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罗尔斯“公平的正义” 篇一
罗尔斯是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的著作《公正论》中提出了“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在这一篇文章中,我将解读罗尔斯关于公平正义的核心概念和理论架构。
罗尔斯认为,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和机会。他将这种平等称为“原初平等”,并认为这是一个公正的社会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罗尔斯提出了两个原则来指导社会的分配和机会的分配:第一个原则是“差别原则”,即社会不平等只有在它对最穷困的人有利时才是合理的;第二个原则是“公平的机会原则”,即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目标和理想。
罗尔斯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即“最差状况原则”。他认为,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特别关注最贫困和最弱势的人群,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充分的机会。这个原则强调了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重要性,同时也提醒我们不能忽视弱势群体的利益。
另外,罗尔斯还对正义的分配方式提出了一种有限的差异原则。他认为,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个人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差异是可以被接受的,但是这种差异必须符合两个原则的限制。首先,这种差异必须对所有人都有利,包括最贫困的人。其次,这种差异必须是基于公正的制度和程序,而不是基于个人的特权或不公正的手段。
总的来说,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理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框架来思考社会公正和社会正义的问题。他通过平等的基本权利和机会、差别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原则、最差状况原则以及有限的差异原则来构建一个公正的社会模型。这一理论强调了社会公正和社会正义的重要性,并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考和实践公正的指导。
解读罗尔斯“公平的正义” 篇二
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理论是政治哲学领域的一大重要贡献。在这一篇文章中,我将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理论进行解读,探讨其争议和可行性。
首先,罗尔斯的理论受到了一些批评。有人认为,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理论过于理想化,无法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实施。他的理论假设了一个理想的社会状态,即原初平等的状态,但现实社会中存在着各种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现象。这使得罗尔斯的理论在实践中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和挑战。
其次,罗尔斯的理论在分配和机会公平的问题上也存在一些争议。有人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和有限的差异原则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的问题。他的理论没有提供一个明确的分配原则,也没有对贫富差距的具体限制进行深入的探讨。这使得罗尔斯的理论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受到了质疑。
然而,尽管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理论存在一些争议和困难,但它仍然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首先,罗尔斯的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想的社会模型,指导我们思考和实践社会公正和社会正义。其次,罗尔斯的理论强调了人的尊严和平等的重要性,提醒我们在社会发展中不能忽视最贫困和最弱势的人群的利益。最后,罗尔斯的理论促使我们思考社会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公正性,追求一个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
总的来说,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理论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哲学理论,它提供了一个框架来思考社会公正和社会正义的问题。尽管存在一些争议和困难,但这一理论仍然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可以为我们的社会发展提供一种指导和借鉴。
解读罗尔斯“公平的正义” 篇三
解读罗尔斯“公平的正义”
在《正义论》问世三十一年后,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2002)离开了人世,停止了他对于公平的正义的思考。从各方面来说,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后续的《的自由主义》、《公平的正义再陈述》都属于20世纪思想界最具有力的作品之列,其中贡献最大、最具有原创性的当属《正义论》。在这些著作里,罗尔斯提出了一个融汇西方正义概念的基本涵义并又极大丰富了其内涵的当代正义理论,即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公平的正义在这些著作中被诠释为在一个宪法民主制社会中人们关于一个健全的、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条件的共同观念,因而是一种内含于关于一个健全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观念中的正义观。总体地说,罗尔斯基于公平的正义观念是在自由主义框架内阐发的一种正义理论。但同时,它也将社会主义的实质平等观念的某些要素纳入了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在这个理论中,核心的概念是平等的自由。平等的自由及其核心观念
罗尔斯认为,古典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缺陷是它作为一种系统理论不能充分保障所有人的平等的自由,需要做出某些修正;尽管在宪法民主制的政治传统中人们普遍将平等的自由看作是而然的原则,仍然需要从理论的反省、制度的可能程序以及它是否同人们的有个性的合理的善观念相容这三个方面,对平等的自由的概念加以省察,并使之成为实质性的正义原则。
平等的自由可以说构成了罗尔斯公平的正义理论的基石。罗尔斯认为,平等的自由尽管在自由主义自由体系中并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但这一观念却是人们将宪法民主制度理解为正义的制度的一个基本之点。在宪法民主制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传统下,当人们思考建立一种健全持久的社会合作的基本制度应当依循何种正义原则时,他们会同意,这些基本制度应当构成这样的保障:社会合作的每个成员在公平承担作的负担的同时,对于合作所产生的社会基本自由享有同任何一个其他人同样完整的一份权利;这份基本自由优先于对于同社会公职、地位相联系的社会利益的有差别的分配;并且,这份权利不会被为着某种目的而牺牲,不会由于自然的与社会的偶然性遭受严重挫折,也不会由于具体交易或协议的累积后果的影响而被剥夺。这种理解,罗尔斯认为,是宪法民主社会的人们对健全持久的合作安排的条件的公平的'理解。这种理解,他指出,引向一种关于社会的基本制度的正义原则的基本观念:只要可能,社会合作产生的所有善都要平等地分配;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将是不正义的,除非这种分配将使每一个人都从中受益。这一正义的基本观念的内涵通过一种合理的解释表达为他所提出的著名的公平的正义两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
有差别的经济社会利益分配的辩护:提高不利者的合法生活期望
社会主义一向对自由主义的平等即公民的平等的空洞形式性质构成严重批评,因为它明确地要求实质的即社会的与经济的平等。从公平的正义观点来看,社会主义的这一平等要求本身有需要澄清的地方:如果社会的、经济的平等是未来社会才可能实现的平等,它显然就不能成为一个现实的合作体系的正义原则;仅当它把自身的意义限制在对构成这种要求的背景的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应当进行某种调整的范围时,它才可以成为一个关于现实的合作体系的有意义的原则——社会的、经济的不平等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来安排。但是,对这种安排社会的、经济的不平等的适当的方式需要作出更清楚的说明。而且,从社会的持久的稳定性考虑,这种说明应当从社会中受惠最少的成员的角度来作出。首先,设想一下,一个在社会地位、经济地位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当他一旦获得了同样的管理社会的能力时最期望什么。可能有两个主要之点:一是,他期望机会对他是开放的,二是,他期望在对他而言开放的竞争中,他不至由于不利的社会背景与经济背景而处于劣势。一个社会是在两个有同等能力的候选者中间优先选择地位不利者,还是引入综合考察或某种进一步的指标选中一个候选者,是个同决疑法有关的问题。看起来,优先选择地位不利的有同等才能者倾向于鼓励地位不利者的合理社会期望。但是从社会的稳定方面考虑,偏向于任何一种特殊境遇都会影响人们形成稳定的合法生活期望。重要的是,若诉诸进一步的指标,这种指标同样不应当是只对地位不利者不利的。如果出于不利社会地位的有同等才能者的上述两个期望得到社会安排的支持,这种安排社会的和经济的收入差别的条件对于他而言就是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