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推荐5篇】

时间:2019-09-09 02:48:4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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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篇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梯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建筑物中。然而,电梯的高耗能特性给能源资源带来了巨大压力,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为了有效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电梯的运行效率,制定和实施电梯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电梯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应该从立法层面进行规范。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电梯的监管,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梯节能的标准和要求。制度应包括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和使用等环节,要求电梯制造商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充分考虑节能因素,采用高效的动力系统、控制系统和照明系统等。同时,制度还应规定电梯的运行时间、负载率和停靠次数等,以确保电梯的运行效率和节能性。

其次,电梯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应该加强对电梯的监测和评估。相关部门应建立电梯的能耗监测系统,对电梯的能源消耗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同时,应对电梯的能耗进行定期评估,分析电梯的能耗数据,找出能源浪费的原因和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此外,还应对电梯的运行效率进行评估,评估电梯的负载率、运行速度和停靠次数等指标,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以提高电梯的运行效率和节能性。

最后,电梯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应加强对电梯维护和使用的监督和指导。相关部门应建立电梯维护和使用的标准和规范,指导电梯维修人员和使用人员正确操作和维护电梯。制度应规定电梯的维修周期和内容,要求电梯维修人员按时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性。同时,还应加强对电梯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节能意识和操作水平,减少电梯的能源浪费。

综上所述,电梯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电梯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电梯的监管和管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电梯的监测和评估,加强对电梯维护和使用的监督和指导,以推动电梯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电梯节能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的节能意识,共同为建设节约型社会贡献力量。

电梯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篇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梯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建筑物中。然而,电梯的高耗能特性给能源资源带来了巨大压力,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为了有效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电梯的运行效率,制定和实施电梯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电梯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应该从立法层面进行规范。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电梯的监管,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梯节能的标准和要求。制度应包括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和使用等环节,要求电梯制造商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充分考虑节能因素,采用高效的动力系统、控制系统和照明系统等。同时,制度还应规定电梯的运行时间、负载率和停靠次数等,以确保电梯的运行效率和节能性。

其次,电梯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应该加强对电梯的监测和评估。相关部门应建立电梯的能耗监测系统,对电梯的能源消耗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同时,应对电梯的能耗进行定期评估,分析电梯的能耗数据,找出能源浪费的原因和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此外,还应对电梯的运行效率进行评估,评估电梯的负载率、运行速度和停靠次数等指标,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以提高电梯的运行效率和节能性。

最后,电梯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应加强对电梯维护和使用的监督和指导。相关部门应建立电梯维护和使用的标准和规范,指导电梯维修人员和使用人员正确操作和维护电梯。制度应规定电梯的维修周期和内容,要求电梯维修人员按时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性。同时,还应加强对电梯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节能意识和操作水平,减少电梯的能源浪费。

综上所述,电梯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电梯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电梯的监管和管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电梯的监测和评估,加强对电梯维护和使用的监督和指导,以推动电梯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电梯节能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的节能意识,共同为建设节约型社会贡献力量。

电梯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篇三

  一、电梯岗位职责

  (一)单位主管设备安全负责人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关于电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电梯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工作;

  3、组织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的电梯管理体系;

  4、组织制定并审批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审批本单位电梯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电梯使用状况;

  7、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

  1、在单位主管设备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

  2、负责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3、审核本单位有关电梯的统计报表;

  4、组织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检查电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况;

  5、做好电梯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的保存;

  6、抓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节能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7、根据本单位电梯使用状况,审定所编制的电梯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8、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情况;

  9、参加电梯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三)电梯操作人员职责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认真执行电梯操作规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载运行;

  4、时刻注意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敏性和可靠性;

  5、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6、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7、认真做好所操作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

  8、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与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协商依照《电梯维修保养规则》有关条款制定。

  三、 电梯事故报告制度

  (一)电梯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处理;

  (二)电梯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同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事故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方式除电话报告外,还应以传真方式报告。

