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制度 篇一
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对于确保物业交接过程中的公平、公正、透明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物业承接查验的背景和意义、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制度的实施背景和意义不可忽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也越来越复杂,容易出现纠纷和争议。而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制度的引入,可以明确各方的权责,规范操作流程,提高交接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效减少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交接的程序和要求。物业承接查验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例如申请、受理、查验、备案等,以确保整个过程的规范和有序。其次是查验的内容和标准。查验的内容应包括物业设施的数量、质量、状况等方面,以确保交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查验的标准应明确具体的指标和要求,以便各方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评估和判断。最后是结果的处理和记录。交接查验的结果应进行记录,并由相关方签字确认,以便后续的责任追究和纠纷解决。
最后,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宣传和培训。对于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应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培训,以提高相关人员的知晓率和操作水平。其次是监督和检查。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承接查验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执行。再次是信息共享和协作。各方应加强信息的共享和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制度的落实。
总之,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在物业交接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明确各方的权责、规范操作流程、提高交接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可以有效减少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强对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其有效实施和执行。
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制度 篇三
1.0目的
按照及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质量标准要求,为了规范其物业承接验收的行为,促进承接验收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承接验收质量和验收工作完成后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2.0适应范围
适用于集团所管辖的物业承接查验过程。
3.0 职责
移交部门:地产工程部;
接收单位:物业公司;
监督部门:地产客服部等;
3.1地产工程部:地产工程部负责按计划完成所有工程的竣工,派专人与物业公司对接图纸移交及设施设备的移交工作的落实,负责移交督办承接查验的全过程;按期解决物业前期承接查验时提出的质量问题;
3.2物业公司:负责组建物业公司“承接查验小组”及进度计划的制定,并负责对物业项目的图纸及设施、设备的验收和接收工作;配合协助解决交楼过程中的各项问题。
3.3地产客服部:依据销售合同及国家的相关规定,全面负责监督房屋承接查验实施工作,并及时跟进与物业公司和地产各部门之间工作协调,提前两个月确定承接查验的工作计划;负责监督提出的质量问题按期整改。
4.0承接查验
4.1术语和定义:
承接查验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和建设单位共同对新接管项目的业主的专有部分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检查和验收的活动。在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企业于业主入住之前,将查验时发现的问题提交地产项目部处理,并办理物业移交手续的过程。包含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相关建筑资料、业主资料和其他物业管理所需资料并进行技术交底。
4.2承接验收前提条件:
4.2.1依据国家《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一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移交前的相应条件;
4.2.2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满足住宅功能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因滚动开发项目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暂定甩项的工程除外;
4.2.3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手续条件具备。
4.3承接验收时限:
4.3.1承接查验时间:一般为向业主集中交付前1个月,工程部在承接查验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公司,并组织召开承接查验专题会;
4.3.2资料移交时间:必须在物业现场查验20日前,地产项目部应该组织相应的施工单位向物业公司移交相关资料,以便前期物业公司对项目的设计、施工过程及成立承接查验小组做相应的准备;资料完整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不齐全的由工程项目部在30个工作日内补齐,经物业公司查验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手续无法弥补的由工程项目部书面说明,双方签字确认后备案待查。
4.3.3现场查验时间:在物业交付使用50日前,由工程项目部组织,物业公司参与完成业主的专有部分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初验工作,针对承接初验发现的问题召开工程协调整改洽谈会,15日内完成初验整改.物业交付使用30日前完成复验,针对承接复验中发现的问题召开工程协调整改洽谈会,10日内完成复验整改;(复验整改不合格的按合同进行处理)
4.3.4办理移交时间:在整改验收合格后,地产项目部应当在物业移交前15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公司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交接记录应当由相关单位和物业公司共同签章确认;
4.3.5移交备案时间:物业公司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相关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4.4承接验收准备工作:
4.4.1人员准备:物业公司在承接查验前应根据物业的类型、特点,与地产公司组成联合小组(联合小组可细分成资料查验组、现场查验组、协调组等;现场查验组可视情况作进一步细分),各自确定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
4.4.2计划准备:物业公司在接管前应制定承接查验实施方案,以使承接查验工作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方案由物业公司进行起草,报物业公司审批。
