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查报告 篇一
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本篇报告将从政府执行力不足、腐败问题、法律意识低下和司法独立性不足等方面,探讨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原因。
首先,政府执行力不足是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一大困难。虽然中国有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政府部门的执行力较弱。一方面,政府机构之间的协调不够,导致法律的执行存在一定的障碍。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对法律的执行态度不够积极,甚至存在敷衍塞责、懒政怠政的现象。这些问题导致了法律的执行效果不佳,影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其次,腐败问题也是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一大挑战。腐败现象不仅严重侵蚀了社会公平正义,更对法治建设造成了严重的阻碍。一方面,腐败使得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为一些违法行为提供了保护伞。另一方面,腐败现象也削弱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使得法律意识逐渐淡化。因此,打击腐败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此外,中国法治建设还面临着法律意识低下的问题。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一些人对法律的重要性和尊严缺乏足够的认识。另一方面,法律教育和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公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有限。这些问题导致了法律意识的普遍不高,使得法治建设难以取得进展。
最后,司法独立性不足也是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困难之一。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司法独立性受到了一定的制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对司法机关的干预和影响较大,使得司法独立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一些法官的独立意识和素质不够,容易受到外界干扰和影响。这些问题都制约了司法独立性的发展,影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综上所述,中国法治建设在实践中面临着政府执行力不足、腐败问题、法律意识低下和司法独立性不足等困难和挑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加强执行力,加大打击腐败力度,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以及推进司法独立。只有克服这些困难,才能够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查报告 篇二
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篇报告将从司法体制问题、法律执行问题、公民意识问题和国民文化传统问题等方面,探讨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原因。
首先,司法体制问题是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一大困难。中国的司法体制存在一些问题,如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够独立、审判程序不够公正等。这些问题导致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受到一定的制约,影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其次,法律执行问题也是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一大挑战。尽管中国有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对法律执行的态度不够积极,导致法律的执行效果不佳。另一方面,一些法律执行机关的能力和素质有待提高,使得法律的执行存在一定的困难。这些问题使得法律的执行效果不佳,影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此外,公民意识问题也是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困难之一。一方面,由于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一些人对法律的重要性和尊严缺乏足够的认识。另一方面,一些公民自身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容易产生违法行为。这些问题导致了公民对法律的遵守程度不高,使得法治建设难以取得进展。
最后,国民文化传统问题也是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困难之一。中国拥有悠久的文化传统,其中一些观念和价值观与现代法治理念存在一定的冲突。这些冲突使得一些人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存在一定的障碍,影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综上所述,中国法治建设在实践中面临着司法体制问题、法律执行问题、公民意识问题和国民文化传统问题等困难和挑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改革司法体制,加强法律执行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以及推动国民文化传统与法治理念的融合。只有克服这些困难,才能够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查报告 篇三
