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的信任模式论析 篇一
中国传统社会的信任模式可以追溯到古代的礼乐制度和文化传统。在这个模式下,人们的信任主要是基于家族和社会地位的关系,而且信任是有条件的。这种信任模式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对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中国传统社会的信任模式中,家族地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家族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人们对于自己的家族有着强烈的归属感和忠诚度。在这种模式下,人们对家族成员的信任是基于血缘关系和家族地位的。家族成员之间的信任是基于共同的家族利益和家族荣誉感,而且信任是有条件的,必须遵守家族的规矩和传统。
另外,中国传统社会的信任模式还与社会地位有关。在古代中国社会中,社会地位是由出身和功绩所决定的,而且社会地位决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信任程度。在这种模式下,人们对于社会地位高的人更加信任,而对于社会地位低的人则持怀疑态度。这种信任模式在中国古代社会中非常明显,尤其是在官僚体制中。
中国传统社会的信任模式还与礼乐制度和文化传统有关。在古代中国社会中,礼仪和规范是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且人们对于礼仪和规范有着强烈的遵守意识。在这种模式下,人们对于遵守礼仪和规范的人更加信任,而对于违背礼仪和规范的人则持怀疑态度。这种信任模式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有助于维持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稳定。
总之,中国传统社会的信任模式主要是基于家族和社会地位的关系,而且信任是有条件的。这种信任模式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同时,这种信任模式也与礼乐制度和文化传统紧密相连,有助于维持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稳定。
中国传统社会的信任模式论析 篇二
中国传统社会的信任模式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除了家族和社会地位的关系,还有宗族、地域、职业等因素对信任模式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种信任模式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信任模式,有助于维持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稳定。
首先,宗族是中国传统社会信任模式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宗族是在家族基础上进一步扩展的社会组织形式,它以共同的祖先为纽带,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任关系。在宗族中,人们对于宗族成员的信任是基于共同的血缘关系和宗族利益的。宗族成员之间的信任是相对稳定的,而且信任是有条件的,必须遵守宗族的规矩和传统。这种信任模式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有助于维持宗族秩序和人际关系的稳定。
其次,地域也是中国传统社会信任模式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同地域的人们在信任方面存在着差异,有时甚至存在着偏见和歧视。这种差异主要是由于地域之间的经济、文化和政治差异所导致的。在这种信任模式下,人们对于自己所在地域的人更加信任,而对于其他地域的人则持怀疑态度。这种信任模式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信任模式,有助于维持地域秩序和人际关系的稳定。
最后,职业也是中国传统社会信任模式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同职业的人们在信任方面存在着差异,有时甚至存在着不信任和猜忌。这种差异主要是由于职业的特点和社会地位所决定的。在这种信任模式下,人们对于从事同一职业的人更加信任,而对于从事其他职业的人则持怀疑态度。这种信任模式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有助于维持职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稳定。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社会的信任模式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除了家族和社会地位的关系,还有宗族、地域、职业等因素对信任模式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种信任模式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信任模式,有助于维持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稳定。
中国传统社会的信任模式论析 篇三
中国传统社会的信任模式论析
【论文关键词】传统;信任模式;本土化
【论文摘要】信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要素之一。研究信任、探索中国人与中国社会的信任结构,构建一种适合当今社会发展的信任模式,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传统社会的信任模式既不是完全普遍主义,也不是完全特殊主义,而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以血缘、亲缘为中心,以实用理性为内核,以差序、差等为结构,具有边界弹性和“两极性”的关系主义信任模式。
西方学者在论述中国的传统信任模式以及信任对我国社会和社会结构的影响时,往往将中国的传统信任模式归结为是血缘性、情感性、人格性的特殊主义信任(特殊主义信任是指以血缘、亲缘、地缘等先赋性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而展现信任倾向和信任行为的信任模式)区别于建立在信仰、业缘、契约关系基础上的普遍信任。特殊主义的信任总是与不信任相伴而生,即人们只信任“自家人”、“熟人”,而不信任“外人”、“陌生人”。这种信任是狭隘而排他的,人们天生就把他人划分成了“局内人”和“局外人”,并且从根本上对这两种人采取不同的信任态度。这种态度导致特殊信任模式下的信任半径狭小、信任关系单一、固定。从这一概念出发,韦伯、汉密尔顿、福山、高伟定等学者都认为中国是一个典型的特殊主义信任的国家。
