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免制度 篇一:构建公正、科学的干部选拔任免制度
近年来,我国干部选拔任免制度不断完善,旨在构建一个公正、科学、合理的干部选拔任免机制。这一制度的建立,既是对我国干部队伍建设的一次重要改革,也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首先,干部选拔任免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升干部队伍建设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过去,干部选拔任免通常较为随意,往往存在权力滥用、人情主义等弊端,导致一些不适任的干部进入到重要岗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了严重损害。而现在,干部选拔任免制度的建立,通过明确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有效避免了人情主义的干扰,使干部的选拔更加公开、透明,提高了干部选拔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只有通过公正、科学的选拔任免制度,才能使干部队伍的素质得到真正提升,为国家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其次,干部选拔任免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和创造力。在过去的干部选拔任免中,往往存在一些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问题,导致干部队伍的创新精神和活力受到压制。而通过建立公正、科学的干部选拔任免制度,可以更好地发挥干部队伍的智慧和能力。在新的制度下,干部选拔将更加注重干部的工作实绩和能力素质,而非只看重干部的资历和背景。这样一来,优秀的干部将更容易脱颖而出,而不再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和排挤。同时,对于那些能力较弱的干部,也可以通过培训和提升渠道,激发他们的学习动力和进取精神,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
再次,干部选拔任免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干部选拔任免是一项涉及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事务,公正、科学的选拔任免制度可以有效保证干部队伍的优秀性和公正性,从而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只有通过坚持公正、透明的选拔任免原则,确保干部的选拔任免真正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够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拥护。因此,干部选拔任免制度的建立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干部选拔任免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对于提升干部队伍建设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和创造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不断完善这一制度,确保干部选拔任免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强的干部队伍保障。
干部选拔任免制度 篇二:构建公正、透明的干部选拔任免制度的挑战与建议
干部选拔任免制度的建立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旨在构建一个公正、透明、科学的干部选拔任免机制。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和完善。
首先,我们需要解决干部选拔任免中的权力滥用问题。权力滥用是导致干部选拔任免不公正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些干部选拔任免的决策往往受到特定人群的影响,干部的选拔结果往往与个人关系和权力背景有关,而非真正考量干部的能力和素质。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干部选拔任免的标准和程序,减少权力滥用的空间,确保干部选拔任免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免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干部选拔任免决策的过程应该是透明的,任何违反程序和规定的行为都应该得到纠正和惩处。同时,对干部选拔任免结果的评估也应该更加科学和客观,不能仅仅以个人的意愿和主观判断为依据。只有通过加强对干部选拔任免的监督和评估,才能确保干部选拔任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大对干部选拔任免的公众参与力度。干部选拔任免事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公众对于干部选拔任免应该有话语权和监督权。我们可以通过公开选拔、公开评议等方式,增加公众对干部选拔任免的参与度,确保干部选拔任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免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干部选拔任免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因素。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免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干部选拔任免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意识。只有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才能够使干部选拔任免制度得到更好的贯彻和落实。
总之,构建公正、透明的干部选拔任免制度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任务,我们需要解决权力滥用问题,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增加公众参与力度,同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免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才能够建立一个真正公正、透明、科学的干部选拔任免制度,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干部选拔任免制度 篇三
医院干部选拔任免制度1.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2.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xxxx”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支持医院改革,有开拓创新精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医院建设中做出实绩;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拟任管理职务所需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医院主要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科主任应当具有正高职称,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其余临床(医技)各科室正、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职能科室正、副科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职称达不到要求者,实行负责人制或以副代正。(4)提拔中层正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中层副职任职经历;提拔中层副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本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5)提拔的干部年龄应在40岁左右,一般不超过45岁。特别优秀者和临床重点科室中层干部可适当放宽。(6)提拔临床一、二级科室主任职务的,应当是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有所建树。(7)根据实际需要部分科室可增设助理职位,助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8)提拔科护士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2年以上护士长(或副护士长)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提任护士长或副护士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龄,大专以上学历,护师以上职称。(9)管理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10)管理干部的提拔和任用前后应当安排相关管理知识的短期培训。3.干部选拔程序(1)民主推荐①民主推荐方法:选拔任用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②民主推荐程序:制订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党委组织推荐工作时,应事先向局党委组织部门汇报方案,征得同意后再组织实施;召开推荐会或个别谈话进行推荐;院党委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经集体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③会议投票推荐的范围和参加对象。会议投票推荐分为院领导推荐、院推荐会推荐和科推荐会推荐三个层次,其中院推荐会由护士长以上干部和30%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科推荐会由所在科室干部员工参加;实际到会人数一般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2)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
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①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②对新提拔干部的考察要按照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查阅资料等方式深入进行了解情况,并征求分管领导和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员工的意见。拟提任二级科主任的需征求一级科主任的意见。考察后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材料。③考察干部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科室或部门的干部员工。④拟继续聘任干部的考察可结合民主推荐同时进行。(3)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呈报《干部任免备案表》。(4)聘任: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对拟任干部公示一周。聘任期一般为2年。职能科室中层干部、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二级科室正副主任、科护士长由院长聘任;党群部门干部由党委任命或办理相关任职手续。正副护士长由院长委托护理部主任聘任。4.干部交流: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者应尽可能进行交流;对特殊岗位的中层干部,按上级要求任职3年以上者,要进行交流。5.降职、免职(1)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含党支部书记)男一般为年满55岁周岁,女一般为年满52周岁者。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目前暂定为男不超过58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担任省、市级重点专科的正、副主任的,其任职年龄可暂按原规定年龄执行。其他由于有特殊需要的工作岗位,由院党委集体研究、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可以酌情放宽年龄要求。②现任干部聘任期届满推荐时,推荐票低于50%的,原则上不再留任;不合格票数超过l5%或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数之和超过30%的,不再留任。③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测评为末位、经组织考察不胜任的。(2)凡目前暂未能达到规定学历要求的中层干部,须向院党委提交学习计划,并在任期内必须取得在学资格,否则不予聘任。(3)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予以降职使用或免职。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6.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根据局党委《关于实施竞争上岗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我院将在部分科室的中层干部岗位试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7.干部辞职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1)自愿辞职。即干部因个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职。辞职者应向院党委提出书面申请,院党委在接到申请的2个月内予以审批或答复。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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