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精彩3篇)

时间:2016-03-09 03:35:1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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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行各业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安全风险。特别是一些重大危险源,如化工厂、矿山、核电站等,其一旦发生事故,将带来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制定和实施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成为了当务之急。

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是指针对特定危险源,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措施,对其进行全面的评估、预防和控制,以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减轻事故的影响。下面将从管理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控三个方面,介绍一种有效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

首先,制定管理方案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基础。在制定管理方案时,应首先对危险源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分类。通过对危险源的物理、化学、生物等特性进行分析,确定其可能产生的危害和潜在风险。同时,还需要对危险源的周边环境进行评估,考虑周边人口密度、交通情况等因素,以确定事故可能对周边环境和人员的影响范围。基于上述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其次,实施管理方案需要全员参与。管理方案的实施涉及到各个环节和部门,需要全员的共同努力。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还需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和考核机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位责任明确和绩效考核,以确保管理方案的有效实施。

最后,监控管理方案的效果是管理的关键。在管理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监控机制,对各项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通过定期的巡检、检查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同时,还应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机制,对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和教训进行总结和分析,以不断完善管理方案,提高管理效果。

综上所述,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控是确保安全的关键。只有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措施,对危险源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控制,才能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减轻事故的影响。因此,各行各业都应高度重视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应的管理方案,以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的安全。

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 篇二

近年来,由于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化的推进,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问题日益凸显。一旦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环境和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影响。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的制定是关键。在制定管理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危险源的特性和周边环境因素。通过对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和分类,确定其可能产生的危害和潜在风险。同时,还需要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危险源进行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其次,管理方案的实施需要全员参与。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不仅仅是某个部门或个人的责任,而是需要全员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在实施过程中,应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和考核机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位责任明确和绩效考核,以确保管理方案的有效实施。

最后,监控管理方案的效果是重要的。在管理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监控机制,对各项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通过定期的巡检、检查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同时,还要加强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总结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教训,以进一步完善管理方案,提高管理效果。

综上所述,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控是确保安全的关键。只有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措施,对危险源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控制,才能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减轻事故的影响。因此,各行各业都应高度重视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应的管理方案,以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的安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建设一个更加安全、稳定和和谐的社会。

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 篇三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其他施工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

(一)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者深度虽不足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极其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沟(槽)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4.5m(含4.5m),或者跨度超过18m(含18m),或者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人工挖孔桩工程;

(五)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六)一次爆破装药量达到200kg以上的拆除爆破或者土石方爆破;

(七)高度大于6m(含6m),或者高度虽不足6m但地质条件复杂的高大边坡;

(八)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

(九)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工程;

(十)大型起重吊装工程;

(十一)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所列重大危险源范围进行调整。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承建工程施工范围和特点,在工程施工前,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价,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填写《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与工作职责,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施工方案、控制措施、检查、验收及应急处理工

作。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编制,经单位施工安全管理部门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或者设备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加盖单位印章;再报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审查同意,加盖项目总监执业资格专用章后,方可实施。

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规定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并依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专家组的论证审查意见书应当作为方案的附件。

经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修改后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重大危险源公示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出现的时段、涉及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和有重大危险源的作业点附近挂牌公告。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应当编制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人员与设施,并组织演练。应急预案编制、审核、审查、批准程序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情况作为安全教育内容告知作业人员;对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应当向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制度,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验收,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少于一次,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验收情况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巡查、平行检查及必要的旁站监理。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作业,以《监理快报》的形式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作为《监理月报》的必报内容上报。

第十三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帐,将重大危险源作为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列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内容,予以公布或者通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造成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未按期整改的,应当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令其停工整改,并按照不良行为记录办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对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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