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局甲胺磷残留报告【最新3篇】

时间:2011-05-09 03:13:18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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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局甲胺磷残留报告 篇一

近年来,农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然而,农药的使用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和健康问题。甲胺磷作为一种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中的有机磷类农药,其残留问题备受关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农林局对甲胺磷残留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发布了相关报告。

报告首先介绍了甲胺磷的基本情况。甲胺磷是一种有机磷类农药,具有优异的杀虫效果,可广泛用于蔬菜、水果、粮食等农作物的防治。然而,长期的大量使用导致了甲胺磷在土壤、水体和作物中的残留问题。这些残留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潜在的风险。

报告指出,甲胺磷残留主要集中在水果和蔬菜类农产品中。其中,苹果、梨、番茄、黄瓜等水果蔬菜的甲胺磷残留量较高,超过了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限量。这意味着我们在日常饮食中摄入了过多的甲胺磷,对我们的健康产生了一定的潜在风险。

报告还指出,甲胺磷的残留问题不仅存在于农产品中,还可能通过土壤和水体进入到生态系统中。这对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威胁。因此,我们迫切需要采取措施来减少甲胺磷的使用和残留,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针对甲胺磷残留问题,报告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和措施。首先,应加强对农药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农药使用和残留监测体系。其次,应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农药使用和残留管理意识。此外,还应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提倡有机农业和绿色农业,减少对农药的依赖。

农林局甲胺磷残留报告的发布,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共同解决甲胺磷残留问题,保护好我们的环境和健康。

农林局甲胺磷残留报告 篇二

甲胺磷残留问题已成为当前农业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农林局发布的甲胺磷残留报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为我们认识和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报告首先对甲胺磷的性质和用途进行了介绍。甲胺磷是一种有机磷类农药,具有较强的杀虫效果,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中。然而,长期的大量使用导致了甲胺磷在农产品中的残留问题,给人类和环境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报告指出,甲胺磷残留主要集中在水果和蔬菜类农产品中。其中,苹果、梨、番茄、黄瓜等农产品的甲胺磷残留量超过了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限量。这意味着我们在日常饮食中摄入了过多的甲胺磷,可能对我们的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报告还指出,甲胺磷残留问题不仅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还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甲胺磷可能通过土壤和水体进入到生态系统中,对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造成威胁。因此,我们迫切需要采取措施来减少甲胺磷的使用和残留,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健康。

报告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和措施,以解决甲胺磷残留问题。首先,应加强对农药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农药使用和残留监测体系。其次,应提高农民的农药使用和残留管理意识,加强培训和教育。此外,还应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减少对农药的依赖,提倡有机农业和绿色农业。

农林局甲胺磷残留报告的发布,对于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共同解决甲胺磷残留问题,为实现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农林局甲胺磷残留报告 篇三

一、基本情况

我局2月21日接到检验检疫局同安办的通报后,立即组织区综合执法队和新店镇农业服务中心人员到垵山、东界等种植区域了解情况,检查附近农资经营单位3家,同时要求区蔬菜协会紧急召开各加工企业、营销中介和区域植保员会议,暂停在该区域收购产品。

二、生产情况分析

三、药物来源

经认真分析,主要来源如下:

1、部分农村小店时常隐蔽经营甲胺磷等禁用农药,但由于存在经营店面和多出储藏地点和偶尔向附近农户销售的特点,导致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很难发现并给予查处;

2、部分农户家中仍有少量原来采购的甲胺磷没有用完仍在继续使用;

3、因5个检出甲胺磷样品当中均也检出非禁用农药乙酰甲胺磷,经市植保站咨询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专家,我国在乙酰甲胺磷生产过程中允许添加少量甲胺磷成分,但如果厂家的生产工艺不够成熟会导致乙酰甲胺磷中还会存在较多的甲胺磷成分造成蔬菜检测超标。

