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后孙志刚死不瞑目演讲范文(精简3篇)

时间:2012-07-08 04:31:2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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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孙志刚死不瞑目演讲范文 篇一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是孙志刚的父亲。首先,我要感谢大家能够给我这个机会,在这个重要的场合发表我的演讲。

在孙志刚一审判决后,我们全家都经历了巨大的痛苦和打击。孙志刚是一个善良、聪明、有梦想的孩子,他曾经充满希望地追求自己的梦想,但不幸的是,他却因为一些误会而走上了错误的道路。

孙志刚的离世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无法接受的事实。我们全家都在不断追问自己,为什么他会有这样的结局?为什么我们不能保护好他?我们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我们无法释怀。

然而,无论我们如何悲痛,我们都不能放弃对孙志刚的思念和对正义的追求。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它会给予每个人应有的惩罚和保护。我们同样相信,法庭会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还给孙志刚一个公正的评价。

尽管一审判决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伤痛,但我们不会停止寻求真相和正义。我们将继续坚持,坚持到底,直到孙志刚真正的死因被查清楚,真正的罪魁祸首被绳之以法。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感受到了社会的关注和支持。我们要感谢所有关心孙志刚案件的人,感谢所有为我们伸张正义的人。你们的声音和力量给了我们巨大的鼓舞和支持,让我们不再孤单。

最后,我想说的是,虽然我们失去了孙志刚,但他的精神将永远活在我们心中。我们将以他为榜样,继续努力,为他争取公正和正义。我们相信,孙志刚的离世不会白白浪费,他将成为一份珍贵的经验和教训,让更多的人认识到社会的黑暗和不公,努力改变现状。

谢谢大家!让我们一起为孙志刚而努力,让我们一起为正义而奋斗!

一审判决后孙志刚死不瞑目演讲范文 篇二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是孙志刚的朋友。今天,我站在这里,不仅代表自己,也代表所有关心孙志刚案件的人,为他发声。

在孙志刚一审判决后,我们感到非常震惊和失望。孙志刚是一个积极向上、勇敢有为的年轻人,他曾经有着无限的潜力和光明的未来。然而,他却因为一些不公正的判断和错误的定性而失去了生命。

孙志刚的离世让我们痛心不已,我们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我们要求法庭重新审视证据,重新评估案件,给予孙志刚一个公正的判决。我们相信,只有真相大白,孙志刚才能够安息。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感受到了社会的冷漠和不公。我们要呼吁更多的人关注孙志刚案件,关注每一个被冤枉的人。我们要求社会和法律给予每个人公正的对待,不让冤假错案再次发生。

最后,我想说的是,虽然孙志刚已经离开了我们,但他的精神将永远在我们心中。我们将继续为他而战,为他争取公正和正义。我们要坚信,只有我们的努力和呐喊,才能让孙志刚真正地“死不瞑目”,才能让他在天堂里安心地闭上眼睛。

谢谢大家!让我们一起为孙志刚奋斗,让我们一起为正义呐喊!

一审判决后孙志刚死不瞑目演讲范文 篇三

事件被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重视并亲自批示2。就这样,行凶者和与此案有关联的一系列人员迅速被依法惩处。2003年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同时开庭,对18名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另据报道,广州市有三名副局级以下的行政官员和警察等共23名人员受到党纪处分或行政处罚3。

在短短不到80天的时间里,多达41名相关人员受到法律制裁,似乎大快人心,这一事件也似乎暂时告于段落。

然而,远在北京与孙志刚素不相识的法律界人士却依然壮怀激烈!

因为,不但2003年5月22日贺卫方等青年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建议书4尚无反馈意见,而且,孙志刚案件的一审庭审又暴露了大量触目惊心的新的违法问题5;因为没有中央领导的重视和亲自批示,各地同时发生的和大量久拖不决的类似案件仍然得不到解决6;广州市和全国各地执行收容职权的有关部门并没有以此为借为戒进行整顿,切实加强执法人员的素质等等,凡此种种,无不令人忧虑!

一、收容能否从此走上末路?

