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业秘密的保护 篇一
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未公开的商业信息,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客户秘密等。保护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至关重要。本文将从法律保护、技术保护和管理保护三个方面,浅谈商业秘密的保护。
首先,法律保护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基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应该依法制定和完善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和规章,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护措施,并通过非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等方式,约束员工和合作伙伴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其次,技术保护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手段。企业应该采取技术手段保护商业秘密,如加密技术、防护技术等。在信息化时代,企业面临的商业秘密泄露风险更加严峻,黑客攻击、病毒侵扰等技术手段威胁着商业秘密的安全。因此,企业应该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系统,保护商业秘密的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
最后,管理保护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措施。企业应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员工保密意识。同时,企业应该加强对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外部人员的管理,设立相应的保密条款和约束机制,保护商业秘密不被外部泄露。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企业必须重视的重要工作。通过法律保护、技术保护和管理保护,企业可以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浅谈商业秘密的保护 篇二
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未公开的商业信息,对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至关重要。本文将从员工保密意识培养、信息安全管理和合作伙伴选择等方面,浅谈商业秘密的保护。
首先,培养员工保密意识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基础。企业应该加强对员工的保密培训,使员工明白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和义务。通过教育员工保密意识,提高员工的保密自觉性,减少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其次,信息安全管理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措施。企业应该加强对信息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制度和技术措施。例如,对商业秘密的存储进行加密处理,限制员工的访问权限,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商业秘密。
最后,合作伙伴选择也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环节。企业应该选择和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约束合作伙伴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在与合作伙伴共享商业秘密时,企业应该审慎选择,确保合作伙伴具备良好的商业道德和保密能力。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企业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培养员工保密意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审慎选择合作伙伴等。只有全面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企业才能有效地提高竞争力,保持市场地位。
浅谈商业秘密的保护 篇三
浅谈商业秘密的保护
【摘要】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人才流动的越来越频繁,给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数据显示80%的商业秘密是被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的。本文主要探讨商业秘密的界定,它与竞业禁止的关系,相关立法的状况,并就如何避免员工跳槽时泄漏商业秘密提出建议。
在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因而,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成为人们的共识。随着人才流动的越来越频繁,给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甚至有人认为,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商业秘密的外泄,不仅会给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而且会在行业内发生各种各样的“大战”,使同行业间产生不正当的竞争。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急剧增多,此类案件已约占到知识产权案件的15%。其中,80%的商业秘密是被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特别是年底正逢员工准备跳槽的高峰,企业此时特别需要注意对商业秘密保护。广州市一间咨询有限公司的员工林生生在跳槽之后,他带走了该公司的不少客源,被“老东家”视作违反了“游戏规则”,索要赔偿。
目前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人员跳槽带走原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信息,利用其带走成果和信息为新单位服务;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私下从事“第二职业”,利用的却是工作单位的技术资源和信息资源;三是掌握单位核心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辞职后利用所知悉的秘密,另起炉灶与原单位展开竞争;四是一些企业人员离退病休离职后,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从事相同行业,使原单位竞争优势地位受到削弱。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1993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中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通过以上法律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同时,又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的最显著特征。确定商业秘密的私密性。最客观的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第二,价值性。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者将来使用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预期的、潜在的经济利益,使得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最本质的体现是商业秘密的使用会产生竞争优势。
第三,新颖性。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是指该信息不为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新颖性是将商业秘密与公知信息划开界限的要件。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只是一个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的否定要件,只要不是应用领域内的人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且与普通信息存在着最低限度的区别或者新意,就可以符合商业秘密的新颖性要件。
以上三个要件,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会丧失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利。
我国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范围规定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当时国际立法相符,走在了世界的先进行列。①技术信息,是指能够生产或制造新产品或改进产品品质或降低成本或能改进运营管理设计或操作的技术情报、数据和知识等。技术信息主要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加工。经营信息,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和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投资、销售、财务、人事、组织等经营活动以及有关的记录、表格、数据、合同、名册、计划等。具体包括:(一)关于经营者自身状况的信息。如经营者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设备水平、管理人员状况等。(二)经营者对外经营策划信息。经营者对原材料供应前景的资料及研究结论,对市场调研的结果等。(三)经营者业务往来的信息。经营者的原材料来源、地区及渠道、供应商名单、销售手段;对外业务合同,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招投标的底数和报价、客户名单、广告策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