这种对中国社会人际信任的分析以及基于这一分析而做出对中国社会的判断,虽然在抽象层面上回答了我国传统社会的信任模式及其特征,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这一回答遗漏了中国背景中的几个核心词汇:关系、实用理性、“推”、整体性等,从而表现出一种静态性、偏颇性。为了更好地说明中国社会人际的特殊主义信任的“特色”,下面我们将结合以上核心概念对我国传统的信任模式进行分析。
一、关系本位的信任架构
在进行中西方社会人际信任对比和讨论彼此之间的差异时,很多西方学者都没有脱离西方个人主义的文化背景来理解中国文化中的“关系”以及由关系所产生的信任,没有对中西文化中关系的不同内涵及运作模式进行区分,从而导致了对中国社会人际信任的理解的偏差。
为了更好解中西方社会中“关系”的差异,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学者在其他领域或学科研究中早已提出并区分的相似概念,如桑普森提出两种源于自我与非我边界的性质不同的个体主义:“自足式自我的个体主义”是一种边界坚实、标记清晰、强调个人控制和排他性的自我概念;而“包容式个体主义”的边界是流变的,且标记含混,其所强调的是场域对个人的权利和控制以及包容的自我概念,这种自我的边界并不那么清晰坚实,但可以将他人纳人边界之内。马库斯和北山在研究文化差异的基础上,提出了“独立性自我”与“互赖性自我”的分析框架。他们认为,从西方人的观点来看,个体应是指以自我的特性与他人区别的、自主的实体,强调个体内在特征的完整性与唯一性,在此基础上表现出与他人的区别性与独立性。它激励和推动个体去发展独特的自我潜能,表达个体特殊的需要和权利,展示个体与众不同的能力;而许多东方文化中具有保持个体之间相互依赖的机制,自我的特点在于与他人的相互依赖,东方人的“自我表征”处于自我与某些特别的他人的联系之中。因此,个体行为只有在特定的社会联系中才有意义。中者杨中芳提出在“自我”范畴之内区分“个己”与“自己”,前者代表以个体身体作为自己与别人界限的标志的自我,后者则代表一种不但包括个体的身体实体,还包括一些具有特别意义的他人(即自己人)的自我。
借用以上论述,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西方社会中的关系是独立个体之间的联结,这种联结的状态是很单一的,有关系就是有关系,没关系就是没关系,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虽然人们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交往而扩大,但这种扩大往往是自己亲自加人的结果,需要自己投人一项行动、一个团体或一个政党等。而在中国却不同,中国社会的人际实质上是一个关系网,这种关系网的存在使得交往主体两两之间的关系具有了一种复杂性、混合性,从而表现为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感觉。而这种混合性关系网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中国人人际关系构建中的“拉”与“做”。一些华人学者的研究提及了这种方式,如乔健了中国人建立和
维持关系的6种方法:袭(承袭已有的关系资源)、认(主动与他人确认共同的关系基础)、拉(没有既有关系或既有关系太远时努力拉上)、钻(通过各种手段接近权威人物)、套(套交情、套近乎);杨美惠发现人们主要采用三种方法来发展关系:请客、送礼、做人情。这说明中国人可以通过自己也可以利用“拉”与“做”的方式和没有关系的陌生人、更遥远的其他人进行联系,人们互相“拉”与“做”,结成了一个关系复杂的网络。正是这种“拉”与“做”的存在,使得中国社会的人际信任不再全然束缚于先赋性的血缘与地缘,从而具有了扩张的无限可能性。因此,福山关于中国人际信任半径狭小的论述是不确切的。我国的一些学者虽然认识到了中国社会中的关系和西方社会中的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但有些学者往往为了行文的方便而按西方一些主流学者的模式进行论述。另外一些学者虽然对这两者之间的不同进行过阐述,但他们论述的重点是“这是中国人际信任的特点之一”,却没有注意到这种特点所带来的我国信任模式的“伸展”,即没有注意这一特点所带来的结构性的影响。
二、实用理性的信任内核
如果说很多学者对于“拉”、“做”关系只是论述不充分的话,那么他们对于中国社会人际关系中的“实用理性”则可以用忽略来形容。很多学者在论述中国人构建人际关系所持有的核心价值时,往往只注意到了中国是一个的国家,认为在关系的延续和构建中,“人情”、“关系”、“道义”等等价值标准是主轴。但笔者更认同(特别是在“拉”与“做”关系的过程中,因为“拉”与“做”牵涉的往往是陌生人或遥远的他者)李泽厚先生对中国文化的理解:“如果说,血缘基础是中国传统思想在根基方面的本原,那么,实用理性便是中国传统思想在自身性格上所具有的特色”,“它(实用理性)以思想为基础构成了一种性格一思想模式,使中国获得和承续着一种清醒冷静而又温情脉脉的中庸心理”。这一观点被一些学者的实证研究所证明。如彭泅清通过发现,中国人在人际信任构建中,相互信任的程度,并非取决于双方关系中所包含的先天的联结(如血亲关系)或后天的归属(如同学、同事关系),而主要取决于两人之间实质关系的好坏,这种实质关系的表现是利益。杨国枢和黄光国等人从区分不同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中国人的信任关系中有一部分是利益交换和工具性的。他们指出,中国人对家人讲责任原则、对熟人讲人情原则、对陌生人讲利害原则(虽然在下面的论述中我们将会阐明这种区分的不合理性,但其依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中国人信任关系的实用理性特征);黄光国从同样的角度出发把人们交往的对象分为“家人、熟人、生人”,指出人们处理这三种关系的原则分别是:情感性关系、混合型关系和工具性关系。由此,我们发现中国人的信任关系不是单纯的依靠“伦理”、“情义”等价值因素运作,同时,更应看到这一调查所难以呈现的东西—那就是伦理道德、人情之所以对亲人、熟人间的行为有框定作用,也是在于这种伦理道德具有分配资源、获取资源的能力。一旦发现道德不能为自己的利益提供支撑时,人们就会经常性地抛弃它,中国上的宫廷斗争以及家族矛盾可以给这一结论提供无数佐证。因此中国人的信任关系的内核是实用理性,但这种实用理性没有表现为即时的物物等价交换,而是呈现为时间、空间、价值位移上的“报恩”、“礼尚往来”而已。中国人这种深层的实用理性心理的存在,一方面促使人们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不断向外扩展自己的社会交往,另一方面导致在没有外在约束的条件下,中国人较容易为利益抛弃情义。也正是因为这一文化,上述的“拉”、“做”关系的现象才会在中国社会中广泛存在,中国社会人际的信任边界才具有如此强大的延伸性,信任模式才会如此多样和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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