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 篇一
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为人们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和风险转移的功能。它可以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以应对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和意外事件。保险的利益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它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好处。
首先,保险可以为个人和家庭提供经济保障。人们可以购买人寿保险、医疗保险等,以确保在意外事件发生时有足够的经济支持。例如,如果一个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突然去世,购买了人寿保险的家庭成员可以得到一笔生活费用,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同样地,医疗保险可以为个人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障,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通过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人们可以放心地面对生活中的各种风险。
其次,保险可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险业作为金融服务的一部分,可以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和投资渠道。企业可以购买商业保险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员工和业务。这样一来,企业可以更加专注于创新和发展,而不必过多地担心不可预测的风险。此外,保险业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使他们能够参与经济发展并分享其中的利益。保险业的发展也可以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为经济增长做出贡献。
最后,保险可以提高个人和社会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通过购买保险,人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生活中的各种风险,并学会如何应对和管理这些风险。保险公司也会为客户提供风险评估和咨询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管理风险。这种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降低社会的风险成本。同时,保险还可以通过合理的风险定价和风险分散,提高整个社会的风险管理能力,减少对公共资源的依赖。
综上所述,保险的利益是多方面的。它可以为个人和家庭提供经济保障,促进经济发展,提高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并积极地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以保护我们的利益和未来。
保险利益 篇二
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它可以为人们提供多方面的利益和保障。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都能够获得许多好处。
首先,保险可以为个人提供经济保障。通过购买人寿保险,个人可以为自己和家人提供经济支持,以应对不可预测的风险和意外事件。如果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突然去世,人寿保险可以提供一笔生活费用,帮助家庭度过难关。同样地,医疗保险可以为个人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障,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购买适当的保险产品可以为个人提供一种安全感,让他们能够无忧无虑地面对生活中的各种风险。
其次,保险可以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和投资渠道。企业可以购买商业保险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员工和业务。这样一来,企业可以更加专注于创新和发展,而不必过多地担心不可预测的风险。此外,保险业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使他们能够参与经济发展并分享其中的利益。保险业的发展也可以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为经济增长做出贡献。
最后,保险可以提高个人和社会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通过购买保险,人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生活中的各种风险,并学会如何应对和管理这些风险。保险公司也会为客户提供风险评估和咨询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管理风险。这种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降低社会的风险成本。同时,保险还可以通过合理的风险定价和风险分散,提高整个社会的风险管理能力,减少对公共资源的依赖。
综上所述,保险的利益是多方面的。它可以为个人提供经济保障,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和投资渠道,提高个人和社会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并积极地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以保护我们的利益和未来。
保险利益 篇三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依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业界诸多学者亦谓即指投保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上得失之利害关系。保险利益,英文为insurableinterest,译为此乃约定俗成,乃同可保利益、可保权益。我国香港保险总会编印之《个人保险》中则称“可保权益”乃投保人购买保险之权利,这种权利通常是由于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某种关系而产生的。一般来说若投保人会因为标的遇到损害而直接引致损害的“可保利益”便存在。他国学者大多认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应是被保险人,而非我国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比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更有重要,因为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并不具有保险利益,无利益即无损失,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之时,被保险人并无损失,又如何能要求保险人填补其损失呢?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之利益投保,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之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具有保险金请求权。虽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一般亦同时为被保险人,但亦有投保人不同时为被保险人者。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实务中,我国财产保险保单规定保险标的为“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亦是认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构成保险关系的主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其成立之要件及意义因观点较为一致不再述及。
以下先就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有关问题稍事论述。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主要样态
个人认为可加以列举为
〔1〕因物权而生之利益,又细分为
a、因自物权即所有权而生的利益,即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b、因他物权而生之利益;
他物权又可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投保人可因对特定所有人的特定财产进行依法利用和用益即有用益物权而对特定财产有保险利益,其中的典权尤其应予以注意,虽《民法通则》无规定而欲以消灭,但实际存在而使出典人对出典之房屋有其保险利益〔有关典权问题两岸存在较大差异,于此不再论述〕。
投保人亦可因担保物权中之抵押权、质权中之动产质押、留置权而对特定财产有保险利益。
c、因准物权即占有而生之利益;
占有分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有其保险利益自不待言,非法占有则应加以分析。它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包括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即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后者在《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相对无效并非当然无效,如当事人一方不申请变更或撤销,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对因之取得之特定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因债权而生之利益
a、因有效合同而生之利益;
b、因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行为而实现之利益;因《民法通则》而对特定财产具有保管和保护的责任,因而具有保险利益。
〔3〕因现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又可分为:
积极之期待利益:指有利于投保人的利益。如有财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而生之盈利收入利益;
消极之期待利益:指期待某项责任不发生而有之利益,但应以现有之利益为寄存,若仅为一个希望或凌空之期待而在法律上不确定者则不得为之,如遗产继承之期待不得为之。
〔4〕因特定法律关系而生之利益
投保人因对特定财产有承揽、运送、保管等责任而生之利益;
海上保险中从有利于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角度出发规定有可废止利益〔可撤销利益〕和或然利益〔或有利益〕。可废止之利益指对某种财物之权益尚未经法律最后认定之前而的先行之利益,如于战时所获敌船,若经法院判为战利品则利益完整;若判须释放。则利益被废止。或然利益指由于偶发或意外而来之利益,如买方以规格不符或其他理由拒付款同时退货卖方因风险回归而又有之保险利益虽无现有权利或利益、但依法律关系法律上确定的权利将因之灭失,此情况为主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债权担保之抵押物,保证人应合同债权人的合同请求代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而对抵押权随之转移的抵押物具有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