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与社会关怀演讲范文 篇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向大家分享我的观点和思考,主题是法律经济学与社会关怀。
在当今社会,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已经成为研究法律与经济之间关系的重要理论体系。法律经济学强调市场规则和法律规则的相互作用,通过经济分析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为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司法实践的改进提供理论支持。然而,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应该将法律经济学与社会关怀相结合,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加全面和深入的思考。法律经济学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更应该关注社会公平和正义。在制定法律政策和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关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法律经济学与社会关怀的结合。
首先,我们应该关注法律政策对弱势群体的影响。在制定法律政策时,我们要考虑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不能只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公平和正义。例如,在制定劳动法时,我们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福利水平,避免劳动者被剥削和压榨。
其次,我们应该关注司法实践的公正与效率。法律经济学强调效率的追求,但我们不能为了效率而牺牲公正。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保证当事人的平等权利,避免司法不公和滥用权力。同时,我们也要提高司法效率,加强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司法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最后,我们应该关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法律经济学要考虑到长远的利益,不能只追求眼前的利益。在制定法律政策和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关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社会和谐等问题,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总之,法律经济学与社会关怀的结合是当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要把握好法律经济学的核心理念,将其与社会关怀相结合,在实践中发挥其最大的价值。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为社会问题的解决贡献自己的力量,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谢谢大家!
法律经济学与社会关怀演讲范文 篇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
大家好!我今天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向大家分享我的观点和思考,主题是法律经济学与社会关怀。
法律经济学是一门研究法律与经济之间关系的交叉学科,强调市场规则和法律规则的相互作用。在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规范,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需要经济学的支持和指导。因此,法律经济学在推动社会发展和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法律经济学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通过经济分析方法,我们可以对社会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为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例如,在解决贫困问题时,我们可以通过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贫困的原因和影响因素,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其次,法律经济学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分配不均和信息不对称是导致社会不公的主要原因之一。通过经济学的方法,我们可以研究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改革方案,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例如,在推进反垄断和反腐败工作中,我们可以通过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市场竞争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最后,法律经济学可以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要关注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问题,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通过经济学的方法,我们可以研究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提出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措施,促进经济的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例如,在制定环境法律和政策时,我们可以通过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环境成本和经济效益,平衡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总之,法律经济学与社会关怀的结合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我们要充分发挥法律经济学的作用,将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好地推动社会的发展,实现社会的繁荣和人民的幸福。
