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方案【优选3篇】

时间:2012-06-09 03:49:3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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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方案 篇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区集体土地的管理问题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城区集体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城区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方案势在必行。

首先,城区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方案应明确土地使用权和管理权的界定。明确土地使用权的界定,可以有效规范土地使用行为,防止滥用土地资源。同时,明确土地管理权的界定,可以明确各方的责任和权益,加强对土地管理者的监督和约束。

其次,城区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方案应加强土地用途管控。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土地用途的管控政策,合理安排土地用途结构。在城区内,应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土地用途划分标准和审批机制,严格控制非法占用土地、乱建乱占现象,加强对土地用途的监管。

此外,城区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方案还应加强土地的流转和交易管理。通过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和土地交易中心,促进城区集体土地的流转和交易,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土地流转和交易过程中,应加强对交易主体的资质审核和信用评估,防止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

最后,城区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方案还应注重保护农民的利益。在土地征收和流转过程中,要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过建立健全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确保农民能够合理获得土地的收益,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农民实现转型升级。

综上所述,城区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方案应明确土地使用权和管理权的界定,加强土地用途管控,加强土地的流转和交易管理,注重保护农民的利益。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城区集体土地资源,推动城市化进程健康有序发展。

城区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方案 篇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区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方案成为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在城市化过程中,城区集体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是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城区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方案势在必行。

首先,城区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土地规划体系。通过制定详细的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划定城区内不同区域的土地用途和功能,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同时,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需要和生态环境保护,确保土地利用的可持续性。

其次,城区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方案需要加强对土地开发和利用的监管。通过建立健全的土地审批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土地开发项目的审查和监督,防止非法占用土地和乱建乱占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理的土地利用行为。

此外,城区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方案还需要加强土地流转和交易管理。通过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和土地交易中心,促进城区集体土地的流转和交易,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土地流转和交易过程中,要建立起健全的土地交易体系,加强对交易主体的资质审核和信用评估,防止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

最后,城区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方案还需要注重保护农民的权益。在土地征收和流转过程中,要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过建立健全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确保农民能够合理获得土地的收益,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农民实现转型升级。

综上所述,城区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土地规划体系,加强对土地开发和利用的监管,加强土地流转和交易管理,注重保护农民的权益。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城区集体土地资源,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城区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方案 篇三

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基础,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可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状况,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可以有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

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惠及农民千家万户的一项民生工程来实施,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别在年底、年上半年和 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成立组织

下设办公室(具体名单附后)领导组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市中心城区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解决土地登记中遇到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和政策问题,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负责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宣传、培训、权属审核、登记注册等工作。

主要负责资料收集、地籍调查、权属调解、权属审核、宅基地审查和组织各村权属界线的指界等工作。各行政村或村民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屯溪区各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

证工作领导小组。协助开展宣传、资料收集、审核等工作。

分别在屯溪区三个国土资源管理所设立屯光、阳湖、黎阳3个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站,为便于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登记站负责受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地籍调查、政府批准后颁发证书等日常事务工作。

地籍测绘委托具有地籍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承担。

三、依法办理登记,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等规定执行。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在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并注明分别由各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采取“组有村管”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时,再分发到各村民小组。证书原件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代为保管。

人均农用地低于0.3亩的该社区暂不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对于村改居后的社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二)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建设用地。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和违法建设住宅。宅基地在数量、面积以及转让等方面受法律法规的限制。

凡原登记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原登记发证结果继续有效;凡原登记内容部分发生变化的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凡原登记内容全部发生变化或登记客体灭失的应申请重新登记或按规定进行注销登记。1999年以前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未进行土地登记的按照本方案申请初始登记。1.对1999年前原有的登记资料进行认真整理和核实。

报屯溪区城建办审核。经审核,2.1999年以后拆旧建新的或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的既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又符合建房条件的经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所辖国土所审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政府授权屯溪区政府审批。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建房的不予登记。

农民原有住房拆迁后,3.对于因城市建设的需要。政府统一安置到安置区(集体土地)住户,以宅基地形式安置的经依法批准后,农村村民凭相关的拆迁安置协议等资料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予以登记发证。

4.严格落实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设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农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建房的不予受理。

每宗地填报一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登记表,5.凡拥有宅基地的以户为单元。并提供宅基地合法的权属证据、证明、户口簿。一处宅基地中有几户共用,且难以划分使用范围,可作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处理。各户可先自行协议分摊面积,无法分摊的按共同共有处理。

已实行市场价补偿的不得再申请建住宅或申请农民安置区内住房。除继承外,6.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户口以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为依据。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在拆迁和原住宅依法征用时。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暂缓登记:7.中心城区以下区域已列入近期城市建设范围。

1 老街拆迁改造区域

2 机场扩建区域

3 经济开发区建设区域、 大道以南、 村 以东区域

4 北片:污水处理厂以 铁路以南区域;

5 高速公路( 段)以北区域

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对原有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8.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山区和丘陵地区。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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