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篇一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是指对于在网络上发生的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如何进行判断和确认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网络秩序和促进网络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明确侵权行为的主体。在网络环境中,版权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对于个人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其在网络上发布、传播、复制他人作品等行为来进行判断。对于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侵权行为,需要考虑其是否为直接实施者或参与者,并分析其行为是否符合侵权的要件。
其次,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明确侵权行为的对象。版权侵权行为的对象可以是文字、音乐、影视作品、软件等各种形式的作品。对于文字作品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对比原作与涉嫌侵权作品的相似程度、内容是否一致等来进行判断。对于音乐、影视作品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对比原作与涉嫌侵权作品的旋律、歌词、剧情等方面来进行判断。对于软件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对比原软件与涉嫌侵权软件的功能、界面、代码等方面来进行判断。
再次,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明确侵权行为的方式。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传播、展示、演绎、改编等行为。在认定侵权行为时,需要考虑涉嫌侵权行为是否对原作的经济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并且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法律要件。
最后,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其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原则。合理使用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他人作品的使用不构成侵权行为。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时,需要综合考虑使用作品的目的、性质、数量、效果等因素,并权衡原作者与使用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明确侵权行为的主体、对象、方式,并考虑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原则。只有在全面、客观地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才能准确认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进而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网络秩序和促进网络经济发展。
试析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篇二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是指对于在网络上发生的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如何进行判断和确认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进行判断。
首先,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原创性是指作品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没有抄袭、复制他人作品的成分。独创性是指作品是否独具个性和创新性,是否超出了常规和普通的表达方式。只有作品具备了原创性和独创性,才能享受到版权的保护。
其次,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作品的表达方式和传播方式。在网络环境中,作品的表达方式和传播方式多种多样,如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于文字作品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对比原作与涉嫌侵权作品的文字内容来进行判断。对于图片、音频、视频等作品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对比原作与涉嫌侵权作品的视觉效果、听觉效果等方面来进行判断。
再次,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作品的传播途径和范围。在互联网时代,作品的传播范围更加广泛,传播途径更加多样化。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可能通过各种网络平台、社交媒体、应用程序等进行。对于涉嫌侵权行为,需要考虑其传播的范围和影响力,以及是否符合版权法的规定。
最后,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其是否对原作者的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可能导致原作者的经济利益受损,也可能损害其声誉和创作动力。在认定侵权行为时,需要综合考虑其对原作者的影响和损害程度,并权衡原作者与使用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作品的表达方式和传播方式,作品的传播途径和范围,以及对原作者的利益是否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只有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准确认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网络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试析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篇三
试析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论文摘要 数字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产生了数字出版及网络版权这样的新生事物,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也随之而生,但在如何认定这一行为的问题上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针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从网络版权及其侵权行为的界定入手,分析了在认定网络版权行为时所面临的实体层面的和证据层面的难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论文关键词 网络版权 侵权行为 认定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概念、特点、表现形式与定性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网络版权是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版权的新类型,它伴随数字出版的兴起而产生。网络版权也是著作权,是指文学、音乐、电影、科学作品、软件、图片、外观设计等知识作品的作者在互联网中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关于网络侵权行为有学者认为它是侵权行为延伸到网络及网络环境中,便产生了网络侵权行为。也有人认为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网络环境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方面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现实社会中对网络传输设备或设施的损害,作为新类型的侵权案件,其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笔者认为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中,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犯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
(二)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认定侵权行为必须依靠证据,而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二进制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具连续性,修改或删除后难以被发现,收集证据也较困难,因此要用网络中信息作为证据认定侵权行为有一定困难。
2.侵权行为主体难以确定。普通网民在网站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名字做我自己的网民,但他的真实身份却无从知晓,有的用户还可以匿名“混迹”于网络,更是无从查晓此用户的真实身份。
3.侵权后果传播速度快。网络的全球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广泛,这也使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短时间内蔓延到各处,权利人却不能及时制止。
4.案件管辖权不易确定。对于侵权行为的管辖通常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但因特网是一个全球性的特别空问,同一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点通常相聚很远甚至超出国界,而我们要解决网络案件却复杂繁多,这无疑向我们目前的管辖权规定提出了难题。
(三)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数字化后公布于网络。此种行为主要是在没有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把未完成或者完成的作品数字化后登载在于网络公之于众,侵犯权利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与发表权。这类行为多见于一些免费的图片、电子书、电影等下载网站。
2.非法转载。此种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将他人在网络发表的且申明不得转载的作品转载到其他的网络上;二是权利人虽然没有明示其作品是否可以转载,但行为人在转载时没有列明权利人身份信息且未向权利人缴费。这类行为在论坛、微博等开放的网络交流社区或门户网站上较为常见。
3.侵犯网页设计权。此种行为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复制他人网页源代码或在此代码基础上进行局部修改;二是盗用他人网页外观设计或在此基础上局部修改。这类行为的行为人多为网页设计者。
4.侵犯网络商标权。网络商标是权利人将其商标数字化或者重新设计适合网络的特别商标,这类商标通常比普通商标更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元素,侵权行为多表现为采用类似设计混淆视听,而且不易识别、判断。
5.非法链接指引。此种行为包括两种基本形式:一是搜索引擎非法连接指引,一些搜索网站将他人网站直接连接到自身搜索库,作为自己的一部分;二是普通网站把他人网站地址藏置于自己网站页面内,用户在浏览相关信息时并不知道自己浏览的是其他网站的信息。
6.侵犯网络域名权。此种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恶意抢注”行为,在其他机构、企业还未依照他们的商标、名称等注册域名时恶意抢先按照此类信息注册,再以高价卖给这些机构与企业;二是采用与其他网站域名类似的域名误导用户,提高自身网站的点击量甚至进行诈骗活动。
二、我国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的难题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
目前关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问题的主要观点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为有无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前两项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即所谓的四要件说,只有同时满足四个要件的行为才能称之为侵权行为;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在认定侵权行为时还应考虑违法阻却事由,即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那么该行为就不是侵权行为。笔者认为这样的构成要件划分与阻却事
由的考虑是将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侵权责任的认定等同视之。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侵权责任的认定有一个共同的目标指向,即最终完成权利义务的划分、恢复公正,但二者是不同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即认定行为主体行为的违法性问题,对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以及违法阻却事由的考量都属于对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侵权责任认定的前提,侵权责任认定是侵权行为认定的下一个步骤,二者是两个不同的阶段。(二)行为违法性的问题
行为违法性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行为确实存在,即认定行为事实的问题;二是行为本身的违法性问题,即认定行为侵害了法律明确保护的对象。一旦明确了网络版权的保护对象,所有针对这个对象的不当事实行为就可以确定为侵权行为,但目前这两方面都存在难题。
认定行为事实主要是确定行为主体与行为模式,这部分所面临的的难题来至于网络信息的特殊性,网络信息的特殊性加大了对行为事实的认定难度,此部分在文章下一部分有详细论述。此外,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没有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取得网络版权的方式,这造成了对权利人创作成果保护的缺失,增加了认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难度。
(三)网络信息的特殊性加大了认定的难度
认定侵权行为要依靠证据,认定网络侵权行为主要依靠网络信息,但网络信息的数字存储性、易修改性等对传统的证据认证规则与标准都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加大了法官认定的难度。
1.网络信息对传闻规则带来了很大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