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方案(通用3篇)

时间:2014-07-01 06:25:1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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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方案 篇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信用贷款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规范企业信用贷款的管理,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纷纷制定了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方案。本文将重点介绍如何贯彻执行这一管理方案,以期促进企业信用贷款的发展。

首先,贯彻执行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金融机构按照管理方案的要求,对企业信用贷款进行审查和监督。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当建立起内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其次,贯彻执行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方案需要加强对企业的信用评估。企业信用评估是企业信用贷款的基础,只有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准确评估,才能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因此,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企业信用评估的力度,建立起科学、公正、严谨的评估体系,为企业提供准确的信用评估结果。

再次,贯彻执行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方案需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管。贷款资金是金融机构的资金,也是社会的资金,必须加强对其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出现违规使用和挪用的情况。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贷款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贷款资金的跟踪和监控,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

最后,贯彻执行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方案需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企业的培训力度,提高企业的信用贷款管理水平。同时,还应当加大对企业的咨询和服务力度,帮助企业解决在贷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率。

总之,贯彻执行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方案是推动企业信用贷款发展的重要举措。只有通过加强监督、加强信用评估、加强资金监管和加强指导服务,才能确保企业信用贷款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促进企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当积极贯彻执行管理方案,为企业信用贷款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贯彻执行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方案 篇二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信用贷款成为了许多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为了规范企业信用贷款的管理,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纷纷制定了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方案。本文将重点介绍如何贯彻执行这一管理方案,并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贷款管理。

贯彻执行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方案需要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政府应当加大对企业信用贷款的政策支持力度,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和便利条件。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金融机构按照管理方案的要求,对企业信用贷款进行审查和监督。

贯彻执行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方案需要加强对企业的信用评估。信用评估是企业信用贷款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准确评估,才能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因此,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企业信用评估的力度,建立起科学、公正、严谨的评估体系。

贯彻执行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方案需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管。贷款资金是金融机构的资金,也是社会的资金,必须加强对其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出现违规使用和挪用的情况。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贷款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贷款资金的跟踪和监控,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

贯彻执行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方案需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企业的培训力度,提高企业的信用贷款管理水平。同时,还应当加大对企业的咨询和服务力度,帮助企业解决在贷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率。

贯彻执行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方案是推动企业信用贷款发展的重要举措。只有通过加强政府的引导、加强信用评估、加强资金监管和加强指导服务,才能确保企业信用贷款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促进企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当积极贯彻执行管理方案,并持续完善企业信用贷款管理,为企业信用贷款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贯彻执行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方案 篇三

贯彻执行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方案范文

第一条 为推动银行信贷资金结构的合理调整

,引导信贷资金向中小企业流动,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和贷款难的矛盾,促进我市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特制订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三条 贷款原则。坚持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坚持面向中小企业择优扶持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贷款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银行自行控制风险,政府予以适当扶持。

第四条 贷款对象。专项贷款面向本市各种所有制工业、服务业中小企业,主要解决其小额、短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重点支持支柱产业配套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社区服务型企业以及成长性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知识型、特色型中小企业。贷款对象的基本条件是:

(一)总资产规模原则上一般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服务业中小企业;

(二)具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原应付到期贷款和利息已清偿;

(三)企业纳税、融资、经营等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会计信息真实;

(五)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六)在绍兴银行支行设有帐户。

第五条 贷款额度。单个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掌握在不超过200万元,个别确需的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 贷款方式。在经信局内设立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推介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推介办”),“推介办”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及企业所在乡镇、街道等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乡镇、街道主要负责接受企业贷款申请以及指导企业填写申请表等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企业申请表财务数据的初审;市经信局主要负责相关资料的初审和企业推荐工作;市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企业贷款的指导和监管工作;绍兴银行支行为承办银行,接受“推介办”的推荐,经复查审核后择优放贷,并负责贷款后的监督和到期贷款的回收。

第八条 操作程序。企业向“推介办”提出贷款申请,“推介办”对申请贷款企业的信用、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发展趋势、资金需求等进行初审后及时推荐给承办银行。承办银行再审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及时放贷,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推介办”。“推介办”再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贷款的企业。

第九条 风险责任。专项贷款原则上为信用贷款。承办银行应建立健全严格的审贷及贷款期间的监督管理制度,并自行承担贷款风险,在放贷率达到60%的前提下,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市财政局根据银行实际承担的损失确定,贷款本金损失部分最高补助比例为50%,单笔最高限额为50万元,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利息损失部分按照贷款本金损失补助额给予减半补助。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收取利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市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办法(试行)》(虞政办发〔2008〕184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绍兴银行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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