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明代会典的纂修 篇一
明代会典的纂修工作是明代官方对于会典制度的重要实践,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君主的权威和国家的稳定。明代会典的纂修工作主要包括编纂会典条例、宣布会典仪式和实施会典惩治等方面。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明代会典的纂修进行略论。
首先,明代会典的纂修工作主要围绕编纂会典条例展开。会典条例作为明代会典的核心内容,规定了各种礼仪规范、法律法规和政治制度等。明代官方注重对会典条例的编纂和修订,旨在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定,来规范社会秩序,维护朝廷的尊严和权威。在编纂会典条例的过程中,明代官方注重吸取前代经验和借鉴外国制度,以确保会典条例的完善性和适用性。同时,明代官方还注重对会典条例的宣传和普及,以便广大民众能够深入了解和遵守会典条例。
其次,明代会典的纂修还包括宣布会典仪式。会典仪式是明代会典的重要环节,通过宣布会典仪式,明代官方向全国人民传达会典的内容和意义,进一步巩固君主的威望和统治地位。明代官方注重会典仪式的隆重和庄重,通过举行盛大的仪式,将会典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体现得淋漓尽致。同时,明代官方还注重会典仪式的宣传效果,通过各种方式和媒介,向全国人民传播会典仪式的盛况和意义,以便广大民众能够充分认识到会典的重要性。
最后,明代会典的纂修还包括实施会典惩治。会典惩治是明代官方通过会典制度对于违反会典条例的人进行的惩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明代官方注重对会典惩治的公正和严明,通过公开的审判和公正的裁决,来保障被惩治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同时,明代官方还注重对会典惩治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公开曝光和舆论引导,向全国人民传达对于违反会典条例的严惩态度和坚决决心,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总之,明代会典的纂修工作是明代官方对于会典制度的重要实践,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君主的权威和国家的稳定。通过编纂会典条例、宣布会典仪式和实施会典惩治等方面的工作,明代官方不断完善和发展会典制度,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合理性。明代会典的纂修工作对于明代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后世的制度建设和社会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略论明代会典的纂修 篇二
明代会典的纂修工作是明代官方对于会典制度的重要实践,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君主的权威和国家的稳定。明代会典的纂修工作在整个明代历史上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于明代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具有深远影响。
明代会典的纂修工作主要体现在对会典条例的编纂和修订上。会典条例是明代会典的核心内容,规定了各种礼仪规范、法律法规和政治制度等。明代官方注重对会典条例的编纂和修订,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定,来规范社会秩序,维护朝廷的尊严和权威。明代官方在编纂会典条例的过程中,注重吸取前代经验和借鉴外国制度,以确保会典条例的完善性和适用性。通过对会典条例的编纂和修订,明代官方不断完善和发展会典制度,使其适应时代的需要。