针对我区胡萝卜生产基地存在的问题和农产品安全现状,我局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成立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我省根据相关法律成立省农业执法总队、市支队、县大队等机构,而目前我区为了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构筑“小政府大社会”服务体系,开展综合执法试点,我局农业行政处罚职能委托给区综合执法队。但是区综合执法队,人员编制只有三名,要同时兼顾农业、文化、卫生等三方面工作,加上只是委托处罚职能,而我局没有专门的农业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中出现盲点,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力度较弱,管理范围较窄,特别是农村零售经营店难以完全管理到位。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区现状建议成立“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为农林水利局下属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集中行使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农药、肥料、兽药和植物新品种的农业执法工作,统一行使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职能,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反农业法律法规的刑事案件。

二、开展农资监管联动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针对我区目前执法力量薄弱的现状,可集中一段时间,由我局牵头,经贸、工商、执法局和相关镇(街)等部门参加开展农资执法检查联合行动,联队由区农林水利局、区经贸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综合执法队和相关镇农业服务中心等单位执法人员和业务骨干组成。该联队的成立有利于发挥我区综合执法的优势,强化农业主产区农资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在联合行动中一方面做好市场巡查登记,开展放心农资宣传;另一方面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查处力度,特别是禁用高剧毒农药的处罚采用适用法律的最严厉条款,通过严厉打击震慑违法行为,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开辟放心农资供应网络。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只有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等七种单位可以经营农药,目前我区大部分农资经营店都没有资格,但如果全面取缔这些经营店会影响我区的农资供应,不利于农村稳定和农业生产。根据以上这些情况我局提出从疏、堵两方面入手建立放心农资供应渠道。一是依托供销合作社建代销网点。结合商务部的“万村千乡”活动,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供应主渠道的作用,统一店面装修,统一供货。这样只要管好供销合作社这个源头就能保证放心农资的有效供应。二是取缔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在建立代销网点保证农资充足供应的情况下,由工商部门为主在办证和市场检查中加大力度,对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予以坚决取缔,净化

农资市场。

四、加强宣传培训,全面贯彻安全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宣传、培训是关键。我局已编制完成《无公害胡萝卜栽培技术规范》手册10000本拟于近期发放,该规范作为市农业地方标准,有利于实现胡萝卜生产科学化、标准化和无公害化,更好的指导农民有序生产。同时结合新型农民培训项目,有针对性的再次开展胡萝卜种植技术和农药安全使用规范的专题培训,全面提高种植户的技术水平和质量安全意识。

五、明确责任,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合力。

针对我区胡萝卜生产存在农残超标的问题,必须明确部门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有利局面,确保我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其中:

区农林水利局:加强相关农业法律法规、胡萝卜栽培技术和农药安全使用规范的宣传与培训;加大对甲胺磷等禁用农药的经营、使用的查处力度;加强胡萝卜生产基地的农残抽检力度,确保农残超标产品不流入市场。

区经贸局:负责蔬菜批发市场中胡萝卜农残的检测、管理,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同时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督促供销部门扩大农村销售网点,严把质量源头。

区工商局:负责查处无照经营,整顿农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禁农药的违法经营。

区执法局:配合区农林水利局开展市场巡查,加强对禁用农药案件的立案查处力度。

相关镇(街、场):负责做好辖区内胡萝卜安全生产的宣传、引导和规范,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与通报。

区蔬菜协会:加强对胡萝卜出口基地的规划、实施和管理,组织植保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切实发挥指导功能;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开展出口农残检测,确保胡萝卜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大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

1、经现场调查,发现确有使用禁用农药甲胺磷后,于2月22日及时向市农业执法支队报告,并请求支队派人参与案件查处工作。

2、案件经查实处理后,拟对该区域范围责任区的农民技术员和蔬菜协会聘用的片区植保员采取责任追究,解聘工作。

3、对检查中发现违规销售禁用农药商店严厉处罚,坚决给予取缔。

七、加大监测监控力度。

近期将协调相关检测部门,对全区胡萝卜产区扩大抽查密度和频率;同时对已检出超标农药片区,加大监控力度,所有产品待抽查检测至降解达标后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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