中国法治建设遇到困难的原因调查报告
我国在当前正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在法制建设、普法宣传、严格执法等方面颇有成绩。然而,仍然存在大量法律不被尊重、得不到有效实施的现实状况。如今我国走向法治的最大困惑在于:传统的文化积淀依然深刻地存在于国民心理之中,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进而影响着已经颁布的法律制度的实现,导致许多法律在生效后并没得到较好的实施。我国的法治建设可谓步履维艰,困难重重,本文试着从熟人社会、人治社会、传统道德方面找出其原因。
一、熟人社会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中国的乡土社会已经远远不是那个传统的、不流通的、礼俗的社会。从全国范围来看,完成了向工业社会转型的只是沿海少数农村地区,广大中西部地区的乡村相当长一段时期
内还是处于农耕社会时期,大多数中国人仍然生活在转型初期的乡土社会。在转型初期的乡土社会中,以户为单位的经营方式与沿袭久远的封建社会经营方式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家庭仍是核心,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目的的农业生产仍无法冲破封闭的壁垒,血缘、地缘关系的根基虽然有所动摇,一部分人脱离农业生产转入工业、商业、运输业,但农民终究离土不离家,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农民仍然把根扎在乡土社会,血缘与地缘相结合的关系仍是乡土社会的主导关系。农村与城市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人员流动性的差异。农村由于其地理位置偏僻、经济发展模式单一,与外界交流很少、社会组成人员较为稳定,因此,虽然从整体来说,当代中国社会的“血缘关系、亲缘关系”日趋淡薄,正由“熟悉人”社会迈向“陌生人”社会,但具体到农村,尤其是西部偏远地区的农村,这种趋势似乎并不明显,“熟人社会”仍是这些地方的.主要表现。受生产力水平等其他因素限制,村民生活和交往的环境具有小而稳定的特点,人与人交往异常紧密。此时,外界的评价对个体行为产生了强有力的约束,道德层面的要求成了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人们不需要《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的保障,就能够确信交易的安全性,不需要《刑法》的警戒和惩罚就能够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人们的信誉保证机制、刑罚实施机制完全建立于“熟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和私力救济层面之上。在这种“秩序”环境下,法律的介入反而让村民觉得麻烦,多此一举,简直就是画蛇添足,还充满了不可预期性,甚至效力还远远低于他们心目中的“法”。
当然,无论怎样,今天的乡土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它。曾经浸润在“礼法文化”中的乡土社会,面对现代化的冲击、社会的变迁逐渐失去了“礼治”的基础。然而,当“法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开始慢慢填补“礼治”退让出的秩序空白之时,却又遇到了难以想像的障碍,生长在异域文化土壤上的法律体系有着它的科学性,但是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却似乎难以开花结果。
二、人治社会 贱讼情结
我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以皇帝的中央集权、君无戏言而延续。皇上就是法,言出法随。一切制度因皇帝的兴趣所好改变,皇上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封建思想的束缚以及刑罚的威慑作用,一直影响着现在的一部分人。
中国古代民间有着深远的贱讼、厌讼或者无讼的传统,广大民众往往以“息事宁人”为由而回避诉讼,长期以来形成了“忍”字为先,委曲求全的心理。到了唐宋明清之际,随着社会的变革,经济的繁荣,曾几度出现过诉讼膨胀、健讼之风兴起的情况,终被封建正统视野下的舆论打压得无力生存,无疾而终。可见,这种回避、轻厌诉讼的贱讼情结甚为难解,而我国古代历史总体而言诉讼不兴的局面也因此得以形成。应届毕业生求职网
在大多数统治者看来,诉讼纷争的提起在于小民当忍不忍、礼义教化未宣所致,是道德水平下降的表现。统治者曾对争讼有过“唇舌细故而致争,锥刀小利而兴讼”的评价,表明了其以争讼为耻的态度。所谓“得己且己,莫妄兴词。一到讼庭,终身仇敌。璨相报复,无有休期。坏产破家,多由于此”。 可见,当时正统视野下,那些受过儒家思想教化的人认为词讼可免则免,能用别的方法解决就尽量不要对簿公堂。提起诉讼有诸多弊端,不仅使得争讼者自身家破人亡,怨怨相报永无穷尽,而且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败坏社会伦理道德,威胁社会的安定。因此,统治阶级大力倡导“和为贵”,“克己修身”,对民众进行伦理道德教化,使邻里、家庭自相慈爱以达到息讼,维护社会安宁的目的。再者,封建家长制的社会背景下,形成以家长处理纠纷的习惯,“家丑不可外扬”,家族礼法排斥提起诉讼。我国古代从西周时候起就建立了“亲亲”的礼治原则,确立了以嫡长子继承为基础的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规范家族成员的不同地位,并提出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理想状态。经过演变和发展,最终形成了贯穿我国整个封建历史的封建家长制。这种家长制在唐宋明清等封建盛世表现都颇为突出,以至于今天在我国某些落后地区还可见其遗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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