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科学发展观在生态城市建设中的指导作用 篇一
科学发展观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种关于发展的理论,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全面性和可持续性。在生态城市建设中,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科学发展观强调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城市建设的核心是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科学发展观提出要坚守生态底线,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避免过度开发和破坏生态环境。科学发展观的这一要求为生态城市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其次,科学发展观强调协调发展。生态城市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新模式,旨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科学发展观提出“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念,要求在城市建设中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在生态城市建设中,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同时也要注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再次,科学发展观强调可持续发展。生态城市建设的目标是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提出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避免过度开发和消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进步。
总之,科学发展观在生态城市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科学发展观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强调协调发展,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强调可持续发展,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生态城市建设中,我们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生态城市的目标,建设美丽、宜居、可持续发展的城市。
浅论科学发展观在生态城市建设中的指导作用 篇二
科学发展观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关于发展的理论,旨在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推动可持续发展。在生态城市建设中,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科学发展观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生态城市建设的核心是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科学发展观提出要坚守生态底线,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避免过度开发和破坏生态环境。科学发展观的这一要求为生态城市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其次,科学发展观强调协调发展。生态城市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新模式,旨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科学发展观提出“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念,要求在城市建设中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在生态城市建设中,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同时也要注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再次,科学发展观强调可持续发展。生态城市建设的目标是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提出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避免过度开发和消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进步。
综上所述,科学发展观在生态城市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科学发展观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强调协调发展,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强调可持续发展,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生态城市建设中,我们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生态城市的目标,建设美丽、宜居、可持续发展的城市。
浅论科学发展观在生态城市建设中的指导作用 篇三
[摘要]生态城市是一个崭新的城市理念和发展模式,是建立在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更深刻认识,基础上的新文化观。文章分析了我国生态城市发展现状与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加快生态城市建设的对策建议。[关键词]科学发展观;生态城市;问题;对策
[作者简介]吴光玲,中共宁德市委党校副教授,福建福安355000
在城市发展进程中,传统的发展观把发展视为单纯的经济增长,结果是有增长无发展,导致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失衡、生态环境改善与经济增长的矛盾冲突。生态城市建设是对工业化发展模式的辩证否定,它摒弃了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顾人类福利和生态后果的唯经济的工业化发展模式,转向兼顾人口、资源、环境、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注重复合生态整体效益的发展模式。生态城市建设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生态城市的内涵
生态城市的理念是在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人与生物圈(MAB)”计划研究过程中提出的,这一崭新的城市理念和发展模式一经提出就受到全球的广泛关注。从近年来国内外对生态城市建设的探索和实践结果来看,生态城市的基本内涵主要体现为:生态城市从广义上讲,是建立在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更深刻认识基础上的新文化观,是按照生态学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自然协调发展的新型社会关系,是有效的利用环境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从狭义上讲,是按照生态学原理进行城市设计,建立高效、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聚居环境。生态城市中“生态”两个字包含了生态产业、生态环境和生态文化3个方面的内容。生态城市不仅涉及城市的生态环境系统(包括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也涉及城市的经济和社会,是一个以人的行为为主导、以自然环境系统为依托、资源和能源流动为命脉、以社会体制为经络的“社会——经济——自然”的复合系统,是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统一体。
