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从自然正义到正当法律程序――兼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的“法律思
自然正义是指依据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来制定和判断正义的原则,而正当法律程序则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保障个体权利和实现公正的一套规则和程序。本文将从自然正义的角度出发,探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的“法律思维”。
自然正义是人们对于正义的直观感受和认知。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人们逐渐意识到只有通过制定和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才能保障个体的权利和实现社会的公正。正当法律程序作为一套制度化的规则和程序,为公正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的“法律思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程序要遵循正确的法律观念和价值观。法律是社会公正的基础,行政程序立法应该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法律的精神和原则,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其次,法律程序要注重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程序的公正性是指在行政程序中保障个体的权利和利益,程序的效率性是指在保障个体权利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程序的繁琐和耗时。最后,法律程序要注重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透明度是指行政程序应该公开透明,让公众和个体能够了解和监督行政行为,公开性是指行政程序应该公开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个体。
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法律思维”的作用。首先,要进一步完善行政程序立法的体系和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行政程序的法律法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应该加强行政程序立法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建立健全行政程序的规范和标准。其次,要加强对行政程序的监督和评估。行政程序立法的实施需要监督和评估的支持,只有通过监督和评估,才能不断提高行政程序立法的质量和效果。最后,要加强行政程序立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行政程序立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是提高全社会对法律程序的认知和理解的重要途径,只有通过宣传和培训,才能提高全社会对法律程序的重视和遵守。
总之,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是相辅相成的。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法律思维”的作用,加强行政程序立法的完善和实施,进一步推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发展和进步。
篇二:从自然正义到正当法律程序――兼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的“法律思
自然正义是人们对于正义的直观感受和认知,而正当法律程序则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保障个体权利和实现公正的一套规则和程序。本文将从正当法律程序的角度出发,探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的“法律思维”。
正当法律程序是一套保障个体权利和实现公正的规则和程序。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法律思维”的作用,以保障个体权利和实现社会公正。首先,我们应该注重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程序的公正性是指在行政程序中保障个体的权利和利益,程序的效率性是指在保障个体权利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程序的繁琐和耗时。其次,我们应该注重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透明度是指行政程序应该公开透明,让公众和个体能够了解和监督行政行为,公开性是指行政程序应该公开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个体。最后,我们应该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程序的合法性是指行政程序应该依法进行,合规性是指行政程序应该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行政程序立法的体系和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行政程序的法律法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应该加强行政程序立法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建立健全行政程序的规范和标准。同时,我们应该加强对行政程序的监督和评估,通过监督和评估,不断提高行政程序立法的质量和效果。此外,我们还应该加强行政程序立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法律程序的认知和理解。只有通过宣传和培训,才能提高全社会对法律程序的重视和遵守。
总之,正当法律程序是保障个体权利和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法律思维”的作用,加强行政程序立法的完善和实施,进一步推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发展和进步。
从自然正义到正当法律程序――兼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的“法律思 篇三
从自然正义到正当法律程序――兼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的“法律思
