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本质(推荐3篇)

时间:2018-09-05 05:35:3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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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本质 篇一

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权益的法律体系。它是一种专门规定私人关系和私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是指导和调整个人行为的基本规则。民法的本质在于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行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民法的本质在于保护个人的权益。民法规定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婚姻家庭权利等。通过确立这些权利,民法保证了个人的自由和尊严,保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财产权方面,民法规定了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确保了个人财产的安全和稳定。在人身权方面,民法规定了个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保护了个人的隐私和形象。

其次,民法的本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民法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和相互义务,确保了社会的正常运转。民法规定了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准则,促进了社会的经济发展。例如,民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规则,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此外,民法还规定了人们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再次,民法的本质在于调整个人行为。民法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对个人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民法规定了合同的自由原则和当事人的平等原则,促使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同时,民法规定了合同的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约束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通过这种方式,民法调整了个人行为,使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

综上所述,民法的本质在于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调整个人行为。它是一种规范和约束个人行为的基本法律体系,对保障社会稳定和个人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的本质 篇二

民法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体现。它是一种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和平衡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关系的法律体系。民法的本质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发展。

首先,民法的本质在于平衡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个人权益是民法的基本保护对象,但个人权益并非无限制的。民法通过对个人权益的限制和调整,确保个人行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在财产权方面,民法规定了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但也规定了财产的合法来源和使用方式,以防止个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产或者滥用财产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民法的本质在于规范个人行为以促进社会和谐。民法规定了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准则,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民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规则,约束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通过这种方式,民法规范了个人行为,促进了经济交流和合作,推动了社会的和谐和发展。

再次,民法的本质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民法通过规定个人权利和义务,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劳动合同方面,民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工资、休假、社会保险等,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在消费者权益方面,民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通过这种方式,民法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民法的本质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平衡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关系。它通过规范和保护个人权益,调整和约束个人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发展。民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民法的本质 篇三

民法的本质

论文关键词:民法 本质 权利本位 市民社会
  论文摘要:民法的本质是“私法”这一命题已被学术界所公认,但并不能因此就把它简单地理解成是一种单一的理论体系,它应是多层次的。民法以“人”为核心,民法是权利本位法,民法是人格同等法,民法是市民社会法。
  任何事物都有现象和本质两方面,法律也不例外。从现象来说,法律只不过是一些行为规范,由国家设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民法也是一种行为规范,它调整的是同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笔者并不否认“民法的本质是私法”这一命题,但民法的本质并不是一种单一化的理论体系,而是多层次的。
  一、民法是以“人”为核心的
  从古罗马法到现代民法,在无论是主体单一的时代,还是多元主体的时代,都是以“人”为核心的。民法从部分自然人(罗马法只确认“家父”是法律上的人)到全部自然人(法国民法典确认了所有法国人都是民法上的人)以至到现代自然人的延伸和发展,如法人等拟制人,作为商品交换主体的劳动者、经营者、消费者,无论其是自然人还是企业,也无论其国籍、身份,均用“人”这一抽象的法律称谓。此处笔者所指的“人”并非实际生活中的自然人,而是已经成为实证法所确认、法律拟制的抽象概念。
  1民法对“人”——权利主体能力的规定,确立了主体社会属性的.一般性,排除了不具一般因素的特殊性和个别性。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利益的主体是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调整的条件下,现实关系的参加者被确以为法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成为根据法律能够实际参加法律关系的人。于是,民法根据经济活动、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现实利益主体社会属性的一般状况=如社会承认的参与生产、交换等活动的资格,赋予了自然人一种法律属性,从而成为了民法上的“人”。如《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对应的民事活动;公司法人制度对公司权利能力的规定,就排除了国家机关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可能,防止了权力进进市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
  2民法设计了可以充分发挥民法“人”创造力的空间和能够最大限度利用其智力和能力的场所,通过确立自由、同等原则,答应民法“人”理性地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和自己全面的权利。又通过大量的授权性规范使民法“人”在实践中具有放任性,行使权利、放弃权利、如何行使完全取决民法“人”,使得“人”成为民法设计和运用的核心。授权性规范的这种放任性,实在质是规范的时间形态的不规则性或不确定性。正是授权规范的这种实践不规则,才决定了权利与人们自由间的必然联系。


  3民法又设立了激励机制,鼓励民法“人”不断的创造并拥有自己的成果,尊重、保护其私人利益。民法也设立了保障机制来实现民法“人”的利益要求,排除了利益实现的各种障碍。民法在答应民法“人”在最大限度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要防止其行为损害其他民法“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此来实现以“人”为核心的民法的保障与激励机制的同一。这就是民法的权利体系,包括对原权利的救济和在原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权。
  二、民法是权利本位法
  权利本位是相对于义务本位而言的。权利本位的内涵就是:法律确定所有的人都享有真正的人的资格,实在就是承认所有的人都是自然人。因此权利本位实际上是人本位。法律也正是通过规定自然人的权利来实现此目的的。义务本位则以为自然人在社会中有不同的身份,也就在社会中形成了不同的等级。义务本位实在也就代表了等级本位。但是,事实上权利成为了民法的核心概念,民法也就体现为权利的庞大体系,假使从民法中把权利概念抽掉,整个体系难免顷刻坍塌,这一现象学者名之曰“权利本位”。
  1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而且一切都是以权利为核心展开的。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到民法的权利方面的内容,再到民法的其他基本制度,尽大部分都是以昭示的方式确认和构造了以权利为核心的庞大民法体系。而更重要的是,私法是以自由主义为基础,以法的不明文禁止即答应为原则,因此民法又包含了很多默示的权利。这些也是我们不可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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