊重公民的意愿和权益。修宪决策应当经过广泛的听取民意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确保修宪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其次,修宪应当坚持科学决策的原则,充分借鉴国内外的法律经验和成果,确保修宪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最后,修宪应当坚持逐步推进的原则,避免盲目性和急躁性,确保修宪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然而,修宪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挑战。首先,修宪可能被滥用为特定利益集团谋求私利的工具。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加强对修宪过程的监督和约束,确保修宪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其次,修宪可能引发社会的分裂和冲突。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修宪过程的舆论引导和社会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宪法意识,促进修宪的和谐和稳定。
为了实现宪法的实效,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宪法实施的制度和机制。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宪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意识。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宪法的解释和解读,确保宪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最后,我们需要加强对宪法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宪法的执行和实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实现宪法的实效,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总之,修宪与宪法实效密切相关。修宪可以使宪法更加科学、完善,提高其实效性,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然而,修宪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防范一些风险和挑战。为了实现宪法的实效,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宪法实施的制度和机制。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宪法的实效而奋斗!
谢谢大家!
修宪与宪法实效公众演讲 篇二
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
我今天的演讲题目是《修宪与宪法实效》。首先,我想谈一下修宪对于宪法实效的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也是国家发展的方向。然而,宪法是一个相对固定的文本,无法适应社会的不断变革。因此,修宪可以使宪法更加灵活和适应社会的需要,提高宪法的实效性,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其次,修宪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首先,修宪应当坚持民主原则,充分尊重公民的意愿和权益。修宪决策应当经过广泛的听取民意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确保修宪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其次,修宪应当坚持科学决策的原则,充分借鉴国内外的法律经验和成果,确保修宪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最后,修宪应当坚持逐步推进的原则,避免盲目性和急躁性,确保修宪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然而,修宪也存在一些挑战和困难。首先,修宪可能引发社会的分裂和冲突。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修宪过程的舆论引导和社会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宪法意识,促进修宪的和谐和稳定。其次,修宪可能被滥用为特定利益集团谋求私利的工具。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加强对修宪过程的监督和约束,确保修宪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为了实现宪法的实效,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宪法实施的制度和机制。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宪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意识。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宪法的解释和解读,确保宪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最后,我们需要加强对宪法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宪法的执行和实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实现宪法的实效,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总之,修宪与宪法实效密切相关。修宪可以使宪法更加灵活和适应社会的需要,提高宪法的实效性,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然而,修宪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克服一些挑战和困难。为了实现宪法的实效,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宪法实施的制度和机制。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宪法的实效而奋斗!
谢谢大家!
修宪与宪法实效公众演讲 篇三
正在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修改,这引起了海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据国内一家报纸引用一些外国通讯社的报道和评论,西方国家的记者对这次修宪给予了相当高的评价,尤其是对中共中央所提修宪建议中对改革方向的进一步肯定,对私营企业地位更明确的保障,对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的清楚确认,等等,都受到了好评。
当然,我们不应该寄希望制定或修改出一部完美无缺的宪法。用人类语言写出来的宪法不可避免地具有人类语言的先天缺陷,那就是,含义有时会模糊,有时可以作多种解释。例如,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劳动”具体的含义是什么?作为权利,什么情况下,一个公民可以指控他人侵犯了他的劳动权利?作为义务,怎样的行为算是违反了宪法义务?再如,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适当名额”是多大比例?一个加入中国国
籍的犹太人是否属于这里的“少数民族”?如果指望宪法完全避免这样的模糊之处,恐怕是超出了人类能力的奢望。不惟此也,一定程度的模糊还会给宪法带来更强的适应性,不至于情况一变,宪法就要跟着修改-变化太过频繁的法律总是难于树立高度权威的。此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宪法要有权威,离不开它在实际生活中实实在在的效力。没有实效的宪法只能算是一个政治宣言,而不是法律,更不是根本大法。从宪政发达国家的经验看,确认宪法效力最有效的途径莫过于允许公民或法人提起宪法诉讼。举个例子,我国宪法规定,任何法律和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可是,怎样确定一个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是否违反宪法呢?最好的办法是,利益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影响的人向法院-有的国家是一般法院,有的则是为审查立法及政府行为合宪性而设立的宪法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对法律法规加以严格的审查,如果认为违宪,将宣布有关条文无效。这不仅能够使得宪法的效力落到实处,而且也有助于我国的全部法律法规真正成为一个逻辑严密、局部与整体之间丝丝入扣的法律体系。
从前,梁启超曾批评中国的传统法律秩序,说“第中国之律例,一成而不易,镂之金石,悬之国门,如斯而已。可行与否,非所问也;有司奉行与否,非所禁也。”如今我们要建设现代中国的宪政秩序,需要宪法有镂之金石般的权威和稳定,也需要有可行性,需要确保有司的严格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