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为了更好地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区人民法院特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方案,以确保该制度的有效落实和顺利运行。
首先,区人民法院将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力度。选拔工作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广泛宣传、面试和考察等方式,选拔具备较高道德素质和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将包括法律知识的普及、审判流程的介绍、案件分析和讨论等内容,以提升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素养和司法意识。
其次,区人民法院将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机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将与专业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为了确保人民陪审员的发挥作用,区人民法院将加强专业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导和帮助,及时解答他们在审判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审判的公正和权威。
此外,区人民法院还将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实践的活动。通过组织人民陪审员参观庭审、座谈交流等形式,让他们更深入地了解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和工作流程,增强他们的参与感和认同感。同时,区人民法院还将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在一些特殊领域的案件中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以提高司法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最后,区人民法院将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对于表现出色的人民陪审员,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以鼓励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同时,区人民法院还将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的保障制度,确保他们在参与审判工作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综上所述,区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将为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培训和参与审判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建设。我们相信,在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落实下,人民陪审员将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公平、高效的司法服务。
区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 篇三
区人民法院
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和完善我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省高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
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认真扎实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建立一支素质良好的人民陪审员队伍,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二、基本原则
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23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文化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优先选任。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选任的程序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时间:9月初至12月底)
1、召开党组会议,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明确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意义和任务,制定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方案。
2、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院长杨爱民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指导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管理工作;由政治部负责落实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人事管理(包括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提出、选任、培训、表彰、奖励、补助、免职等)具体工作。
(二)确定名额(时间:1月初至2月初)
1、名额的确定。根据区人口数量、受案数量、地域面积、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结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从我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需要,按照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不高于本院现有法官人数的规定,我院提出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于2005年1月底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确定。2月中旬前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上报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发布公告。向全区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内容包括: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
3、书面申请或推荐。发放《人民陪审员自荐审查表》和《人民陪审员推荐审查表》。符合条件的公民本人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组织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书面推荐。指导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和考察。(时间:2月中旬—3月中旬)
1、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我院依照《决定》
第四条、
第五条、第六条和有关规定对表内填写内容进行初审。
2、考察。采取面谈和调查的方式,分组对被推荐人和申请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进行考察、了解,并与有关部门充分酝酿、讨论、协商。写出考察情况报告上交政治部。
(四)确定人选和提请任命。(时间:3月中旬—3月底)
1、 召开党组会讨论确定人选。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党组讨论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区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同时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2、 由我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
(五)社会公告(时间:4月初)
1、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辖区中级人民法院。
2、向社会公告。
(六)组织培训。(时间:4月初—4月20日)
1、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计划和方案,并征求区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2、按照省法院法官培训中心统一安排,配合落实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要求于2005年4月20日之前完成培训。
3、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档案。
(七)上岗。(时间:5月1日以后)
5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生效时,我区人民陪审员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