谢谢大家!
法律经济学与社会关怀演讲范文 篇三
</Script> 作为法学与经济学之间交叉的一门边缘学科,法律经济学当初刚被介绍到中国来时即引起了学术界广泛的关注。它从经济学成本投入与资源分配等角度出发,对法律与制度的安排作经济的分析,以期使这种安排达到最佳效益。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法律经济学开阔了法学研究领域的新视野,对于解释现行的法律制度,预测其发展趋势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令笔者忧虑的是,作为在当今中国雄霸学术界控制着话语权的作为显学而存在的经济学与法学两门学科的结合所产生的新生儿,法律经济学的诞生,会不会难以避免地沾染上豪门习气?事实证明,笔者的忧虑绝非是杞人忧天。当今中国法学界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往往过份注重烦琐的数学及技术的分析,甚至陷入其中自得自乐以致不能自拔,但却忽略了作为社会科学所应当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社会关怀。
问题还得从一件事情谈起。前些年沈阳市出台了一部交通事故处理的地方性法规,内容大意是如果行人违章而机动车辆并无违章,那么发生交通事故依该规定责任将全部由违章的行人负担,机动车驾驶一方不负赔偿责任。经媒体炒作,将其内容形象地概括为“撞死人白撞”。此法规一出,立即在全国激起了轩然大波,赞成者固然有之,但听到更多、更普遍的是反对者的声音,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也加入了声讨行列,将其喻为是反人道、反人性、野蛮的规定。由于媒体的关注和推波助澜,一时间,沈阳市的这部法规成了过街老鼠,处于人人喊打的境地。
但是,争论归争论,尽管对沈阳市有没有权力制定这样一部涉及到人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这部法规本身是否违反宪法的精神或直接违反立法法的规定可以作进一步详细的法理分析,尽管反对者众多,沈阳市的这个法规还是实施了,后来听说武汉和上海两市也有了相类似的规定。本来嘛,学者也仅仅就是学者罢了,唐诗不早就有云:“百无一用是书生”嘛,而更何况伟大的领袖亦曾豪情万丈地写下过“刘项原来不读书”的伟大诗句呢。作为百无一用的书生纵然反对又能如何呢?最终不还是徒劳吗?这场讨论后来渐渐地平息下来了,因为这个世界变化实在太快了,人们的注意力也转移得实在太快了,人们实在没有耐心长期关注一个已失去新鲜劲的类似祥林嫂和阿毛之间发生的这一类的故事。虽然随后武汉和上海的两位教授丧生滚滚车轮下的惨剧让媒体抓住又猛炒作了一把,让善良的容易感动的人们掬了一把同情的泪水和又愤慨了一回,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就是法律,绝不是说着玩儿的,尽管你可以把它归到自然法概念中的“恶法”之列,尽管它可能与亚里斯多德所称的那种得到普遍遵守的法律本身应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的理念相左,尽管它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与公平、正义、人权的宪政精神相违背,但因为它是法律,所以尽管人们可以自由地批评它,但同时还是必须严格地遵守它,因为违反它的后果必然要付出相应的沉重的代价。“恶法杀人”的例子在历史上也是不绝于书的,谁都不会忘记,作为西方文化史上的两位圣人苏格拉底和耶蘇都是为恶法所杀的,因此,两位教授之死也颇具悲壮与神圣色彩了。我本不想加入这场讨论来凑热闹,尤其是在一个话题冷场之后再提起又有什么意思呢?但最近读到的一篇文章却不得不让我如骨梗在喉不吐不快了。
这篇文章出自一位法律学者的手笔。谈得就是上面所述的沈阳市的那个法规,他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该法规进行了分析,运用的是一些数学的、技术的方法,过程不太能引得起我的兴趣,但是其通过以上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得出的结论倒是引起了我的关注。作者的结论是,沈阳市出台的该法规的背后是有经济学根据的,符合经济学原理与规律,换句话说这部法规是合理的。认为这部法规的出台将有助于促使行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言下之意即是:如果没有这类的规定,行人横穿马路将很难禁止。而且他进一步认为,由于行人横穿马路,车辆就需慢行,那么道路就会不畅,从而影响到交通运输的效率。如果造成事故,事故的处理必然就会造成交通的堵塞甚至瘫痪,将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的浪废,因此,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这些损失都应考虑在其中,应由责任人来承担。通过以上的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这部法规的出台是合理的。至此,我不禁拍案而起不得不有话要说了。其次,与一些赞成者的观点一致的是,这位作者的观点中还隐含这样的一个暗示,即当前行人素质差,而且短期之内无望有大的提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既然提高素质这一途径走不通,那么制订这样的一个法规或许至少可以起到镇慑和教育这些人的作用。幽默一点地说也可称之为以鲜血来擦亮人的眼睛吧,以此来迫使人人知法畏法从而自觉守法最终达到交通顺畅的目的。其观点实际上也大谬不然。行人素质低,那么机动车驾驶员素质就一定高吗?只要去交警部门了解一下每年你所在的城市有多少机动车驾驶违章,只要上街看一看许多司机是如何开英雄车、霸王车,尤其是在过没有设红绿灯的斑马线时是如何置行人于不顾呼啸而过,行人过斑马线时是如何战战惊惊、如履薄冰的情形,我想任何人恐怕都不能断然得出肯定的结论。另外,就算是行人的素质低,但这种素质低能成为立法牺牲其生命健康权的理由吗?这两者没有也不可能有必然的逻辑联系。此外,我们还应考虑到行人横穿马路的种种复杂的情形:其中可能有智障者;有老人、小孩;有急事须横穿者;有因交通设施设置确实十分不合理,为避免绕太远的路而图方便横穿者;也有因习惯了在乡间田野或小路上任意驰骋,还不明白城市文明的交通规范的刚刚进城打工的农民等等。不分清红皂白地在立法上对这些特殊情形一概不予考虑,合理吗?
