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北京旗人舍地现象研究 篇一
清代北京旗人舍地现象是指清朝统治时期,北京的旗人阶层逐渐丧失土地所有权的现象。此现象在清代晚期特别明显,对于理解清朝末年社会变迁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历史背景、原因分析和影响等方面对清代北京旗人舍地现象进行研究。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清代北京旗人的特殊身份。旗人是指满洲八旗和蒙古四旗的族人,他们在清朝统治下享有特权地位。旗人的土地所有权是清朝封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旗人阶层的重要经济基础。然而,随着清朝的衰落和社会变革,旗人逐渐丧失土地所有权,舍地现象开始显现。
其次,我们需要探讨清代北京旗人舍地现象的原因。首先,清朝晚期的战乱和政治动荡导致了社会经济的恶化,旗人阶层的土地经济受到严重冲击。其次,经济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兴起使得土地逐渐成为商品,旗人阶层无法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土地逐渐流失。此外,清朝政府对土地的收归与分配政策也对旗人舍地现象起到了推动作用。
最后,我们需要分析清代北京旗人舍地现象对社会的影响。首先,旗人阶层的土地丧失导致了其经济基础的削弱,大量旗人陷入贫困和失业,社会矛盾加剧。其次,旗人阶层的权力和地位受到严重动摇,旗人的社会地位逐渐下降。同时,舍地现象也为普通百姓获得土地和社会流动提供了机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综上所述,清代北京旗人舍地现象是清朝末年社会变迁的重要表现之一。通过研究清代北京旗人舍地现象,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清朝末年社会经济变革的过程和特点,同时也可以为今天的社会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清代北京旗人舍地现象研究 篇二
清代北京旗人舍地现象是指清朝统治时期,北京的旗人阶层逐渐丧失土地所有权的现象。这一现象在清朝晚期表现得尤为明显,对于研究清朝社会变迁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政府政策、土地市场和旗人经济状况等方面对清代北京旗人舍地现象进行探讨。
首先,政府政策是导致旗人舍地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清朝晚期,由于财政困难和政治动荡,清政府开始采取一系列土地收归与分配政策。这些政策限制了旗人对土地的所有权,使得大量土地被收归国有或分配给其他群体。同时,清政府的政策也鼓励了土地的买卖和流转,旗人阶层逐渐失去了对土地的控制权。
其次,土地市场的发展也加剧了旗人舍地现象。清朝晚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制度的改革,土地逐渐成为商品,土地市场的繁荣使得土地的价值不断上涨。然而,旗人阶层在土地买卖中的参与度相对较低,他们更倾向于保持土地的传承和稳定,而不是追求经济效益。这使得旗人阶层在土地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抵御市场的冲击,从而导致了舍地现象的出现。