明代会典的纂修工作还体现在会典仪式的宣布上。会典仪式是明代会典的重要环节,通过宣布会典仪式,明代官方向全国人民传达会典的内容和意义,进一步巩固君主的威望和统治地位。明代官方注重会典仪式的隆重和庄重,通过举行盛大的仪式,将会典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体现得淋漓尽致。同时,明代官方还注重会典仪式的宣传效果,通过各种方式和媒介,向全国人民传播会典仪式的盛况和意义,以便广大民众能够充分认识到会典的重要性。
明代会典的纂修工作还体现在对于违反会典条例的人的惩治上。会典惩治是明代官方通过会典制度对于违反会典条例的人进行的惩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明代官方注重对会典惩治的公正和严明,通过公开的审判和公正的裁决,来保障被惩治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同时,明代官方还注重对会典惩治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公开曝光和舆论引导,向全国人民传达对于违反会典条例的严惩态度和坚决决心,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总之,明代会典的纂修工作是明代官方对于会典制度的重要实践,通过编纂会典条例、宣布会典仪式和实施会典惩治等方面的工作,明代官方不断完善和发展会典制度,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合理性。明代会典的纂修工作对于明代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后世的制度建设和社会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略论明代会典的纂修 篇三
论文关键词:《明会典》;正德《会典》;万历《会典》;纂修
论文摘 要:《明会典》的纂修始于弘治,校订、刊行于正德,嘉靖间两次续修,万历间重修成定本。其体例远源《周礼》,近取《诸司职掌》,经历了模仿、沿袭与创新的过程。其纂修主要由史馆承担,多家机构共同参与,其资料主要来源于朝廷颁降之书、各衙门的见行事例、造表文册和资料以及历朝《实录》。刊行后,成为明代的大经大法,不仅在明代为百司所遵、万民所奉,而且在清初一度被奉为处理政事的政典,更成为清修会典的重要参考。
《大明会典》是明代官修的典章制度专史,也是明王朝的法典。始修于弘治,校订、刊行于正德,嘉靖间两次续修,万历间重修成定本,再次刊行天下,历时近90年。其纂修时间之长、纂修过程之复杂,在此前的典制体史籍中是极为少见的。关于明代《会典》的纂修问题,学界缺乏系统的研究,笔者不揣浅陋,爰撰短文以明之。
一、漫漫会典纂修路——明代会典的纂修历程
会典的编纂,渊源于先秦时期的《周礼》。《周礼》亦称《周官》,专载周代设官分职之法。受此影响,唐玄宗时仿《周礼》而编《唐六典》,宋元时期则有《庆元条法事类》、《元典章》等。沿及明代,则有弘治、嘉靖、万历三朝会典之编纂。
(一)弘治《会典》的纂修与正德间的刊行
“《会典》本《职掌》而作”,《诸司职掌》为明朝《会典》最初之蓝本,因而要探讨其纂修,理应从《诸司职掌》说起。《诸司职掌》是明洪武时期仿《唐六典》而纂修的一部行政法典。“自五府、六部、都察院以下诸司,凡其设官分职之务,编类为书。”洪武二十六年三月庚午书成,颁布中外。该书详细规定了明朝初期的职官建制及职权范围,成为各级官府行政之依据。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典章制度也在不断改订或增补,弘治十年三月明孝宗下诏,以内阁大学士徐溥、刘健、李东阳、谢迁为总裁官,以翰林院侍讲学士程敏政、侍读学士王鏊、侍讲学士杨守防为副总裁官开始纂修会典。为使“纂修者有所依据,承行者易于遵奉,承内阁大学士徐溥之请,孝宗亲赐了《大明会典》书名。此外,他还提出了《会典》纂修的思想和要求,即“以本朝官职制度为纲,事物名数仪文等级为目,一以祖宗旧制为主”;“务使文质适中,事理兼备,行诸今而无弊,传诸后而可征”。然“彼时史官因循,二三年来,纂述茫无头绪”。事实上,纂修官们只做了一些资料收编工作,从弘治十三年至十五年《会典》进入了实质性编定阶段。弘治十三年,“大学士李东阳等与学士吴宽等议定《凡例》,以《诸司职掌》乃圣祖旧制,开具于前,而以累朝节年事例循序系于后”。此《凡例》的制订,从而使《会典》纂修工作有例可循,真正走上正轨。万历《会典》卷首所附《弘治间纂修凡例》,即李东阳等所撰。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大明会典》成书,记事起于国初迄于弘治十五年。弘治皇帝非常高兴,亲为作序,称赞该书“提纲挈领,分条析目,如日月之丽天而群星随布”,“命工锓梓,以颁示中外”。然而未能等到弘治《会典分刊布,孝宗就驾崩了,因而刊布之事也就中途而止,
