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视角下的物权法研究 篇一
在当今社会中,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对于物权法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人们对于物质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方面的权利。从产权视角出发,对物权法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物权法,促进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首先,从产权视角出发,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释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的绝对性、权利的相对性、物权的权利性质和权利的继承性等。通过研究物权法的产权视角,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些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从而为物权法的正确应用提供指导。
其次,从产权视角出发,我们可以更好地分析和解决物权法中的争议问题。物权法作为一门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法律学科,常常涉及到财产权益的分配、保护和限制等问题。通过研究物权法的产权视角,我们可以更好地分析和解决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争议问题,为法律的正确适用提供依据。
再次,从产权视角出发,我们可以更好地探讨和研究物权法的改革和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物权法的改革和完善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通过研究物权法的产权视角,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和改革方向,为物权法的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综上所述,从产权视角出发,对物权法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产权视角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解决物权法中的争议问题,探讨和研究物权法的改革和完善。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为物权法的研究和实践作出贡献,促进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产权视角下的物权法研究 篇二
在当代社会中,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产权视角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这个篇幅有限的文章中,我们将从两个方面探讨产权视角下的物权法研究。
首先,从产权视角出发,我们可以更好地分析和解释物权法中的权利内容。物权法作为一门关于财产权益的法律学科,涉及到人们对物质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方面的权利。通过产权视角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和解释这些权利的内涵和适用范围,为权利的正确行使和保护提供指导。
其次,从产权视角出发,我们可以更好地分析和解决物权法中的争议问题。物权法作为一门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法律学科,常常涉及到财产权益的分配、保护和限制等问题。通过研究物权法的产权视角,我们可以更好地分析和解决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争议问题,为法律的正确适用提供依据。
总之,从产权视角出发,对物权法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产权视角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分析和解释物权法中的权利内容,解决物权法中的争议问题,为法律的正确适用提供指导。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为物权法的研究和实践作出贡献,促进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产权视角下的物权法研究 篇三
产权视角下的物权法研究
备受关注、与每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于2005年7月10日面向社会公布,在这部物权法草案“总则”的“一般规定”中,它明确地指出了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基本制度”,“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要想实现物权法的这些目的,就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以马克思主义产权为指导思想,同时有批判地吸收和借鉴西方产权理论的某些观点。一、物权的意义
物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并没有明确提出物权的概念,物权一词(Jusinre)甚至他物权(Iurainrealiena),在罗马法中并未出现,而是中世纪注释法学家在解释罗马法时所创造的。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明确使用了“物权”一词,《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第308条规定:“物之物权,包括占有、所有、担保、地役与继承权利”。但这部法典所提“物权”的含义,仍与近代意义上的“物权”含义有很大的区别:首先,这部法典中所提的“财产”并未明确是一种客观的有形物;其次,作为法典中物权构成的一个部分,对人物权在第307条和第859条中,仍被看成某人须向他人履行承担义务,因此,“《奥地利民法典》并未抽象出的物权概念,
1.对物关系说。这种观点为近代德国学者德恩伯格(Dernburg)、耶林(Jhering)等人所倡导,他们从人与物的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即物权是“对物支配之财产权”,或“直接就物享受其利益之财产权”,至于一般人对物负有不可侵害的义务,是对物的支配权所产生的结果,并不构成物权本身的。
2.对人关系说。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有德国的温德夏(Windscheid)、萨维尼(Savigny)等人,他们是从人与人的关系的角度出发来定义产权的,在他们看来,物权和债权所反应的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债权是对人权,它只能对抗特定的.人,而物权作为对世权,它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物权人有权排斥任何人对其权利的侵害。
3.权利归属说。这种观点是由德国著名的物权法学者Westermann所提出来的,他认为,物权人对客体的直接支配,以及物权保护性都来源于物权财货归属功能,这种见解已经成为了德国的通说。
上述三种观点,在某些方面来说,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经济学所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因此,财产关系的本质并不完全是人和物之间的关系,而首先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关系”。在民法里,作为一种关系的物权关系,是一种以一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当然,民法本身对财产关系的反应往往要采取确认权利和具体的行为规则的方式,因此,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物权概念的确立,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方面的原因。有的学者认为,“第一,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在私法上确立财产的归属。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和第三等级的出现,使财产的流通成为经济常态,经济关系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其发达程度已与罗马法时期大相径庭。因此,对于物的归属的明确界定成为私法的首要。第二,近代民法重心已转向民事权利及其体系的安排。随着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对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进行充分保护被视为法律的首要价值目标。随着教会和世俗社会的分离,近代法思想打破了以往以义务体系为目标的传统模式,权利被认为体现一种主观权利,而法或自然法只不过是权利的来源和前提。与此相适应,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被置于首要地位,近代各国民法典对于人的一般权利能力的规定便是突出反映,这决定了民法开始成为一部权利法”。黑格尔认为,“法的本质是意志自由和权利,……而财产是自由的最初定位,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耶林(Jhering)则认为,权利“是在法律上受保护的利益,权利的保护是法的目的,……权利一方面从法律内获得自己的生命;另一方面也反过来给予法律以生命”。因此,耶林强调主观权利必须放在制定法之下,进行法学上的技术创造,这就为“物权”这一法学技术术语的提炼提供了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