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优秀3篇】

时间:2013-08-07 09:12:1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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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篇一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在职工发生工伤后,根据不同的伤情和治疗需要,将停工留薪期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便为工伤职工提供相应的经济支持和病假待遇。下面将介绍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具体内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观察期,即对工伤职工进行观察和治疗的期限。观察期一般不超过15天,具体时间根据医疗机构的要求和工伤职工的伤情决定。在观察期内,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即按工资的100%支付工伤津贴。

第二类是治疗期,即工伤职工接受治疗的期限。治疗期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和治疗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治疗期内,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但津贴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治疗期的前六个月津贴按工资的100%支付,之后的月份则按工资的80%支付。

第三类是康复期,即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和职业康复的期限。康复期根据工伤职工的康复进展和医疗机构的评估而定,一般不超过24个月。在康复期内,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但津贴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康复期的前六个月津贴按工资的60%支付,之后的月份则按工资的40%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设立,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通过将停工留薪期分为不同的类别,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伤职工的伤情和治疗进展,确保他们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支持和病假待遇。同时,这也是对雇主的一种约束,促使他们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权益。

总之,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为工伤职工提供了合理的经济支持和病假待遇。通过合理划分不同的停工留薪期类别,能够更好地满足工伤职工的需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促进雇主加强工伤防护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该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篇二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通过将停工留薪期分为不同的类别,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伤职工的伤情和治疗进展,为其提供相应的经济支持和病假待遇。下面将介绍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意义和具体内容。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在工伤发生后,工伤职工需要接受相应的治疗和康复,这一过程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如果没有停工留薪的待遇,工伤职工将面临经济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而停工留薪期的设立,能够确保工伤职工在治疗和康复期间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支持,减轻其负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主要分为观察期、治疗期和康复期。观察期一般不超过15天,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康复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在观察期内,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按工资的100%支付工伤津贴。在治疗期和康复期内,津贴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治疗期的前六个月按工资的100%支付,之后的月份按工资的80%支付,康复期的前六个月按工资的60%支付,之后的月份按工资的40%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设立,也是对雇主的一种约束,促使他们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雇主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卫生条件,确保工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权益。同时,雇主还应当及时报告工伤,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工伤职工能够依法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

总之,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设立,为工伤职工提供了合理的经济支持和病假待遇。通过合理划分不同的停工留薪期类别,能够更好地满足工伤职工的需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促进雇主加强工伤防护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篇三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八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

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第九条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十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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