最后,旗人经济状况的变化也是造成旗人舍地现象的重要原因。清朝晚期,随着社会经济的恶化和政治动荡,旗人阶层的经济状况逐渐下滑。他们的土地经济受到严重冲击,很多旗人陷入贫困和失业。面对生计的压力,一些旗人不得不放弃土地,寻找其他生计途径。这也是旗人舍地现象加剧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清代北京旗人舍地现象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政府政策、土地市场和旗人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变化都对旗人舍地现象产生了重要影响。通过对清代北京旗人舍地现象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清朝社会变迁的特点和规律,为今天的社会发展提供有益启示。
清代北京旗人舍地现象研究 篇三
——根据碑刻进行的考察
刘小萌
清朝定都北京,以内城安置“从龙入关”的旗人,民人全部移居外城,形成旗民分治的格局。数10万旗人居住内城,除当兵做官外无所事事,加之经济收入比较稳定,到寺观赶会进香,施银舍物,很快成为1种时尚。更有善男信女,将土地慷慨施舍。舍地的既有旗人也有民人,而以旗人尤为踊跃。揭示旗人舍地现象,对了解旗人宗教信仰、与寺观关系以及土地等方面问题均有意义。笔者试以碑刻拓片为基本资料,从旗人舍地的来源、旗人施主的身份、旗人舍地的对象、旗人舍地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初步考察。
1、 舍地的来源
清代北京城内外的寺庙宫观,星罗棋布。寺观维持正常运转,主要通过两个途径:自身经营和施主(又称功德主、檀信、檀越)施舍,自身经营必须有寺观经济作为基础,不是许多寺观所能具备的,接受施舍就具有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施舍包括:不动产(房、地)、银钱(用于扩大基址、修葺殿宇、僧道日用、祭祀香火、传戒费用)、实物法器。其中,不动产可以提供长期稳定的经济收入(收取租银),尤为寺观所重。
对于施主善举,寺观通常刻立石碑。这种作法,首先是基于对施主的表彰,同时也寓有奖劝善信慷慨解囊的目的。另外,舍地碑无异于永久性契书,对于证明土地来源合法性、防止施主子孙或亲属的无理纠缠乃至土地日久迷失,也具有重要作用。
舍地碑行文格式不尽相同,有的称颂施主善举,有的照录舍契原文,但不管怎么说,通常包含以下要素:施主姓名、舍地来源、额数、坐落4至、立碑时间,有的`还要说明施主籍贯(是旗籍还是民籍)、施舍目的、所舍土地价格与质地,舍契交付,写字人、说合人、中保人(中见人)姓名,以及“永为寺业,各无争竞”,“永不反悔”之类的担保。
舍地碑对土地来源的说明通常比较简略,如说“有地”、“有开荒民地”、“自置地”、“自典地”、“祖业地”。说明土地来源,主要是为了确保产权让渡的合法性,使用“有地”1类的措辞却未免过于简单。其中,明确说明自置地的有康熙4109年(1710)岫云寺《5103舍地碑》,这也是目前所见旗人舍地碑中为时最早的1通:
大清康熙4109年岁次庚寅闰7月
信士5103同男苏兴捐金买稻田1段计囗顷,永远供奉岫云常住,以为香火。兹于康熙4106年7月吉日买稻田1段410亩,囗至本寺地,南至本寺地,西至砖瓦窑,北至官道。又4109年5月吉日买稻田1段610亩,东至本寺地,南至鹌鹑户地,西至官道,北至本寺地。
施主市银5百两买稻田2段共1顷。其地囗囗囗址俱开分明。
钦命潭柘山岫云寺囗持道林囗 [1]
岫云寺位于京西门头沟宝珠峰下,始建于西晋,初名嘉福寺。清代,因康熙帝题有“敕建岫云禅寺”,改名岫云寺。又因寺后山上有青龙潭,寺前山坡上遍植柘树,习称“潭柘寺”。
满人命名常取数字,是1种古老传统,如某人出生时,其祖父710岁,就给他取名叫“那丹珠”,即满语710之意,但满语名字毕竟难懂,所以越来越多的人径用汉语,这是汉族所没有的习惯,说明信士5103为满人无疑。5103同子苏兴于康熙4106年7月、4109年5月前后两次置买稻田2段共1顷,用银5百两,舍给岫云寺作为香火地。
自置地也就是置买得来的土地,因现地主拥有充分的土地所有权和处置权,施舍手续比较简便。相比之下,施舍自典地因涉及原主权益,产权关系比较复杂,转让地权的难度也比较大。乾隆109年(1754)《福增格施地供众碑记》:
功德主、散秩大臣、副都统兼管右翼步军总尉事、佐领、和硕额驸福增格撰并书。
西峪云居寺,京西之巨制也。自滇师开山以来,不事庄严,清修苦行,因距先祖文端公先茔甚迩,是以余家3世护持焚修,将及610年矣。今有增格典到正白旗汉军石勇佐领下伊凌阿地210顷0510亩、瓦房105间、土房2105间、场院、园子、井、树,坐落新城县栗各庄,用价银5千两,契写310年后银到取赎。后因知僧格愿舍与龙天常住供众,石姓原典主亦乐劝善举,亲写“永不取赎”契约。是以余情愿尽写舍契施与常住,永为寺业,各无争竞,久远存验。
乾隆109年闰4月105日 [2]
云居寺又称西峪寺,位于今北京西南郊的房山区,隋唐时代由幽州智泉寺静琬法师创建,历代屡有修葺,成为规模宏伟、僧侣众多的巨刹,以藏有万千珍贵的石刻佛经板而闻名遐迩。
上引碑文无异于舍地契的翻版,由施主亲自撰写并书。立舍契人福增格,又译福增额,大学士伊桑阿之孙,尚郡主,诏封和硕额驸 [3]。伊桑阿系康熙朝名臣,死谥文端,入祀贤良祠,《清史列传》卷9有传。其家祖坟位于云居寺东南,今北京房山区岳各庄镇皇后台村 [4]。福增格祖孙3代、610余年间对云居寺始终护持焚修,他将典到汉军旗人伊凌阿地210顷0510亩、瓦房105间、土房2105间及相关附产舍予该寺,正是这种关系的进1步发展。当初典买这些土地,福增额共用5千两银子。如此巨额的施舍,至少在笔者所见旗人舍地碑中,是为数最多的1例。
福增格所施土地为自典地。与自置地相比,施舍典地难度较大。原因在于:典地是1种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不充分的买卖形式,在土地出典期间,现典主拥有使用权、处分权或转典他人权,原业主则保留出典限满后的回赎权(如上引碑文中所云:“约定310年后银到取赎”)。在此种场合,现典主无法实现真正法律意义的产权转移,只有原业主声明放弃回赎权,才另当别论。在这起施舍中,看到的正是这种情景:福增格在征得石姓原业主同意,并由后者亲笔书写“永不取赎”契约后,终于将土地施舍与云居寺。
问题是:如果原业主不愿放弃回赎权,是否还有权宜办法呢?不妨参考民间流行的做法。《诸公施舍永为药王庙碑记》:村民张自贵施舍典契地5亩,典价1百510吊,日后价归香火。[5] “价归香火”的意思,就是1旦原业主按典契规定期限回赎土地,所付价银归寺庙收取。另外,还有明确规定将价银依旧置地的,《李永福捐助烧煤地亩记》写明:施主李永福将自典地两段,1段3亩典价510吊,1段3亩典价109两,舍于寺,倘原业主赎回,价照旧置地。又载:海玉堂交寺银210两,当年置典契地5亩,如原业回赎,仍然置地。[6] 在这种场合,碑文无1例外,都要注明典地价,以便日后办理回赎并用所付价银重新置地。诸如此类的做法,应该也适用于旗人。
2、 施主的身份
在清代社会里,旗人有别于民人而自成1社会群体。在其内部,上起皇族贵胄,阀阅世家,下至普通旗人,以至奴仆家丁,又存在不同的阶层。贵族显宦,广占庄田,家资富赡,施舍土地,尤为慷慨。前举福增格1次施地210顷余,是1个很典型的例子。在他们的大力表率下,民间满汉旗民向各寺观捐献田产、钱财也很踊跃。云居寺所存乾隆210年《吴王氏施地碑》、2108年《功德碑记》、《刘王氏舍地碑》、4105年《施财置地斋僧功德碑》、嘉庆7年《施宝幡碑》、同治3年《施舍功德碑记》、光绪2年《施财功德碑》等,都是这种活动的实证。
岫云寺内观音殿、文殊殿、祖堂、龙王殿、大悲殿、孔雀殿、地藏殿等许多建筑,都是陆续由旗民人等出资捐造的。在捐造殿宇的同时,还有人施舍土地,上引《5103舍地碑》,就是旗人将自置地施舍该寺的1个例子。据《潭柘山岫云寺志》:捐造大悲殿者为“信官5103”,[7] 与上面提到的施主可能是同1人。如果此推断不错的话,5103身为8旗官员,既独力捐造大悲殿,又购田施地,足以想见他信仰的虔诚和家资的富赡了。乾隆6年,怡亲王府总管李天福、王配为资助岫云寺举办龙华法会,各捐俸2百两,加上其他善信所捐2百510两,合置昌平州稻地3顷10亩。[8] 李、王2总管是王府中地位最高的包衣旗人。当时,进香岫云寺者“自王公贵人下逮佣囗氓隶”,慷慨捐施的实繁有徒。