正德皇帝即位后,鉴于弘治《会典》成而未刊,又因其成书仓促,“不能无鲁鱼亥豕之误”,遂令先“重加参校,补正遗阙”,然后再刊行,对弘治《会典》的校订始于正德四年五月,时有总裁李东阳、焦芳、杨廷和,副总裁梁储,纂修官毛纪、傅珪、毛澄、朱希周、潘辰等人参与此项工作,当年十二月结束。正德六年,《会典》正式刊行天下。这次刊行的《会典》,就是我们今天所能见到的、收录在《四库全书》中的那部一百八十卷本的《明会典》,学界习惯上称之为正德《会典》。这次校订主要是订正谬误,在记事时间和收载内容上并未有大的改变。然由于校订时间太短,有失仓促。因此《会典》“犹有未尽者”。
(二)嘉靖《会典》的纂修与未刊
正德《会典》刊行后,即成为全国通行的行政法典,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典制之因革损益又复增多。特别是嘉靖初年,世宗锐意改革,典制改作又多于往时,故“恐数十年之后,卷册浩穰,条贯繁琐,失真之弊,又或如前”。世宗认为有必要对弘治十六年以来之典制“悉心考究,凡损益同异,具事系年,条分类列,通前梓为一书,以成一代完典”。再者,嘉靖皇帝对正德《会典》非常不满,认为其“纪载失真,文辞抵牾者,比比有之”。正德《会典》因审校不精而存在的谬误,也使世宗感到有对其进行重校的必要,因而早在嘉靖七年三月,他即“诏儒臣重校《大明会典》,订正谬误,增人续定事例”。
嘉靖间会典的纂修共有两次。嘉靖八年四月,杨一清等请求开馆纂修《会典》,这也是嘉靖间第一次开局修《会典》。当时,嘉靖皇帝命大学士杨一清、张璁、桂萼、翟銮和吏部尚书方献夫等五人为总裁官,负责《会典》的续修。此次续修至嘉靖二十四年完成初稿,收载典制的时间范围自弘治十六年至嘉靖七年。然此次会典纂修无果而终。二次开局始于嘉靖二十四年。是年闰正月,应大学士严嵩之请,嘉靖皇帝命严嵩、许瓒、张壁为总裁官,孙承恩、张治为副总裁官主持《会典》的续修。此次续纂,时间范围自嘉靖八年起至二十三年止,嘉靖二十九年五月成书,然而,续修之《会典》进呈后,嘉靖皇帝并未允其刊行。究其原因,乃是其中紊礼逾法之处太多。嘉靖初,通-过“大礼议”起家的张璁、桂萼、翟銮、方献夫等人在续修《会典》时一味阿上求荣,“如分郊、如四棉、如改制冠服,俱详载新制,而旧仪反略焉。又礼部仪(制)司所列大行皇太后丧礼一款,则兴献王之章圣蒋后,反居太祖孝慈马后之前”。嘉靖二十四年,严嵩为总裁,再次主持续修,也是“徒知取媚主上,而紊礼逾法则极矣”。结果,连嘉靖皇帝也感到“犹有未当”,因而将其“留之禁中,不制序,不发刊”。
(三)万历《会典》的重修与颁行
因嘉靖间续修《会典》成而未刊,故万历初通行全国的行政法典依然是正德《会典》。然自弘治间始修《会典》,“至今代更四圣,岁逾六纪,典章法度不无损益异同,其条贯散见于简册卷牍之间,凡百有司,艰于考据,诸所援附,鲜有定画。以致议论繁滋,法令数易,吏不知所守,民不知所从,甚非所以定国是而一人心也。”因此有必要对正德《会典》和嘉靖续修之《会典》芟繁正讹,益以见行事例而折衷之,使“诸司一体,前后相贯”,“以成一代画一经常之典”。
万历四年六月,内阁首辅张居正以神宗的名义正式下诏,令择日开馆,分局纂修《会典》。张居正本人任总裁,马自强、汪镗、林士章、申时行、王锡爵五人为副总裁。万历八年九月,草成初稿,但张居正对其质量颇为不满,认为此“良由副总裁诸臣,各有部事相妨,无暇讨论讲究”所致。因而提出“事必专任,乃可责成;力不他分,乃能就绪”的原则,提升“素优,年力方富”的吏部左侍郎余有丁、詹事府詹事许国为副总裁,责令他们“专在史馆”主持纂修。并明确要求他们“将《会典》新旧原本,细加考究,另具草稿”。按此要求,余有丁、许国不仅拟定了《重修凡例》,而且在对旧稿进行校订、补辑的同时,又增人新例。张居正死后,会典纂修主要由申时行等人负责,万历十三年,重修《会典》稿成,记事亦止于该年,共二百二十八卷。十五年,申时行等将之进呈,朝廷也随即颁行天下,此本即为今天所见之万历《会典》。
二、模仿、沿袭与创新——明代会典体例的演变
刘知几云:“史之有例,尤国之有法。国无法,则上下靡定;史无例,则是非莫准。”故修史必先定其例,这一点在明朝会典纂修中也体现得非常明显。明代纂修三部会典时都非常重视体例,先后订立《弘治间凡例》、《嘉靖间续纂凡例》、《重修凡例》三种凡例,从中可清楚看出明代三部会典的体例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