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精神判案是法院规避压力之举演讲范文 篇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
大家好!我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会议精神判案是法院规避压力之举”。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与此同时,法院面临的各种压力也日益增加。这些压力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来自上级领导的压力,包括案件数量、质量等各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是来自社会公众的压力,包括舆论监督、公众舆论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法院开始尝试运用“会议精神判案”的方式来规避压力。所谓“会议精神判案”,就是指法院将一些重要案件交由多个法官组成的合议庭集体讨论,并最终达成共识后进行判决。这种方式相对于传统的独任法官判案模式,可以避免独任法官的主观意识对案件判决的影响,增加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同时,会议精神判案还可以通过多人讨论的方式,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减轻独任法官的工作负担,从而缓解法院面临的压力。
当然,会议精神判案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多人讨论可能导致意见分歧,影响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其次,会议精神判案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对法院的资源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会议精神判案还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程序和机制,确保讨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首先,可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辨别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会议精神判案的工作模式。其次,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案件管理系统,通过电子化的方式来进行案件的分配和调度,从而提高效率和减少资源消耗。最后,可以加强对会议精神判案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之,会议精神判案是一种法院规避压力的有效方式。通过多人讨论的方式,可以提高判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缓解法院面临的压力。当然,会议精神判案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去解决。相信在各级法院的积极探索和努力下,会议精神判案将会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应用。
谢谢大家!
会议精神判案是法院规避压力之举演讲范文 篇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
大家好!我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会议精神判案是法院规避压力之举”。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与此同时,法院面临的各种压力也日益增加。这些压力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来自上级领导的压力,包括案件数量、质量等各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是来自社会公众的压力,包括舆论监督、公众舆论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法院开始尝试运用“会议精神判案”的方式来规避压力。所谓“会议精神判案”,就是指法院将一些重要案件交由多个法官组成的合议庭集体讨论,并最终达成共识后进行判决。这种方式相对于传统的独任法官判案模式,可以避免独任法官的主观意识对案件判决的影响,增加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同时,会议精神判案还可以通过多人讨论的方式,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减轻独任法官的工作负担,从而缓解法院面临的压力。
当然,会议精神判案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多人讨论可能导致意见分歧,影响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其次,会议精神判案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对法院的资源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会议精神判案还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程序和机制,确保讨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首先,可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辨别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会议精神判案的工作模式。其次,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案件管理系统,通过电子化的方式来进行案件的分配和调度,从而提高效率和减少资源消耗。最后,可以加强对会议精神判案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之,会议精神判案是一种法院规避压力的有效方式。通过多人讨论的方式,可以提高判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缓解法院面临的压力。当然,会议精神判案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去解决。相信在各级法院的积极探索和努力下,会议精神判案将会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应用。
谢谢大家!
会议精神判案是法院规避压力之举演讲范文 篇三
</Script>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个民事判决,却因为松原市政法委的介入,发生了变化。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根据“市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及相关法律条文,作出了中止对该判决执行的裁定。(《中国青年报》5月28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会议纪要等等都不具法律效力,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不能引用其为裁判依据,这是极为浅显的道理,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在裁定书引用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为裁定的依据,想必其中的问题绝不是我们想像之简单。
笔者也曾在实践中见到过类似事情。某市人大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地检察机关在对一涉黑组织起诉时,没有任何依据就对该组织的一名成员取保候审,致使其逃跑不能归案接受审判。但是检察机关却振振有词说,这是依据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作出的决定,并拿出当年的起诉书,起诉书上附录上赫然注明“根据市委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已对某某取保候审”。对如此哭笑不得的起诉书,人大的板子还真不知道打在那里是好?
党的政法委作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机关,主要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在思想上、组织上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在具体业务上政法委并不能代替政法部门行使职能,政法委也不是法院之上的“终审法院”。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法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也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能例外。但
是,现实生活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干扰等等复杂的原因,政法委僭越职权,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干涉政法部门行使职能的事件屡屡发生。而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处于地方的管理之下,对于政法委的越权之举是敢怒不敢违。因此,无论是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笔者所说的某市检察院,他们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上标明“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其实都是规避压力的一种方法。一方面,他们要屈从于政法委的压力作出违心的裁判或决定;另一方面,他们又要暗示裁判或决定来自案外的压力,以此躲避公众的责难和日后的检查。这是法院的裁判或检察院的决定出现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的实质,否则,如果他们自身认同会议纪要精神且在清楚知道政法委的会议纪要精神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理解去说理,何必多此一举搬出政法委会议纪要。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在公众纷纷对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进行责问之时,笔者还是给予相当的理解。因为,比起其他法院在实质上是依据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判案却语焉不详的情形,敢于点明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客观上让公众明白了判决背后其实有其他的因素,舆论监督也因此有的放矢。这不,“记者即将结束采访时,松原市市委书记杨绍明和市委秘书长王绍俭表示,市委对此案非常重视,将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对该案予以执行解决。 ”
然而,无论如何,即使法院有千万条理由,屈从于外来压力办案,仍然是法院的渎职与失职。因为,法院不能抵挡的压力,当事人更加无法抵挡。何况,对于法院以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判案,政法委也完全可以用各种理由推诿,当事人并无有效的救济途径,当事人不能指望法院来伸张正义还能指望谁呢?所以,我们在呼吁尽快改革法院的体制的同时,也要求法院在现行的体制下多多为当事人考虑,敢于面对压力、承受压力,而不是一味地选择规避压力,这才是法院真正实践“司法为民”的体现。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会议精神判案是法院规避压力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