戒台寺是与岫云寺、云居寺齐名的巨刹,位于今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马鞍山麓。戒台寺在唐代额曰“慧聚”,明正统年间赐名“万寿”。寺内有规模居全国之首的戒台,素有“天下第1坛”之称,因常在此台开坛传戒,俗称戒坛寺或戒台寺。乾隆510年(1785)《旗人常福保等舍地碑》,集中记载了旗人向戒台寺施舍土地的1些情况:
立舍地人厢白旗宗室永锡佐领下宗室常福保,有地3段910[亩],坐落通州南囗囗庄。庄南1段廿亩,庄西1段510亩,庄西南[1段] 囗囗亩,同庄头周永佩、吴兴、倪秉仁舍与戒台寺,永作佛前香火,永不返回,刻碑流芳。
乾隆4102年正月立舍地人宗室常福保
立舍地人厢白旗宗室永锡佐领下宗室荣喜,有开荒民地101段1顷6105亩,坐落通州南共吉店村南,同庄头周永佩、管家囗昌、中见人吴兴、倪秉仁舍给戒台寺,永作佛前香火,永不返悔,刻碑流芳。
乾隆4102年102月107日立舍地人宗室荣喜
立舍地人厢白旗永锡佐领下宗室宁泰,有地1顷02亩,坐落[通]州南共吉店西;又苏家庄,房地相连,4顷有余1段,同庄头杨蓉与本庄大和尚,舍给戒台寺,永作佛前香火,永不返悔,刻碑流芳。
乾隆4104年8月廿8日立舍地人宗室宁泰
固安县西蛮子营村关帝庙是戒台寺下院,立舍地人正黄旗汉军邵源浩佐领下吏部小京官杨,有地3段410亩,坐落蛮子营村西2段,1段8亩,又1段5亩,村南1段廿7亩,同管家周德福、中人梁谟舍给戒台寺,永作佛前香火。
乾隆4104年10月廿6日立舍地人杨晙
立舍地人厢蓝旗包衣富森牛录马甲伊立布,有自置地1顷廿亩,坐落固安西苏家桥村北,南北地2段,每段610亩,同婶母廖门李氏舍给戒台寺,永作佛前香火,刻碑流芳。中见人姚廷必、官保。
乾隆4104年101月卅日舍
立舍地人徐廷佑,本身开荒民地101段共1顷410亩,坐落通州南宫(中缺数字),同中人情愿[舍给]戒台寺,永作佛前香火,刻碑流芳。自舍之后,如有亲族争竞囗有囗囗,中保人1面承管。
乾隆4107年4月初3日立舍地人徐廷佑
(以下尚有乾隆4108年102月、510年10月旗、民人等将“本身地”舍给戒台寺的契书,涣漫不清)[9]
上引碑由戒台寺刻立,载有乾隆4102、4104、4107、4108等年旗民人等舍地情况,似乎是照录舍地契原文,可惜部分文字已泐,难以辨识。
舍地旗人中有厢白旗宗室常福保、荣喜、宁泰,正黄旗汉军吏部小京官杨某,厢蓝旗包衣牛录下马甲伊立布,他们的社会身份不尽相同,既有满洲也有汉军,既有皇室贵族(宗室),也有包衣牛录下人。只有徐廷佑的身份可能是民人。
6位施主共舍地10顷5107亩,其中5顷余的1位,1顷余的3位,910亩和410亩的各1位。说明旗人舍地多在顷亩以上。
碑文还反映了舍地必须履行的程序,由施主写立舍地契,并与庄头、管家、中见人等共同担保。碑文中提到的“庄头”,均隶属宗室,即宗室常福保的庄头周永佩、吴兴、倪秉仁,宗室荣喜的庄头周永佩,宗室宁泰的庄头杨蓉。清初圈占畿辅大片土地,将其中1部分分给皇帝和王公贵族,建立官庄和王庄。庄头是管理农庄的头目,有条件设庄的宗室贵族,都占有大地产。以后,1些贵族又通过兼并扩大对土地的占有。宗室荣喜所施土地为“开荒民地”,应是得自民间的土地。
清初圈占畿辅大片土地,除将其中1部分分给皇帝和王公贵族设庄,大部分分给8旗官兵作为份地。因为份地是按“计丁授田”原则分配的,每丁5垧(1垧5亩),故占有大量奴仆壮丁的贵族、官员获益最多,“富厚有力之家,得田每至数百垧”[10]。从而拥有设立管家管理生产的条件。印证上引碑文,旗人舍地1般都在顷亩以上,慷慨的施舍,说明他们的社会身份虽不尽相同,均属旗人中的富裕阶层。
旗人舍地,主要以家庭成员为单位。多数为男性家长(例甚多,从略),另外还有:父与子(《5103舍地碑》),兄弟(《起刚等施舍房产碑记》),母与子(《圣文寺香火地碑记》),孀妇(《吴王氏施地碑》、《重修关帝庙题名碑》),侄子同婶母(《旗人常福保等舍地碑》),都是些与所施土地有产权关系的当事人。
