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浅析国际反倾销法现状及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
国际反倾销法是一种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倾销伤害的法律制度。倾销是指一国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从而导致后者的本国产业受到损害。为了应对倾销的威胁,国际反倾销法的出现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措施。然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反倾销法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
首先,国际反倾销法的现状需要关注的是全球贸易摩擦的升级。近年来,由于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各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不断升级,导致了国际反倾销法的使用频率的增加。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数据,2018年全球共有84起反倾销调查案件,较2017年增加了11%。这一趋势使得国际反倾销法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其次,国际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的存在也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往往会利用替代国制度来规避反倾销措施。替代国制度是指在一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时,被调查国通过转口贸易或重新标注产品原产地等方式,将产品的实际来源国转移到其他国家,从而规避反倾销措施。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反倾销法的效力,需要加强国际合作来解决。
针对以上问题,国际社会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应对。
首先,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贸易摩擦的升级。只有通过对话和合作,才能解决贸易争端,减少反倾销调查的频率。各国可以通过加强多边贸易体制的改革,推动自由贸易的发展,共同维护全球贸易秩序的稳定。
其次,国际社会应加强对替代国制度的监管和打击。各国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等方式,共同打击替代国制度的滥用行为。同时,加强对转口贸易和产品原产地标注的监管,防止被调查国通过这些方式规避反倾销措施。
最后,各国应加强国内产业的竞争力,减少对外倾销的依赖。通过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生产成本等方式,提高本国产业的竞争力,减少对外倾销的需求。这样既能够减少贸易摩擦的发生,也能够降低国际反倾销法的使用频率。
总之,国际反倾销法在当前的全球贸易环境下面临着新的挑战。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贸易摩擦的升级。同时,要加强对替代国制度的监管和打击,防止被调查国通过规避手段破坏反倾销法的效力。此外,各国也应加强国内产业的竞争力,减少对外倾销的依赖。只有通过综合施策,才能够有效应对国际反倾销法的挑战。
篇二:浅析国际反倾销法现状及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
国际反倾销法是一种常见的贸易保护措施,旨在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倾销伤害。然而,在实践中,国际反倾销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其中之一就是替代国制度的存在。
替代国制度是指被调查国通过将产品的实际来源国转移到其他国家,从而规避反倾销措施。这种行为使得国际反倾销法的效力受到了严重破坏,给贸易秩序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解决替代国制度问题成为了国际社会的重要议题。
为了解决替代国制度问题,国际社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替代国制度的滥用行为。各国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联合行动等方式,加强对替代国制度的监管和打击,形成合力。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够有效地解决替代国制度问题。
其次,国际社会可以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来防止替代国制度的滥用。各国可以加大对转口贸易和产品原产地标注的监管,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防止被调查国通过这些方式规避反倾销措施。
此外,国际社会还可以通过加强贸易便利化和减少贸易壁垒来降低替代国制度的诱因。贸易壁垒的存在往往会导致某些国家采取替代国制度的行为。因此,各国应加强对贸易壁垒的监管,推动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为企业提供更加公平和开放的贸易环境。
最后,各国也应加强国内产业的竞争力,减少对外倾销的依赖。通过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生产成本等方式,提高本国产业的竞争力,减少对外倾销的需求。这样既能够减少贸易摩擦的发生,也能够降低替代国制度的使用频率。
综上所述,解决替代国制度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替代国制度的滥用行为。同时,各国也应加强国内产业的竞争力,减少对外倾销的依赖。只有通过综合施策,才能够有效解决替代国制度问题,维护全球贸易秩序的稳定。
浅析国际反倾销法现状及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 篇三
[摘要]反倾销是当前国际贸易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使用反倾销作为贸易救济手段,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反倾销维护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同时又含有贸易保护主义的色彩。替代国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反倾销领域对待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本文将从世界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探讨国际反倾销实践中的替代国制度问题。[关键词]反倾销;国际贸易;替代国;非市场经济
在科学技术信息化和国际贸易全球化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的国际背景下,有关国际经济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并被更广泛地运用到各种跨国、跨地区的经济和贸易实践中。近年来,国内外许多学者对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中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及反倾销法律制度应用中的热点问题——替代国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有关国际反倾销及替代国制度的大量学术理论和学术成果,对国际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和国际反倾销实践中贸易保护主义的遏制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三种基本形式: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WTO的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针对中国产品的进口又多了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即特别保障措施。