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税收执法监察情况调研报告【精彩3篇】

时间:2017-08-07 04:14:18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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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税收执法监察情况调研报告 篇一

近年来,我国税收执法监察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为了深入了解专项税收执法监察的情况,我们对相关机构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结果汇报如下:

一、监察力量建设

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税务部门在专项税收执法监察方面已经加大了力度。一方面,税务部门加强了对监察力量的培训和配备,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另一方面,税务部门不断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合作,形成了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提高了执法效能。

二、监察手段创新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税务部门在专项税收执法监察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创新的手段。例如,通过建立税收大数据平台,实现了对纳税人的全方位监察;通过推行税收信用评价制度,激励纳税人遵守税法;通过加强对涉税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提高了发现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能力。

三、问题和挑战

尽管专项税收执法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看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税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和不公正的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强监察和整改。其次,一些纳税人对税收执法监察存在不信任和抵触情绪,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此外,税收执法监察的工作重点需要更加明确,以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

为了进一步加强专项税收执法监察工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 加强监察力量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2. 推动税收执法监察手段的创新,加大对大数据和信息技术的应用。

3. 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4.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执法监察的理解和支持。

5. 完善监察机制和规范,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之,专项税收执法监察工作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税收的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专项税收执法监察工作将取得更大的成绩。

专项税收执法监察情况调研报告 篇二

专项税收执法监察是维护税收秩序、保护国家财政利益的重要手段。为了了解我国专项税收执法监察的情况,我们进行了调研。以下是调研结果的汇报:

一、执法监察机构

我国专项税收执法监察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税务部门设立了专门的税收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专项税收执法监察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同时,税务部门还与其他执法部门加强合作,形成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提高了执法效能。

二、执法监察手段

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我国专项税收执法监察采取了多种手段。一方面,税务部门加强了对纳税人的监察,通过建立税收大数据平台,实现了对纳税人的全方位监察;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加强了对涉税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提高了发现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能力。

三、执法监察成果

专项税收执法监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我国税务部门成功查办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维护了税收秩序和国家财政利益。此外,税务部门还通过推行税收信用评价制度,激励纳税人遵守税法,提高了税收合规水平。

四、问题和挑战

尽管专项税收执法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看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税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和不公正的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强监察和整改。其次,一些纳税人对税收执法监察存在不信任和抵触情绪,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此外,税收执法监察的工作重点需要更加明确,以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

为了进一步加强专项税收执法监察工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 加强监察力量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2. 推动税收执法监察手段的创新,加大对大数据和信息技术的应用。

3. 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4.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执法监察的理解和支持。

5. 完善监察机制和规范,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综上所述,专项税收执法监察是维护税收秩序和国家财政利益的重要手段。我们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专项税收执法监察工作将取得更大的成绩。

专项税收执法监察情况调研报告 篇三

专项税收执法监察情况调研报告

如何围绕在“十一项工程”建设中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研究具体问题,谋划今后工作,是我们国税部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重要的结合点。税收两权的监督制约是廉政工程建设的重点和核心,税收执法监察又是“两权监督”的重要手段。多年来,税务部门通过税收执法监察有效地保证了税收法律法规正确运行,有效地促进了税务机关行政管理的规范化,既保障了国家税收收入、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税务干部,将不良倾向和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增强了廉政建设。但是,传统的税收执法监察模式与现行的税收精细化管理越来越不相应,从而制约了税收执法监察作用的有效发挥。鉴于“两权监督”的内容广泛,目前监督力量不够,监督形式不活,监督效果不明显。我们认为,开展专项税收执法监察则是解决问题的较好途径。

传统税收执法监察的弊端

税收执法监察的对象即是税收“两权”,即税收执法权和税务行政管理权。税收执法权包括税额核定、停歇业户管理、异常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管理、减免缓税审批、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税务稽查处罚等各个环节;税务行政管理权包括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调配、重大事项的决定、财务经费管理、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各个环节。可见,税收“两权”涵盖了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

传统的税收执法监察基本模式是:每年度由上级税务部门统一部署,集中时间开展,监察和检查的内容围绕税收“两权”进行设置,每年基本相同。其弊端是:

