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检察院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 篇一
科学发展观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区检察院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中,我们对该观念在检察工作中的实践应用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总结,以期为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一、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的创新发展,它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提出了以发展为中心、以人民为中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念。在检察工作中,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紧密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协调各项工作,推动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科学发展观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
1. 以发展为中心
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在检察工作中坚持以发展为中心的思想,将推动检察事业的发展放在首位。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同时,我们也要注重提高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推动检察机关的内部改革和提升,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2. 以人民为中心
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民为中心,这对于检察工作来说尤为重要。我们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我们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及时解决他们的诉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3.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在检察工作中全面协调各项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要注重协调好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检察工作的整体提升。同时,我们也要注重推动检察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在实践中,我们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不断提升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只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实现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
区检察院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 篇二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在区检察院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中,我们深入研究了科学发展观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并总结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一、积极适应新常态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这对于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积极适应新常态,紧密围绕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对经济领域的监督和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我们也要注重推动检察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在检察工作中注重创新,探索新的工作方式方法。我们要加强科技创新,在信息化建设上下功夫,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检察事业的创新发展。
三、加强队伍建设
科学发展观强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这对于检察工作来说尤为重要。我们要坚决贯彻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党性修养,提高政治素质。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加强干警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和素质提升,为推动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四、强化法治意识
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坚持依法办案,加强法治意识。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我们也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共同建设法治社会。
总之,科学发展观是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不断探索和创新,为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只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实现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
区检察院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 篇三
区检察院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发展
区检察院 孙学文
现阶段,正值我国加快改革开放、推进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新旧制度交替引发的各种矛盾比较突出,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目标、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任务,对检察工作提出的要求却越来越高,致使检察工作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地方。因此,只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发展,才能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做到“六个符合”,即符合法律、符合规律、符合大局、符合民意、符合理念、符合实际。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办案,就能紧紧把握国家发展的脉搏,就能预判、分析职务犯罪的动向和规律,就能科学布局侦查的方向和突破口,就能使反腐败工作更具前瞻性。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明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方向
检察机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首要任务就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用发展的观点、前进的眼光和更新的理念来审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促进公共权力廉洁高效进行,进一步明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发展方向。
一是要树立全面的大局观。为xx工作大局服务是检察工作党性原则的体现,是一切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不例外。过去我们讲的大局,侧重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大局服务。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使经济更加发展,而且要使民主法制更加健全、科学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检察工作为大局服务,不仅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同时也要为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服务。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指出的那样:“做好新时期的检察工作,最根本的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深化对检察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真正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努力创造符合党和人民要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检察工作发展规律的业绩。”把握住这个政治方向,对于我们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增强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做好服务大局的各项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二是要树立协调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大力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促进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协调发展。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加强检察工作,发展检察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要充分认识到,在科学发展这个大局中,我们不仅是服务者和保障者,同时也是发展者,是发展的主体之一。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发展意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找出影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问题所在,努力探索新时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展的内在规律,积极谋求检察工作的自身发展,使检察工作更加富有活力、充满生机。