另外,众所周知,我国城市交通的普遍现状是街道窄、人多、车多、交通拥挤,没办法,谁让咱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呢。现在颇值得我们自豪和津津乐道的是作为当代中国人财富与地位向征的汽车越来越多地进入了家庭。但汽车数量的剧增与短期内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不会有太大的改善之间已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这使得原来就拥挤不堪的城市交通状况更趋恶化。而在我国大部分城市,作为有限公共资源的城市道路是如何分配的呢?其做法是左右两边为人行道,供行人与非机动车通行,中间以道路中心线为界左右各有一至三个左右的机动车道。但细心的人们往往会注意到,通常左右两边的人行道加起来还不足一个机动车道宽!这样划分道路也许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是符合经济学原理的,也是效率的,但这样的分配规则是民主商定的吗?它公平吗?与行人相比,机动车一方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既然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你享受了更多的道路资源,而且驾驶机动车属高速行驶的危险作业,如果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事故,机动车驾驶员受到的人身伤害要比行人受到的伤害小得多,或者是根本不会受到任何伤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驾驶者在驾驶时就应付出更多的注意,应随时保持高度的警惕以防止因自己的稍一不慎而酿成的事故。这应是一个符合逻辑的必然结论,也符合资源占用的数量应与付出的数量成正比的经济学原理与现代法治“抑强抚弱”的精神。但现在好了,因为出台了这样的法规,驾驶员因此而“有法可依”,那么尽可以“放心”驾驶去了,只要自己不违章,自己的注意力可以比以前放松了,甚至在关键时刻也可以不用踩刹车了,因为即使撞死了人也不用负什么责任嘛,紧急踩刹车没准还翻车使自己受到伤害呢,谁那么傻呢,危急的时候首先保护自己是人的本能
嘛。这部法规会不会起到这样的暗示作用呢?我想我们完全有理由作上面的假设。也许这部法规的制定者们是从性善论的角度出发,将司机们都想象成君子了吧,但我们却实在无法将所有的司机都想像成谦谦君子。因此,在立法时,与其从性善论出发倒不如从性恶论出发,立法时做到先小人后君子。而且立法者在涉及到行人的生命健康权与车辆通行权取舍的重大问题上时,绝不能简单地单纯地从追求效率的经济学角度出发,为了保护车辆的通行权而漠视对行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无论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得出的结论证实这部法规的出台是多第的合理,但这种数学的技术的分析却始终无法回避一个问题——公平的问题。经济学不是万能的,如果没有安得广厦千万间和哀民生之多艰的那种悲天悯人的社会关怀,产生那种诸如著名的经济学家看不到当代中国失业严重的社会现实,反而大力倡导现在应鼓励人们在城里和乡下各有一套住宅,周末开车去乡间度假的那种不切实际的只有在富人俱乐部中才可听到的论调和虚浮的理论一点也不奇怪。有鉴于此,学者何清涟女士从一个社会学者的道义与良知出发一再呼吁将人类关怀引入到经济学研究领域。关注国计民生的经济学固然不能忽视社会关怀,作为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终极价值目标的法学则更应体现人性、人道与社会关怀。那么,两者结合产生的婴儿法律经济学又该如何呢?我想,作为法学与经济学结合的产物的法律经济学更应博采两家之长,而绝不能为数学而数学,为分析而分析,为数字和技巧所迷惑而陷入其中沦为数学和技术分析的奴仆最终忽略了作为社会科学应始终关注的社会关怀。
作者:高军 ,史学硕士,曾任出版社出版策划 、晚报法制版记者、编辑、现任大学法学讲师、兼职律师
通信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学院政法系 邮编:516015
法律经济学与社会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