另外,旗人舍地,有时还以香会名义。在这种场合,施舍的是会众集体的财产而非1家1户的私产。
香会,是民间祭神修善的自发性组织,在旗人与民人中非常流行 [11]。成立于雍正103年(1735)的岫云寺楞严胜会,例年会费除佛供僧斋外,103年间节余5百610两银,置地2顷,岁入租银2百010两,献
给岫云寺永作香火之需。[12] 乾隆106年(1751)《广善米会置香火地碑》称:“京都西直门广善米会众发诚心愿买水园地供奉常住,以作永远功德。”该会用银1百510两,置地3段4104亩,每年取租银106两。永作戒台寺香火费。乾隆5108年(1793)《广善米会捐资题名碑》记载:该会由德胜门外索家坟药王庙1带旗民百余人组成,每年例往戒台万寿寺献供斋僧敬礼施食。会众捐资钱1百7102吊,置地310亩,“得租永作佛前香供”。[13] 这两个广善米会,会址不同,1个在西直门,1个在德胜门,可能并非同1香会。还有由宣武门内西单牌楼旗民组织的如意会,每年4月间往戒台寺“礼佛献供斋僧施食济孤”。在会首蒋廷臣、亢希表率下共施银3百两置地2顷,每年得租钱1百千,“永作佛前香火”。[14] 这些香会施舍的虽是地租,其实也是施地,因土地所有权已归属寺庙,并立有碑石作为凭证。
3、 舍地的对象
旗人舍地,以京郊名刹为主要对象(说见前文),也包括居处附近的中小寺观。雍正102年(1734)4月《重修关帝庙题名碑》记载北京西北郊大榆河等村旗民向当地关帝庙施舍土地的事实:
大榆河关帝庙施舍并自置香火地亩4至清开于左:
山主1等阿达哈哈番舒数舍地1段4亩,坐落庙南,东至旗地,西至庄窠,南至香火,北至旗地;又地1段410亩,坐落村北,东至旗地,西至道,南至香火,北至旗地。内阁学士和素施庙身地1段。牛录章京兼员外郎事石头施庙身地1段。牛录章京囗囗科泰施地108亩,坐落村东,东至旗地,西至民地,南至旗地,北至沙垌。宁秀布施地6亩,杜文路施地3亩,孔印凴施地3亩,共合102亩,东至道西,西至旗地,南至香火,北至庄窠。安尚仁施地3106亩,坐落关家坟西,东至坟,西至沟,南至道,北至旗地;又施地1段104亩,东至道,西至龙母宫香火,南至沟,北至道。姚门常氏施地8亩,庄门沈氏施地8亩,共合106亩,坐落村南,东至沟,西至道,南至坟,北至坟。自置香火地2104亩,坐落村东南,东西至旗地,南至坟,北至道。又置地4105亩,坐落村东,东西至旗地,南至坟,北至坟。又置地510亩,坐落村东,东西至旗地,南北至道。又置地104亩,坐落村东,东西至旗地,南至道,北至旗地。又置地3106亩,坐落村东,4至俱在旗地。又置地105亩,坐落村东,东西至旗地,南至道,北至旗地。又置地4105亩,坐落村东,东至沟,西至道,南至旗地,北至道。
厢黄旗包衣下那6哥、全德、全福、全安、全宁施香火地1段410亩,坐落玉河村东洼,东至民地,南至旗地,西至其[旗]地,北至其[旗]地。又置买地1段10亩,坐落村东翟家坟前,东至旗地,南至道,西至旗地,北至道(按此两段地亩系补刻)。
10方檀信芳名开列于后:
大榆河合村众善人等,皂甲屯合村众善人等,新庄合村众善人等(以下8104人名从略)。[15]
榆河,又称玉河(今南沙河),在皂甲屯东南方流过。榆河(玉河)村、皂甲屯(皂荚屯)、新庄1带,清属昌平州(今属海淀区上庄乡),是康熙朝权臣、大学士明珠家族的赐庄、宅院和祖茔所在地。康熙4107年(1708),明珠故后,明府总管安尚仁将当地东岳庙(在皂荚屯东)、真武庙(即关帝庙,又称高庙,在皂荚屯村南3里)、龙母宫(全称“龙王圣母庙”,在皂荚屯东北)重修,各延高僧住持在内,朝夕焚修,供祀明珠牌位。新庄,原名新立庄,在皂荚屯西南,据说是由明珠家坟丁和其他人户迁入而形成(即今之上庄村)。[16]
据碑阳《重修关帝庙碑记》,关帝庙始建于康熙4104年(1705),至雍正8年(1730),前后两次增修,庙观辉煌,巍然涣然。不想方过1年,突发地震,使210年之经营毁于1旦。僧人通理痛心之余,乃“蓄地亩之力,集檀信之资”,再次重修,雍正102年竣工,通理因撰此碑,将寺观兴筑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