三是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是通过实施法律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而维护
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评价我们的政绩,就是要看我们的职责履行是否充分、工作成效是否明显、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任何华而不实的形式主义、牺牲长远发展而谋求眼前得益的短视行为,甚至靠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捞取个人或少数人好处的行为,都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我们的领导干部必须对此有清醒认识,要从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加以抵制。二、制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现科学发展的现实问题
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xx经济发展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坚决惩治腐败与依法保障人权、加大办案力度与保证办案质量、严格执行法律与贯彻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等辩证关系,切实保障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然而,随着近年来我区职务犯罪的日益复杂,办案难度越来越大,我们现行办案机制所固有的弊端和缺陷也日益显现,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正面临新的挑战。
一是职务犯罪初查制度不完善,初查成功率低。20xx年至20xx年,天津市各级检察机关共受案4351件4570人,初查3827件4017人;初查后立案2082件2206人,初查成案率仅为54.4%。客观地说,在初查后没有立案的线索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有价值、可以立案的。造成初查成案率低的原因,
(1)初查作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必经程序,仅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规定,而没有被纳入刑事诉讼法中,这直接导致了初查制度在法律上的尴尬境地,使初查的方法、力度以及合法性均受到影响。
(2)初查所获取的证据合法性受到质疑,由于初查并没有获得刑事诉讼法的承认,检察机关在初查期间所获得证据的效力在合法性上受到怀疑。
(3)由于初查处于不规范的境地,也缺乏相应的监督。从而导致侦查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如何初查、怎样初查都由侦查人员自已决定,少问一句话、少记几个字,都有可能将案件“化掉”。这也是成案率低的关键所在。四是初查阶段的调查手段受到限制,面对复杂疑难的案件束手无策,从而贻误战机。由于缺乏法律授权,初查时不能采取强制措施,不能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甚至也不能随意接触被查对象。侦查人员的初查犹如盲人摸象般艰难。随着贪污贿赂犯罪“抗药性”的不断增强,传统初查方式的落后与新时期职务犯罪的高隐蔽性之间的矛盾将日益突出。
二是规范化建设适应能力不强。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进步,立法对侦查工作的规定越来越严格。自刑诉法修改以来,如何在12小时内有效突破案件就成为摆在侦查干警面前的最大难题,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侦查工作。自20xx年6月1日起新《律师法》正式生效,众所周知,新《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作了较大的修改,扩大了律师的权利,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更多不确定的因素,客观上更增加了反贪侦查办案的难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既要坚决查办案件,有力惩治腐败,又要严格做到规范执法、保障人权。
三是查案过程中整体缺乏支持、配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离不开其他部门的支持、配合,但同时我们自身又缺乏强力机制,所以只能依靠协调并由其他部门出于觉悟,才能开展工作,这样的配合只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我市各区县院普遍反映当前办案一方面是缺乏协调配合,另一方面是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干扰多、阻力大,区县院自身很难冲破这种障碍。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快速侦破。
三、正确运用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难题的新思路
任何工作都是在不断适应新要求、迎接新挑战、破解新难题中前进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是如此,要把握新要求、认识新挑战、破解新难题,都需要冷静观察、仔细思考、沉下身子、掌握实情,从而发现工作规律,掌握工作的主动权。近几年,我院始终把侦查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心,在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人员配置、职级待遇上向侦查一线倾斜,在侦查工作中充分运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整体作战,智慧办案,努力克服初查成案率低、案件突破难等制约因素。20xx年至20xx年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48人,其中大要案40人,有力促进了我区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的发展。20xx年以来,我院立办职务犯罪15人,大要案率同比上升18%,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展势头较好。
一是统一规范初查工作,完善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初查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其改革有赖于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调整。在未有新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前,初查仍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查处依法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及工作方法。同时,对初查各环节上的实务问题也极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加以摸索、研究。因此制定一项符合法律规定、适应形势发展和初查工作特点、具有操作性的初查工作规则,以规范和加强自侦部门的初查工作,是解决当前初查尴尬法律地位的一项有效措施。我认为,对初查的规范至少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1)初查的行使主体;
(2)初查的使用对象和措施;
(3)初查的监督方法。明确初查的任务和要求,细化初查方式,规范初查的法律文书,通过制度规定逐步拓宽初查模式。当然,在条件成熟了的情况下,我还是建议制定一部单行的反腐特别法规,于法有据则可以更灵活的解决反腐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难题。
二是提高侦查科技手段,破解职务犯罪侦查难题。职务犯罪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其作案手段的隐秘性决定了其侦查手段及措施的特殊性,为有效打击这类犯罪,很多国家都允许侦查机关使用一些特殊的手段来对案件进行侦破,如电子监视技术、秘密录音技术等。相比之下,我国职务犯罪所可以使用的手段则十分有限,尽管许多发达地区检察机关拥有足够的物质条件来配备先进的侦查设备,但由于缺乏法律支持,特殊的侦查手段无法使用。在反腐败的斗争中,高端技术手段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实践证明,合理而有效的科技运用对于查办犯罪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些技术手段的应用对于提高侦查技能帮助良多,当然,技术手段的运用必须要用明确的授权和监督,才能保证不被滥用从而避免造成对个人合法权利的侵犯。
三是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加快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针对侦查机制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应当加快侦查一体化建设步伐。目前,我市的侦查一体化工作已经具备一定基础,市院成立了侦查指挥中心及其办公室,装备了远程指挥室等硬件设施,与公安、国家、电信等部门建立了户籍查询、上网追逃、技侦手段和电信查询等协作机制。但工作主要集中在协查上,案件线索管理和大案要案的统一指挥等侦查一体化的核心内容,涉及少、力度不够,侦查一体化机制在整合侦查资源、排除办案干扰阻力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建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检察机关的侦查一体化建设,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大格局。具体设想是,由市(分院)级检察机关统一行使线索受理、初查、立案、侦查权,各基层检察院反贪部门作为市(分)院的派出部门,直接接受市(分)院的指挥。理由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通讯、道路已将地域界限变得不再重要。在天津,所有郊县都有高速路连接,从市区到任何一个区县车程均不超过一个小时,京津城际铁路的开通使我们xx到天津市区和北京均不超十五分钟。交通的发达便利使地域相对缩小,客观上造就了管辖地域扩大的条件。另外,市(分)院与各区县没有人财物上的任何瓜葛,而且在行政级别上又高于区县,办案中可以放开手脚,没有顾虑,破解地方保护的怪圈。再有,由市(分)院统一管理线索,统一分配案件,统一使用侦查设备,统一调配人力,可以有效地整合侦查资源,集中优势兵力办理大要案。最后,通过这一侦查格局的建立,还可以有效地促进各区县院之间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提高侦查水平。
开拓创新永无止境,践行科学发展观永无止境,我院要通过学习、思考、实践,不断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把握,把检察工作融入大局,在大局中思考和谋划检察工作。正确面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一些新的挑战,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正视困难,真正把科学发展观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坚强意志,谋划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正确思路,领导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实际能力,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有力措施,在新起点上推进我区检察工作健康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