(一)认识收容的概念 收容遣送和收容审查

在法律理论上,没有收容这个概念。收容是实践中创设的一种手段。它种类繁多,问题复杂,是中国法律制度中最阴暗的一面之一。收容曾经分为收容审查和收容遣送两种。收容遣送是由民政、公安部门负责,对于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以及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人员予以救济、 教育和安置的一种制度。它的存在依据是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孙志刚案件涉及的是收容遣送而不是收容审查。虽然,收容遣送和收容审查的执行机关、对象和依据都大不相同,但二者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限制被收容人员的人身自由。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都不采取收容审查措施了,为什么对经济地位低下的流浪乞讨人员就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呢?这是对流浪人员的歧视所致。

(二)、收容遣送没有法律依据

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然而,国务院并没有在立法法施行后,废止收容遣送的相关规定。

(三)运用现行法律废除收容制度

长期以来,收容遣送制度因没有法律依据而遭到法律界正直人们的不断抨击。正是因为收容遣送制度没有法律依据,非法限制收容人员的人身自由,缺乏监督和制约,才使得收容的权力不断扩张,侵犯被收容人员人身权利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另一方面,被收容人员往往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人员,他们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低下,向来逆来顺受,或法律意识淡漠,或没有经济能力寻求司法救济,这也培养了收容机构工作人员人上人的莫名其妙的优越感,纵容了收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收容人员的轻蔑和歧视甚至采取非人的待遇。以北京为例,每有重大活动都要清理遣送“三无”人员。在北京站就经常可以看到身穿制服的人象赶牲口一样趋赶着大量的收容人员,规模和场面着实令人震撼。孙志刚案件还有一个令人瞠目的事实没有被新闻媒体报道,那就是孙志刚死在精神病院里9,死前与精神病人一起关押,收容站如此不人道地对待一个心智正常的人,着实令人悚然。收容成了法制的死角和社会正常机体的毒瘤也从此可见一斑。

废除收容制度完全可以依据现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七)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只要全国人大常委

会正确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就可以废除收容制度,保证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避免悲剧重演。

二、加强执法者的素质建设,保障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的合法权益

收容制度之于孙志刚的死,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个不好的制度只是其死亡的一个条件,而真正导致孙志刚死亡的,是部分执法者不依法行政,或滥用职权,长期蔑视践踏普通公民的基本人权,或对侵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的基本人权的行为姑息纵容,或官官相护。

如果执法者的素质和执法意识不改变,他们照样会利用好的法律制度,也就是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制度,侵犯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的合法权利。中国目前在拘留,逮捕,或被判刑后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受到体罚虐待殴打甚至致死的也是屡见不鲜,即使是正在服刑的罪犯,他们的生命健康权也应该受到保护。所以,司法机关和国家机关应该从孙志刚的案件入手,加强对执法者的教育,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机制,对所有侵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孙志刚案件对其他冤案的启示——冤案的解决途径

孙志刚的案件充分显示了新闻界无冕之王通天的威力,再次让中国法律界蒙羞。

这个案件之所以能够在短短80天就得以解决,告诉人们一个可以效法的方法,那就是:一旦有了冤案,单纯通过法律手段是不够的也是幼稚的,要通过法律的、新闻的、政治的等等多种手段一起解决。

在现阶段,以新闻手段获得政治的手段,以政界要人的批示促进法律机制的高效运转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新闻媒体要选择全国性、世界性的,平面和网络不限,最大限度让恶行昭彰于世,以国际、国内的压力,敦促地方政府解决。

孙志刚的家属放弃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要求却获得了巨额国家赔偿。他们可以休矣。但是,坚持法制理想,与本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和利益关系的正义人士的心是不能被收买的。如果孙志刚的死能够导致中国收容制度的废除,如果孙志刚的死能够唤醒一部分执法者的良知,改变他们恃权枉法仗势欺人的作风,如果孙志刚的死能够带动其他类似案件的顺利解决,孙志刚死得其所!

一审判决后孙志刚死不瞑目演讲范文(精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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