4.4.3资料准备:在物业承接查验之前,物业公司应准备好必需的查验资料,主要包括查验工作流程和记录表格。
4.4.4设备、工具准备:在物业承接查验中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检验方法来查验承接物业的质量情况,物业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准备好所需要的检验设备和工具。
4.5承接查验的工作流程:
物业小区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综合竣工验收后(或系统调试完成后或单机调试后),地产公司及时书面提请物业承接查验小组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双方约定查验时间。
4.5.1物业公司查验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
(1)熟悉查验各层面的情况;
(2)查验工作应备文件;
(3)查验人力与器具准备;
(4)查验前人员培训。
4.5.2物业公司现场查验运作阶段的主要任务:
(1)地产和物业相关人员进入物业查验现场;
(2)按照准备阶段所制各类表格分别进行查验;
(3)查验完毕填写表格,重要现场应进行拍照,一式两份,一份交地产公司,一份由物业公司存档备案;
(4)查验合格,双方办理移交手续,钥匙交物业项目服务中心。
4.5.3查验善后问题处理阶段的主要任务:
(1)按照查验标准和表格,将不合格部分进行汇总,并通知地产公司限期整改;
(2)整改情况作进一步跟进,并做出记录;
(3)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整改情况做出复检,直至合格;
(4)已接管物业安排人员进驻管理,由物业公司对部分成品进行保护,确保物业各项功能运作正常。
4.6承接查验的内容:
4.6.1物业资料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物业公司应查验并接收下列资料:
(1)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2)技术资料。包括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业主名册;
(5)物业管理必须的其他资料。如物业的规划、建设的有关资料,有关房屋、土地权属的资料,工程验收的各种签证、记录、证明,与供水、供电部门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对口交接人员由查验小组确定)
4.6.2物业共用部位。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在承接物业时,应对
物业共用部位进行查验。
房屋本体部位:
(1)物业的主体结构及外墙、屋面;
(2)共用部位楼面、地面、内墙面、天花、门窗,水电等功能房;
(3)公共卫生间、阳台;
(4)公共走廊、楼道及其扶手、护栏等。
物业设施设备: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种类繁多,各种物业配置的设备不尽相同,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主要内容有:高低压配电设施,柴油发电机组,电气照明,插座装置,防雷与接地,给水排水、电梯,消防水系统,通信网络系统,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排烟送风系统,安全防范系统,车辆管理系统,生化池,采暖和空调等。
园林绿化部位:园林绿化分为园林植物和园林建筑。物业的园林植物一般有花卉、树木、草坪、绿(花)篱、花坛等,无林建筑主要有小品、花架、园廊、水体等。这些均是园林绿化的查验内容。
公共配套设施:物业其他公共配套设施查验的主要内容有:物业大门、值班岗亭、围墙、道路、广场、社区活动中心(会所)、停车场(库、棚)、游泳池、运动场地、物业标识、垃圾屋及中转站、休闲娱乐设施、信报箱等。
4.7承接查验的方式:
4.7.1 承接查验不同于工程项目建设的竣工验收,是在物业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移交的物业资料,有关单项验收报告,以及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园林绿化工程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的相关合格证明材料,对物业公共部位配套功能设施是否按规划设计要求完成等进行核对查验。承接查验还应对设施设备参与调试和试运行,还应督促地产公司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4.7.2 查验的相关资料由地产销售部提供,物业公司主要是进行必要的复核。物业公司应督促地产项目部尽快安排验收。地产项目部无法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材料,物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重大工程缺陷,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物业公司可以拒绝承接查验。
4.7.3 物业管理的承接查验主要以核对的方式进行,在现场检查采用以下方式:观感查验、使用查验、检测查验和试验查验等方法进行检查。
观感查验:观感查验是对查验对象外观的检查,一般采取目视、触摸等方法进行。
使用查验:使用查验是通过启用设施或设备来直接检验被检查对象的安装质量和使用功能,以直观地了解其符合性、舒适性和安全性等。
检测查验:检测查验通过运用仪器、仪表、工具等对检测对象进行测量,以检测其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试验查验:试验查验通过必要的试验方法(如通水、闭水试验)测试相关设施设备的性能。
4.8承接查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
4.8.1收集所有的问题缺陷并进行分类整理,将承接查验所发现问题登记造表;将整理好的工程质量问题提交给地产项目部确认,并办理确认手续。
4.8.2工程质量问题整理后由地产项目部提出处理方法。(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物业公司在提出质量问题的同时,还可以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便于地产项目部进行针对性的整改)。
从发生原因和处理责任看,工程质量问题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施工单位引起的质量问题。若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发现或发生,按建设部《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应由地产项目部督促施工单位负责;对遗留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及时整改完成的,物业公司有权请第三方进行及时处理,产生的相关费用从相关单位工程款进行双倍扣除,并将其费用拨付物业公司。第二类是由于规划、设计考虑不周而造成的功能不足、使用不便、运行管理不经济等问
题。这类问题应由物业公司提出整改建议及措施,上报地产公司进行审批。改造或增补相应设施、设备费用由地产公司承担。查验中发现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与原有设计方案不符、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时,短期可解决问题项目发展部须限期落实,由物业公司另行复验;需较长时间解决的,双方须以备忘形式联系相关部门落实。
4.8.3为使物业工程质量问题得到及时圆满地解决,物业公司要做好跟踪查验工作。物业公司应安排固定专业技术人员分别负责不同专业的工程质量问题,在整改实施的过程中进行现场跟踪,对整改完工的项目进行验收,办理查验手续。对整改不合要求的工程项目则应继续督促地产公司处理。
5.0支持文件:
《承接查验流程图》
《承接查验的标准》
《承接查验的方案》
《设备房装修、配置标准》
《承接查验资料移交清单》
6.0相关表格:
略
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一)物业买卖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