  四、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电梯必须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予以确认盖章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电梯运行操作工(使用说明书注明需司机操作的)和电梯维修操作工必须经培训,考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操作。

  (一)一般要求

  1、不准超载运行;

  2、不允许开启轿厢顶安全窗、安全门运载超长物品;

  3、禁止用检修速度作为正常速度运行;

  4、 电梯运行中不得突然换向;

  5、禁止用手以外的物件操纵电梯;

  6、客梯不能作为货梯使用;

  7、不准运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8、不许用急停按钮作为消除信号和呼梯信号;

  9、轿厢顶部不准放置其它物品;

  10 、关门启动前禁止乘客在厅、轿门中间逗留、打闹,更不准乘客触动操纵盘上的开关和按钮;

  11、 操作工或电梯日常运行负责者下班时,应对电梯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运行检查记录表和交接班记录簿中,并交给接班人。

  (二)检修操作时的注意事项

  1、在电梯检修慢速运行时,一般不少于两人;

  2、检修慢速运行,必须要注意安全,互相没有联系好时,绝不能慢速运行,尤其在轿厢顶上操纵运行时,更要注意;

  3、在轿厢顶进行检修运行时,必须要把外厅门全部闭合,方可慢速运行;

  4 、当慢速运行至某一位置需进行井道内或轿底的某些电气机械部件检修时,检修人员必须切断轿顶检修厢上的急停开关或轿厢操纵盘上的急停按钮后,方可进行操作。

  (三)不安全状态下的操作及注意事项  电梯在运行中发生下列意外情况,司机(或乘客)应使电梯停止运行,并采取以下措施:

  1、电梯失控而安全钳尚未起作用时,司机(或乘客)应保持镇静,并做好承受因桥厢急停或冲顶 敦底而产生冲击的思想准备和动作准备(一般采用屈腿、弯腰动作)、电梯出现故障后,司机(或乘客)应利用一切通讯设施(如110、警铃按钮、通讯电话等)通知有关人员,不得自行脱离轿厢,耐心等待救援;

  2、发生地震时 应立即就近层停止运行;

  3、发生火灾时,司机人员应尽快将电梯开到安全楼层(一般着火层以下的楼层认为比较安全),将乘客引导到安全的地方,待乘客全部撤出后切断电源,并将各层厅门关闭;

  4、井道内进水时,一般将电梯开至高于进水的楼层,将电梯的电源切断;

  5、电梯失去控制时,应即按下急停按钮,仍不能使电梯停止运行时,梯内操作人员应保持冷静,切勿打开轿门跳出。

  电梯能否正常安全运行,除制造、安装外,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运行期间的日常维护与保养。笔者在电梯检验检测中发现有部分使用单位维修工对电梯维护工作不是认真观测执行“预防为主、预检预修、计划保养”的方针,而是电梯出了故障才进行抢修。这样做最终导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不良维修习惯。

  五、电梯层门钥匙使用方法

  1、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打开层门前请先确认轿厢所在的位置。

  2、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打开层门时,先将层门拔开50mm左右,以再次确认轿厢位置是否满足维修和紧急救援条件。当轿厢位置满足维修和紧急救援作业条件时,再用手将电梯层门扒开。

  3、层门完全打开后,必须有专人用手扶住打开的层门,防止层门自动关闭导致夹伤人员事故的发生。

  4、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打开层门作业时,必须在电梯层门口设置醒目的“请勿靠近”标识提醒其他无关人员,避免发生跌落事故。在层门关闭后应确认其已经锁住。

  六、电梯困人紧急处理措施

  1. 救护人员需保持镇静,及时与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并告之具体情况;

  2. 与乘客取得联络,稳定其情绪,并告诉乘客已采取急救措施;

  3. 确定统一指挥、监护、操作人员;

  4. 切断机器主电源,确认厅门、轿门是否关妥。通知轿厢内人员不要靠近轿门和试图打开轿门,注意避免被货物碰伤、砸伤;

  5. 机房人员与其他救援人员须确定联系方法并保持良好联系,操作前须先通知各有关人员,得到应答后方可操作;

