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实用3篇】

时间:2018-05-05 02:45:3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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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 篇一

行政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是现代行政学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行政权利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活动时所拥有的具体权益,而行政权力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活动时所拥有的能力和权限。行政权力是行政权利的基础,而行政权利则是行政权力的体现和保障。

行政权力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力形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行政权力具有合法性。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被视为滥用职权。其次,行政权力具有专属性。行政权力只能由特定的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一般情况下不能被转让或转移。再次,行政权力具有相对独立性。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不受其他权力的直接干预,但仍然受到法律和监督机制的制约。最后,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或强制执行。

行政权利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享有的具体权益。行政权利可以分为主动权利和被动权利两种。主动权利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拥有的自由决策权、行政裁量权等,可以自主决策和进行相应的行政行为。被动权利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依据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权益,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权利与行政权力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行政权力是行政权利的基础,行政权利则是行政权力的体现和保障。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为行政主体赋予了相应的行政权利,行政权利则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基础和前提。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保障行政权利的实现,同时行政权利的实现也需要依靠行政权力的行使。

总之,行政权力和行政权利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行政权力为行政主体赋予了行政权利,行政权利则是行政权力的体现和保障。在行政活动中,行政主体必须合法行使行政权力,保障行政权利的实现,以促进行政活动的规范和公正。

行政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 篇二

行政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是现代行政学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行政权利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活动时所拥有的具体权益,而行政权力则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活动所拥有的能力和权限。行政权利和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解读。

首先,行政权利是行政权力的体现和保障。行政权力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力形式,具有合法性、专属性、相对独立性和强制性等特点。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为行政主体赋予了相应的行政权利。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保障行政权利的实现,以确保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行政权力是行政权利的基础。行政权力具有决策、裁量和执行等能力和权限,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可以自主决策和进行相应的行政行为。行政权力的行使为行政主体赋予了行政权利的基础和前提,行政权利的实现依赖于行政权力的行使。

再次,行政权力和行政权利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和相互制衡的关系。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受到法律和监督机制的制约,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行政权利的实现也需要依靠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保障行政权利的实现,以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关系还受到社会、政治和经济等因素的影响。行政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受到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同时也受到社会、政治和经济等因素的影响。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根据具体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情况来确定行政权利的内容和范围。

综上所述,行政权利与行政权力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行政权力为行政主体赋予了行政权利,行政权利则是行政权力的体现和保障。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保障行政权利的实现,以促进行政活动的规范和公正。同时,行政权力和行政权利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和相互制衡的关系,受到法律、社会、政治和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行政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 篇三

  (一)行政权利与行政权力的联系

  一方面,行政权力以行政权利为前提,行政权力又是行政权利的保障。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利范围内行使,不得超越行政权利,超越行政权利就会导致滥用了职权的不良结果。当出现侵犯行政权利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权力来维护行政权利。

  另一方面,行政权利是行政权力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两者本质相同。行政权利是特定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的,对某一类事务以特定方式进行管理的权利。行政权利是在某一方面具体化了的行政权力。因此,行政权力与行政职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二)行政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区别

  尽管行政权利与行政权力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两者在具体的实践中也存在很多不同。本文对其归纳如下:

  首先,行政权力是相对于立法权、司法权而言的一种国家权力,属于抽象、宏观层面。行政权利是具体行政机关为履行其职能,实现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的权利,这属于具体、微观的层面。

  其次,两者调整范围不同。行政权力调整国家行政事务方面,调整范围广。行政权利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和行政协议等方面,主要调整经济、科学等方面。行政权利的调整范围远远小于行政权力的调整范围。

  最后,强制性方面不同,这是两者的最主要区别。行政权力具有强制力,强制他人服从其命令,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任何人不得抗拒或妨碍其运作,否则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而行政权利不具有强制性,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或协商一致。

  三、行政权利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行政权利在实践中的最主要体现主要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协议中,从行政权利在这三种柔性的行政方式中可以归纳出行政权利的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第一:行政权利在行使中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首先体现在行政合同中,这是一种双方行政行为,订立时必须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共同协商一致为前提。在行政指导中,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强制性,相对人接受与否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志,若行政对人不服从,行政机关不能采取任何的'强制措施迫使其服从。在行政协议中,行政协议是一种以平等、自愿和协商为理念而形成的法律机制,不同于单方面的命令,具有非强制性。

  第二:行政权利在行使中具有协商性或合意性。行政权利的合意性在行政合同中的体现,在订立时必须以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共同协商一致为前提。在行政指导中,行政机关通过说服、建议等比较柔性的方式,指导相对人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任意放弃或处分对其利益进行限制的行政指导,在相对人同意接受时,行政指导才对该相对人生效。在行政协议中,行政协议是行政主体间基于平等合作、协商一致而缔结的职务协议。

  第三:行政权利在行使中具有优先性。首先在行政合同中的体现,因为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为了保障行政机关能有效的行使权利,法律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能上的优先条件。在行政指导中,指导方的行政主体,处于比相对人优越的地位,依其所掌握的情报、知识等优势,给予相对人一定的指导,而相对人在掌握各种知识、信息等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在行政指导中行政机关具有优先性。

  四、结语

  行政权利,与行政权力一起,通过刚柔并用的方式,更好的管理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行政权利一方面让行政相对人以更积极的态度参加进管理国家事务中来,激发行政相对人的积极、主动性,从而有利于行政机关顺利履行行政职能和更好的实现行政目标;另一方面,行政机关通过行使柔性的行政权利,让相对人在合法的前提下,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来实现自身利益,

实现互利共赢,促进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2。

  [2]江国华。中国行政法(总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1。

  [3]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6。

  [4]姜雪燕,孙浩钧。浅析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利[J]。政法精英,2014。6。

行政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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