(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
(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二)移交有关图纸资料;
(三)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
(五)确认现场查验结果;
(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七)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第十八条 现场查验应当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 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现场查验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二十二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交接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
第二十七条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第三十一条 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第三十二条 物业交接后,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凭借关联关系滥用股东权利,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损害物业买受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调解。
第四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制度 篇五
1、消防检查包括对消防器材、设备、装修、通道、易燃易爆物品及房屋用途改变的检查,也包括用电、用气安全和动火作业的检查。
2、各项目的消防责任人同时为消防检查人。同时,消防责任人的工作必须随时接受相关部门与公司领导的检查。
3、检查项目见《消防系统检查项目》。
4、项目负责人安排保安班或机电班对灭火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按规定时间更换或补充,不允许过期存放。
5、根据《消防系统检查项目》的规定进行检查,检查时必须作好详细记录,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尽快整改。
6、对物业区域(物业区域)内的公共地方的用电、设备、线路应每月检查一次,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存在隐患的地方,要及时维修或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7、对任何私拉乱接管线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制止,并发出违章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者,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和处罚。
8、严格执行装修审批制度,凡是动火作业,须得到消防机关和物业公司批准方可施工,物业公司应做好登记和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9、积极配合有关供气、供电、消防机关做好消防检查工作。
10、值班人员应每天对公共通道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堵塞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保持通道顺畅。酒楼、卡拉OK、餐厅、商场、地下室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增加巡查次数。对把房屋改变原用途的,责令业主恢复原批准用途。
11、秩序维护员应按规定制止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物业区域。
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制度 篇六
为进一步规范质量标准化、工程质量考核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使验收考核工作组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促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现场施工行为,结合矿井现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质标办负责对全矿井下巷道质量标准化工作及单项工程进行动态监督检查、考核和验收的归口管理。
二、考核及验收依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及公司有关规定。
三、、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将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单项工程单或临时派工单及时报送监理方及矿相关部门,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补充规程(措施)必须在改变原施工设计工程没有开始施工以前送交,不得因被有关部室查出问题以后编写补充规程措施或修改设计,否则按无规程措施施工或按原规程措施验收,作业规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在规程中明确注明。
四、各单位施工的工程必须始终保持动态达标,每月组织自检,自检认为大豆标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职能科室提出验收申请、联系验收。否则,不予验收(视为拒验),后果自负。
五、质标办组织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或工程质量验收,应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参加,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必须按时派人参加,参加右手人员应树枝验收标准,验收完毕后,必须在验收表(单)上签字,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无故不参加者将按公司有关奖惩办法处理。
六、各种工程验收时,必须严格按规定拉线(挂线)或使用激光定向仪,施工现场各种检测工具(锚杆锚索拉力计、扭力扳手、乳化液配比折射仪、单体支柱测压仪等)必须齐全有效、准确、完好正常使用,否则,改检测项视为不合格。
七、在工程质量考核验收中,充分利用各种检测手段和检测工具,用数据说话,对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和文明生产标准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通知单(整改通知单必须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不按期整改的除对单位按规定处罚外,一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呢,拒不签字责任者,按有关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八、煤巷掘进道遇断层,煤体松软,煤体节理发育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巷道超高超宽大于标准规定,必须有特殊施工措施,并注明支护方式,按施工措施,作业规程的规定考核验收。
九、各单位施工的工程验收时,工程主要负责人、验收员必须参加,并积极配合验收,并在考核验收表(单)上签字,确认验收结果,提出意见,针对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拒不签字,确认验收结果的,按实际考核验收为准,不予更改验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