这些贸易救济制度在发达国家的立法中已有近百年历史,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经济竞争的日益加剧,各项贸易救济制度被各国普遍重视,在国际贸易领域广泛采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国际上倾销和反倾销的矛盾愈演愈烈,反倾销措施的不正确使用,甚至滥用,不仅会变成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而且会严重影响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由于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果和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我国逐渐成为世界贸易大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国际竞争中。但是在我国国际贸易额增长的同时,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数目也在急剧增长,我国已经成为国际反倾销调查的主要目标国之一,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贸易环境。一方面,我国的企业利用资源和劳动力等优势,许多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已占有越来越多的份额,许多国家对我国的出口产品频频采取反倾销措施;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市场开放程度越来越高,而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在许多方面还不完善,许多外国企业用各种各样的方式使其产品低价在中国市场倾销,使我国一些企业遭受了严重损失。这些现象的背后不仅能够说明有些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而且有些甚至是受政治因素的影响,比如说美国、欧盟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位问题。所以我们应该认真研究世界各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实行了一个世纪的完善的制度,以提高我国政府和企业对外国反倾销的应对策略和应诉能力。
替代国制度是指在认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正常价值时,不使用其出口国商品的实际成本,而采用某一属于市场经济国家的第三或进口国的同类产品的价格为计算标准,以此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在WTO反倾销协议及其他国家的反倾销立法中都有关于替代国制度的规定,这为替代国制度在国际对外贸易中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不但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法中规定了替代国制度,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法中也有替代国制度的规定,如韩国、印度、泰国等。替代国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反倾销领域对待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反倾销维护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同时又含有贸易保护主义的色彩。在反倾销调查中,产品的价值要以替代国的产品来计算,这是导致我国企业屡屡被认定具有倾销行为的原因。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演变成贸易保护的工具,成为我国发展对外贸易的很大障碍。从理论上来说,替代国制度的产生和存在确实包含了某些合理因素。在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是由中央政府而不是企业自身来控制生产规模、产品价格、工资水平、原材料及其价格。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恰当地选择一个与出口国经
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市场经济国家,根据该国各生产要素的价格来计算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替代国制度也存在非常严重的缺陷。对替代国的选择以及在替代国数据的使用上,由于没有约束,有些成员国倾向于按照国内申请人的要求,采用与发展水平、劳动力成本和国内价格相对较高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从而人为地产生倾销并抬高倾销幅度。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确实有一些成员国在贸易保护动力的驱使下,逐渐借助替代国制度将WTO赋予它们的倾销抵制权加以滥用,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产品予以歧视性对待,将替代国制度演变成贸易保护的工具,从而从根本上背离了建立反倾销制度的目的意义,也背离了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根本宗旨。同时,由于现行的替代国制度可以制造出倾销并抬高倾销幅度,很多国家纷纷效仿,不但完全抹杀了来自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比较优势,而且还大大刺激了这种做法在全球的蔓延,导致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国际竞争环境极端恶化。面对替代国制度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政府和企业要积极应对。美国是中国出口产品的重要市场,是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之一。同时,美国也是世界上反倾销立法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反倾销立法对世界贸易组织和其它国家都有着重大影响,对美国反倾销立法的研究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和深远意义。美国反倾销法的程序规则非常的完善,几乎对每个程序和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为确保遵守程序规则,还对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另外,尽管美国反倾销主管部门受制于法院的司法审查,其自由裁量权也非常大,相比严格的程序规定,实体问题大多缺乏细致的规定。美国是“替代国”做法的主要倡导和实施国, 美国反倾销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有着严格的界定标准。在“替代国”的选择标准问题上, 美国反倾销法强调, 替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要与出口国具有可比性, 并且是可比产品的主要生产国。可比性的考虑因素是国民生产总值的人均水平和基础设施的发展情况, 尤其是生产相同产品产业的发展水平。在美国,首次引入“非市场经济”概念的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该法明文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转的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不反映产品的公平价值的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由商务部确定。美国商务部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上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替代国的选择上,美国商务部主要考虑的是替代国与受控倾销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当性。
欧盟的反倾销法规体系是由欧盟缔结或参加有关反倾销的国际公约、部长理事会发布的反倾销条例以及欧洲煤钢共同体颁布的反倾销决议构成的。欧盟的反倾销法是对欧盟各成员国原先反倾销法的统一替代。欧盟反倾销法的大陆法系色彩极为明显, 其法律规范完全来自于成文法, 法律体系架构相对简单透明。欧盟反倾销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和反倾销的机构设置等几个方面。在与].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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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秉航,男,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2008国际法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