  6. 机房内非专业人员放人时四人操作,至少两人盘车,一人松开抱闸,一人监护并注意平屋标记;

  7. 电梯轿厢移至平层处,将刹车恢复到制动状态;

  8. 确认制动可靠后,放开盘车手轮;

  9. 通知有关人员机房操作完毕,可打开电梯厅门、轿门放入或卸货;

  10. 查看是否有乘客受伤、货物受损。

电梯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篇四

  1

总则

  1 目的

  为明确本酒店特种设备的范围、特种设备的前期管理和日常维护,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要求,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酒店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的管理。

  2

管理职责

  1 工程部是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情况;负责调查分析和处理特种设备的事故。

  2 工程部负责在管辖范围内:

  2.1 组织特种设备的验收工作;

  2.2 组织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或使用证办理工作;

  2.3 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2.4 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及考核;

  2.5 安全阀、防爆片等安全附件管理工作;

  2.6 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7 组织编制、审核、汇总和上报特种设备的年度检查、检验、检修计划,并负责实施;

  2.8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台帐和档案资料。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1 前期管理

  1.1 特种设备购置时,要选择具备生产许可资质的厂家。特种设备生产厂家应提供随机出厂文件,包括: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三、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四、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1.2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设备部应当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资质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2日常管理

  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2 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检查记录。

  2.3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请定期检验。包括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的定期校验。

  2.4 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锅炉一般为2年,压力容器一般为3~6年,载人升降机为1年,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械为2年。

  2.5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6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2.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2.8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3 特种设备节能管理

  3.1 特种设备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设备及其相关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3.2 建立健全经济运行、能效计量监控与统计、能效考核等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3.3 特种设备要符合特种设备能效指标要求,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出厂文件的要求配备、安装辅机设备和能效监控装置、能源计量器具,并记录相关数据。

  3.4 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节能管理制度。

  3.5 特种设备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者节能改造。整改或者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3.6 对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造或者更换。到期未改造或者更换的,不得继续使用。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上岗等,具体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执行。

  4.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3 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

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4.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4.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4

附则

  1 本制度由保卫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印发施行之日起执行。

电梯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

  第三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的节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特种设备能效水平。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八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生产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符合能效指标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第九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应当在设备结构、系统设计、材料选用、工艺制定、计量与监控装置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节能要求。

  第十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方可用于制造。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制造单位不得进行产品制造。

  第十一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新产品应当进行能效测试。未经能效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批量制造。

  锅炉、换热压力容器产品在试制时进行能效测试。电梯产品在安全性能型式试验时进行能效测试。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到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产品能效测试申请,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测试,并出具能效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时,应当同时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影响设备或者系统能效的项目、能效测试报告等进行节能监督检查。

  未经节能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出厂文件应当附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能效测试报告、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等文件。

  第十五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不得降低产品及其系统的原有能效指标。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设备和系统能效项目不符合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当及时告知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被告知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估或者能效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节能技术资料。

  第三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七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设备及其相关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运行、能效计量监控与统计、能效考核等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八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出厂文件的要求配备、安装辅机设备和能效监控装置、能源计量器具,并记录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能效证明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含有设计能效指标的设计文件;

  (二)能效测试报告;

  (三)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书;

  (四)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能耗状况记录;

  (五)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六)能效定期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将节能管理知识和节能操作技能纳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考核内容。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节能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保障锅炉安全运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锅炉清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锅炉进行清洗,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保证锅炉清洗工作安全有效进行。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和设备的能效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当要求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当检查结果异常或者偏离设计参数难以判断设备运行效率时,应当由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能效测试,以准确评价其能效状况。

  第二十五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者节能改造。整改或者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造或者更换。到期未改造或者更换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产品推广目录、淘汰产品目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效果的信息收集,定期统计分析,及时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并将相关工作信息纳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

  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第三十一条 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依法进行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能效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溯源性,对测试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 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在用高耗能特种设备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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