【内容提要】自然正义作为英国普通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具有演绎出来的两大规则,即“任何人都不得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和“任何人为自己的辩护应当被公平听取”,构成了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内容,成为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条款。正当法律程序在行政法领域中催生了行政程序法;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就难以有行政程序法。即使有了行政程序法,其实效也可能不会太好。我国在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过程中,应当重视“自然正义”法律思想的移植,引导并逐步推进“正当法律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关键词】行政程序 正当性 自然正义
[Abstract]As an important conept in Common Law, Natural Justice has two principles:“no one shall be judged in his own case”,“hear the other side”,which are the core of Due Process, a key clause of Constitution of U。S。Applying Due Process in administraive law is Administraive Procedural law。No concept of Due Process, no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Law。When making out the Administraive Procedural Law, we should focus on the idea of Natural Justice, and improve the application of Due Process。
[Key words]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Justification Natural Justice 一个近乎于神话般的法哲学命题以其形而上学特有的逻辑力量,推导出曾经且现在仍在指导着西方国家法治实践的一个法治知识体系,它就是英国普通法上的“自然正义”。从价值视角探寻,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与之关系的密切程度是不容低估的。作为一种理念或者思想,自然正义对人类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将是永恒的。本文就此作一探析。 一、自然正义的由来 自然正义是英国普通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如果要准确地理解英国法乃至整个英美法,以“自然正义”作为逻辑起点是一个很恰当的治理切入点。然而,自然正义本身究竟包含着多少意义,的确没有一个人给出过一个精致而又令人信服的答案。
“据说‘自然’这个浪漫的语词‘除了也许有点怀旧的痕迹外’,不增加任何意义。”但正是这点“怀旧的痕迹”,一位英国著名的法官在本特来案件中说出了如下一段如诗如画般的司法格言:“我记得一个十分博学的人在一个这样的场合说过,甚至上帝本人也是在传唤了亚当作出辩护之后才作出其判决的。‘亚当’,上帝说,‘你在哪里?难道你没有偷食我诫令你不得吃的那棵树上的果子吗?’同样的问题也向夏娃提出过。”虽然这样的托词对于不信上帝的人来说可
能颇感荒唐可笑,但在英美国家中借助于形而上学自身的逻辑力量产生的知识所构成的法治理论至今不衰。法院借助于这样一条充满神奇的司法格言,创造出了一个又一个的经典判例,成为英国人民自由的最有力的法律保障。正义作为人类社会所追求的一种最为基本的价值理念,一直是人类社会自我完善的道义力量。它具有人的主体自我约束力、内在感召力和亲和力。然而,正如博登海默所说的那样:“正义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其实,这个迷惑一直伴随着人类思想史的全过程。
因为判例法的作用,自然正义作为一种法律的理念,它主要体现在英国的程序法上。“无令状就无权利”这一普通法原则决定了令状在普通法中的地位是其他任何制度所无法替代的,由此产生的“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使英国逐步形成“程序至上”的法律传统。由于每一种令状都有相应的诉讼程序,不同的诉讼请求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这种刻板的诉讼程序经常造成当事人因选择令状错误而导致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但这种诉讼实践又逐步形成了另一项普通法的原则,即“程序先于权利”的原则。程序先于权利的原则导致“英国法学家的注意力长期以来集中在各种不同的、非常拘泥于形式的、由各种命令状规定的程序上。这些程序力求达到一个唯一的目的:提出事实问题,送交陪审团。”几百年来法学家的努力,形成了特有的一种法律传统。“其传统的‘程序先于实体权利’的远古力量致使现代英国法的发展有赖于各种诉讼程序,实际法律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有赖于‘正当的程序’,现代法治的存续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这种主导型的程序模式。在这种独特的程序法模式的影响或制约下,现代英国以判例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仍旧缺乏大陆法那种相对合理和符合逻辑的结构形式,因而也被韦伯视作形式不合理或较低的发展层次。”英美法中之所以产生正当程序观念,日本法学家谷口安平教授归结为如下原因:“陪审裁判以及作为其前提的当事者主义诉讼结构;先例拘束原则;衡平法的发展。”即使在成文法盛行的当代,程序化于权利的观念在英国也没有产生多少实质性的变化。 二、自然正义规范化的过程 “自然正义”的法律思想最早作为一种规范形式的文字记载可能是中世纪神圣罗马帝国康德拉二世的一个封建法令。它规定:“不依帝国法律以及同等地位贵族的审判,不得剥夺任何人的封邑。”之后,1215年英国的《大宪法》也表达了基本相同的法律意义。该《大宪法》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虽然这一法律条文中没有出现“自然正义”的字眼,但今天的学者一般都承认它与自然正义的法律理念密不可分。在米勒看来,“大宪法(Magna Carta)也不像怀有本土情结的辉格党人所描绘的那样,是一份具有解放作用的文件。他指出:参与起草大宪法的有关各方……并不是在最具有自由主义特性的原则指导下行动的;他们的意图并不在于保障全体人民的自由,而毋宁说是为了确立少数人的'特权。一方是大独裁的人,另一方是一些小独裁的人,他们似乎是在瓜分这个王国。而那些被漠视以及被大小专制者们压榨的广大民众所获得的哪怕是一丁点儿的权利也会引起他们的统治者的嫉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