一是时间过于集中,缺乏灵活性;

二是事权过于集中,缺乏自主性;

三是内容过于集中,缺乏针对性;

此外,由于时间安排紧凑,检查内容繁多,加上当前监察干部人力不足等多种因素,检查的深度和质量难以保证。

专项税收执法监察的实践

针对传统税收执法监察的弊端,近年来,各地纷纷开展起专项税收执法监察。所谓专项税收执法监察即是对税收“两权”认为薄弱的环节或某一点开展针对性检查。如在一次省局召开的纪检监察调研座谈会上,据某市局介绍,该局针对停歇业户进行了专项检查,结果在抽查的11户当中,竟有8户为假停歇业,该市局以此为突破口,组织人员对全市停歇业户进行了检查,发现了大量的假停歇业户。近年来,省局也尝试开展了诸如此类的专项税收执法监察活动,如20xx年开展的人事纪律检查,20xx年开展的财经纪律检查等,成效都非常明显。我局也曾就纳税评估、废旧物资回收等高风险企业进行了重点检查,效果也很不错。

开展专项税收执法监察的思考 显而易见,专项税收执法监察具有比传统的税收执法监察更多的优越性:

一是针对性更强。一事一查,或几事一查,有较强的针对性;

二是灵活性更大。不受时间和事件的约束,认为某一环节或某一项工作需要加强和监督的,随时可以组织检查;

三是深入性更高。由于检查的对象单一,可以组织精兵强将深入细致地进行检查,检查效果更好。

可以预见,专项税收执法监察将是今后开展税收执法监察的重要手段。目前,专项税收执法监察还正在萌芽和创新阶段,我们认为,要认真地加以完善和规范:

第一,健全组织领导。专项税收执法监察活动应在各级党风廉政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由各级监察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涉及多个部门联合行动的由纪检组或分管领导进行协调。

第二,完善工作机制。整合政策法规监督、干部人事监督、财务审计监督、行政监察监督、巡视检查监督等职能部门的监督资源,制定与完善信息共享制度、联系会议制度等,及时发现和掌握薄弱环节、存在的问题,以便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做好规划,每年度扎实有效地开展好2—3项监督检查,促进依法治税,依法管理。

第三,拓展监督渠道。通过“六个融入”,实现“三个贯穿于”,即把“两权监督”融入依法治税之中,强化执法监督,促进依法组织收入;融入科学管理之中,完善岗责体系,健全执法责任制;融入行政管理之中,完善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健全人、财、物管理制度,推行人事、财务、事务公开;融入优化纳税服务之中,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纠正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融入信息化建设之中,将“两权监督”逐步纳入系统网络,通过过程控制和标准化管理,减少权力运行的随意性;融入干部队伍建设之中,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抓好勤政廉政教育,推进国税廉政文化建设。

第四,灵活监督形式。一是参与会议,做好事前事中监督。各级监察室主任要列席局长办公会、党组(支部)会;凡讨论有关税额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减免缓征等重大税收业务问题的办公会、局务会或小组会等,会议召集部门应通知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应派员参加;凡讨论有关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调配、重大事项的决定、财务经费管理、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行政管理问题的办公会、局务会或小组会等,会议召集部门应通知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应派员参加。二是开展专项检查,做好事后监督。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或上级要求,针对执法和行政管理两方面的监督事项,认为有必要时,可从中抽取1—2项开展专项检查。三是开展专项调查,征求群众意见。针对执法事项和行政管理事项,设计调查提纲,开展外部调查和内部调查,调查形式可采取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走访和网上调查等形式进行。

四是开展述职述廉,加强廉政测评。全系统副科以上干部每年要结合公务员考核进行述职述廉,由干部职工现场对其廉政测评。逐步试行税收管理员向所管辖区域

纳税人述职述廉,由纳税人现场进行廉政测评。

第五,注重成果运用。每项监察(监督)活动结束应形成完整的工作报告,向党风廉政领导小组或同级党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考核测评类的监督结果除进入个人廉政档案外,还应作为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的依据,实行“一票否决”,考核测评不合格者不得评先评优,已经取得先进荣誉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各项监督结果实行一定范围内通报、全系统通报,接受干部职工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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