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优选3篇)

时间:2019-04-03 04:43:4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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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 篇一

近年来,我国司法体系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中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为重要的一环。为进一步推进这一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本文将对该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首先,实施意见强调了审判为中心的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活动应当成为主导,其他环节应当围绕审判展开。实施意见指出,要加强对审判权的保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要强化审判监督,建立健全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机制,推进司法公开,提高社会监督能力。这一原则的确立,将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明确的指导思想。

其次,实施意见明确了推进审判为中心的具体措施。其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质证,是重要的一项措施。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对刑事证据的规范化管理,推动科技手段在证据收集、保存和呈现中的应用,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此外,实施意见还强调了加强对职务犯罪和涉黑涉恶犯罪的审判,加强对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制度建设,推动审判机关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促进执法和审判的衔接。

最后,实施意见提出了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实施意见指出,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形成权力制约与权益保障并重的刑事司法保障体系,实现刑事司法公正、高效、便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目标的实现将为我国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健全提供有力支撑。

总的来说,实施意见的发布对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质证,推动刑事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升。同时,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措施,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路径。相信在各级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将不断完善和进步,为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 篇二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一直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为了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这份实施意见对于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实施意见明确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应当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主导作用。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对审判权的保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要加强对审判的监督,建立健全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机制,推进司法公开,提高社会监督能力。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向更高水平迈进。

其次,实施意见提出了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其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质证是重要的一项措施。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对刑事证据的规范化管理,推动科技手段在证据收集、保存和呈现中的应用,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此外,实施意见还强调了加强对职务犯罪和涉黑涉恶犯罪的审判,加强对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制度建设,推动审判机关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促进执法和审判的衔接。这些具体措施有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和质量,推动刑事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升。

最后,实施意见提出了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实施意见指出,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形成权力制约与权益保障并重的刑事司法保障体系,实现刑事司法公正、高效、便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目标的实现将为我国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健全提供有力支撑。

总之,《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发布对于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实施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质证,推动刑事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升。同时,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措施,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路径。相信在各级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将不断完善和进步,为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 篇三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仅进一步重申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精神,还结合试点新规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配套措施,为各级法院提供了既高屋建瓴又言之有物的指导纲领和操作指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提供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欢迎阅读。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在发布会中透露,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严格试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革文件,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规范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有助于逐步减少、妥善解决证据合法性的争议。

关注1: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这些重大历史冤假错案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公信力。戴长林在昨日的发布会上表示。

此次意见明确,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非法证据认定难、排除难的问题,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

意见规定,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意见确立了先行当庭调查原则。在法庭开庭前,在调查取证之前,庭审之前,先调查证据的合法性,是合法的进入下一步,不是合法的不得进入法庭。戴长林说。

意见明确指出,对于法律规定的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公诉人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意见还确立了侦查人员在必要时出庭的要求,明确规定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经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关注2:达到什么程度属于疑罪?

针对疑罪从无难的问题,戴长林说,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发现和解决的事实证据问题,最终要在审判阶段兜底解决,法院一旦受理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就往往陷入定放两难的境地:如果勉强下判,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极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如果依法放人,又难以承受放纵罪犯的质疑等巨大压力。

他说,上述原因导致疑罪从无原则难以落实,超期羁押难以禁绝,冤假错案难以防范。

戴长林表示,对于依法认定的疑罪案件,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得违心下判;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但对案件中一般的细枝末节问题和不影响定罪事实的疑点,不得轻率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要切实改变只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观念,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戴长林称,法院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对审判活动受到不当干扰等应严肃处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戴长林要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把握疑罪的标准,将来我们要认真研究,准确把握,什么样是疑罪,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是疑罪)。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处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此外,他建议,为统一定罪事实的证据标准,有必要探索运用大数据对量大、面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进行集中攻关,形成操作性强、可数据化的统一标准,减少事实证据问题的认识分歧。

关注3:证人、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

证人出庭是庭审实质化的核心内容。2012年刑诉法修改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和证人保护等制度,但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依然存在。

意见进一步明确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范围。戴长林说,并不是所有的证人、鉴定人都需要出庭。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强制证人到庭。

同时,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意见明确,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戴长林解释,此举既有助于控辩双方积极组织动员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也能够避免法庭因采纳不真实的书面证据而错误认定案件事实。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同时,依法享有受到法律保护和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要积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推进改革,探索通过远程视频作证等方式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题。戴长林说。

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见司法解释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玲主持发布会。

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底线标准就是要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反思目前发现和纠正的冤假错案,除了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观念尚未根除外,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一些关键性的诉讼制度未能落到实处。戴长林表示,《意见》通过有针对性地完善证据制度和审判程序,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公检法各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以夯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程序防线。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切实改变只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观念和做法,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戴长林说,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关于如何确定疑罪的标准,戴长林表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把握疑罪的标准。将来我们要认真研究,准确把握,什么样是疑罪,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戴长林说,为统一定罪事实的证据标准,有必要探索运用大数据对量大、面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进行集中攻关,形成操作性强、可数据化的统一标准,减少事实证据问题的认识分歧。

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

实践表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戴长林说,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要更加重视审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更加严格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要求。《意见》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要以更高的标准依法认定、坚决排除各类非法证据。

刑讯逼供与非法取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备受关注的问题。戴长林指出,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法律规定较为原则,为此,《意见》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要求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证据不仅要内容真实可靠,取证的过程也要合法,不能打人、逼人,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戴长林解释说,如果确定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尽管证据内容是真实的,也不能采信。为此,《意见》确立了先行当庭调查原则,不合法的证据不得进入法庭。

此外,《意见》还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记录也可能有误,但是同步录音录像不会有误。戴长林表示,法律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在公诉人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的、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的、讯

问完有剪接和删改的,以及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等情形下,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多管齐下,解决证人出庭难题。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本次改革重点的重点之一。《意见》指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核实证据的关键环节,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质证权,确保法庭准确审查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可靠性。要积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推进改革,探索通过远程视频作证等方式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题。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范围,哪些人必须要出庭要明确范围。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这个证人的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的影响,甚至有决定性的作用,就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就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的,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后申请方应当负责协助相关证人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强制证人到庭。

为了进一步保障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意见》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当庭质证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不公开技术侦查措施和方法等保护措施。法庭决定在庭外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核实的,可以召集公诉人、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到场。在场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优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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