二、我国生态城市发展现状与面临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生态城市建设取得了较快的进展,但生态城市建设中仍然面临许多问题。一是生态城市规划和目标的确定违背自身生态特征。由于不同城市的生态特征存在明显的差异,一些城市没有依据自身生态特征制定相应的建设规划和目标,而是照搬其他城市的做法,甚至出现为单纯追求目标实现而违背生态规律的现象。例如,一些城市通过大量种植草坪提高绿化率,而城市自然生态系统形成中占主导地位的树木的种植比重却较低,影响了综合生态效益的发挥。二是生态城市规划目标的实现缺乏项目支撑。三是科技创新的基础和支撑作用没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四是缺乏公众的广泛参与。五是尚未建立循环经济产业组织体系。循环经济模式是生态城市建设的产业基础,在生态城市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六是对生态城市建设具有促进和保障作用的政策法规体系还不完善。在立法理念、立法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与生态城市建设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三、加快生态城市建设的对策思考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生态城市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生态城市建设有很强的公益性,因此,我国更要注重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一是城市政府应制定生态城市建设规划与实施框架,确定建设方向、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及阶段目标等,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职能;二是制定相关法规,使生态城市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障总体规划和目标的实现;三是制定推动生态城市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特别应针对不同阶段的目标和任务,制定相关政策,如生态建设项目的投融资政策、税收减免政策、财政补贴政策等。
(二)加强科技创新的基础与先导性作用
一是要加强生态城市建设中各类技术的基础性研究,包括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专门技术等,对重大技术项目要组织国家级科研院所等联合攻关,并保证专项资金;二是加快建立生态城市技术体系,包括循环经济技术、生态农业技术、生态工业技术、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清洁能源利用技术、无公害实用技术等,形成全面完整的生态城市技术研究和开发体系;三是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体制的建立,加快科研成果的创新和转化应用,为生态城市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三)构建生态城市交通体系
一是坚持将改善城市交通运输体系与城市的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进行统筹规划,提高城市交通运输效率和土地开发利用率;二是调整传统交通结构,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系统,城市土地的开发利用应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创造条件,并采取政策措施鼓励人们利用城市市区公共交通;三是限制私人汽车在城区的使用,加快完善自行车专业设施,改善步行环境,实现节能减排。
(四)选择优先行动领域
应根据我国不同城市的生态特征和建设状况,在确定生态城市的发展规划后,积极选择优先行动领域和重点项目,促进建设目标的实现。例如,按照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首先调整城市功能布局,如交通运输结构和布局、产业结构和布局、城市建筑和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和布局等,促进城市功能布局生态化;通过加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选择工业产业中的重点领域实施能源、水资源节约和再生 资源综合循环利用项目,推进城市产业生态化发展。
(五)积极倡导公众的广泛参与
一是要通过各种方式发挥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使生态建设的有关法规和政策通过该组织得到深入的贯彻和落实,积极引导广大公众参与生态城市建设。二是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的方式提高公众的生态意识,增强公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参与生态城市建设的积极性。
(六)加快发展城市循环经济
就是把清洁生产、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等措施整合起来,形成一套系统的战略,以此来调整城市空间结构布局,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通过城市各子系统及其内部的物质循环使用,实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最佳结果,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一是要大力发展生态企业。生态企业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和主体。在清洁生产方面,工业企业必须在产品设计、工艺采用、资源的综合利用及企业管理等方面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二是积极建设生态工业园。在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选择上,要特别注意生态工业链中的核心资源的稳定性与核心产业的发展前景。在生态工业园的建设上,要注意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及行业间的产业链和产品链,应在各产业间建立起多通道的产业链接,并形成互动关系。三是积极培育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构建社会化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系统,促进循环经济在全社会范围推进,为生态城市建设奠定坚实的产业基础。
(七)加强生态城市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应粮据我国现阶段国情并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建立和完善生态城市政策法规体系。一是要建立对生态环境的物权法保护制度,对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加以承认和保护。比如建立环境使用权,确立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建立民法和环境法的协调机制;建立环境保护相邻权,保护环境资源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相关法规,如制定与《清洁生产促进法》相配套的《资源利用促进法》;制定有关各种特定物质循环利用的专项法规等。三是根据生态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配套制定相关鼓励支持政策;制定资源节约和再利用的鼓励政策,使企业向资源节约和综合开发利用方向发展。同时,要加强政策的系统性、配套性和可操作性。
总之,建设生态城市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实际上是“生态重建”、“生态重构”的过程,需要各学科、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综合分析,系统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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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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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锡平,陈英,生态城市规划建设与中国城市发展[J],财经政法资讯,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