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与创新【精选3篇】

时间:2012-09-07 05:40:1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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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与创新 篇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征地补偿制度在历史上经历了多次变迁与创新。这一制度的变迁与创新既受到经济发展的推动,也受到社会需求的影响。下面将从历史的角度来探讨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变迁与创新。

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土地归属于地主阶级,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当地主需要征收土地时,他们往往以微薄的补偿费来剥夺农民的土地。这种征地补偿制度严重剥夺了农民的权益,导致了社会不稳定。

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在这一背景下,征地补偿制度也发生了变革。根据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土地归国家所有,征地补偿制度应该保障农民的利益。因此,我国成立了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的实施。在这一制度下,征地补偿的标准由政府制定,征地补偿费用也有了一定的提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这对征地补偿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改革后,征地补偿制度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的标准更加公平合理,农民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近年来,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又面临了新的挑战和改革。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的规模不断扩大,征地补偿制度需要进一步创新。为了提高征地补偿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我国不断探索新的征地补偿模式,如按照土地收益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或者提供就业机会等。这些创新举措有助于解决征地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权益。

综上所述,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在历史上经历了多次变迁与创新,从封建社会的土地剥夺到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保护农民利益,再到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改革与创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补偿制度仍然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改革。我们需要继续努力,创新征地补偿制度,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权益。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与创新 篇三

提要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没有明确标准阶段、规定年产值标准阶段和辅助 参考 区片综合价阶段。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源于计划 经济 时期,存在诸多缺陷:产值倍数法不 科学 、补偿范围过窄且分配方式欠妥以及补偿原则模糊。经过几年的创新探索,2001年确立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取得了一

定的改革成果。今后应不断完善征地补偿制度,补偿方式采用“公平补偿”、扩大补偿范围、建立合理的补偿费分配机制以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征地补偿; 历史 变迁;创新探索

随着经济的快速 发展 和城市规模的扩张,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必然趋势,因此土地征收是各个国家或地区普遍存在的一种制度(张全景、王万茂,2003)。在征地过程中如何给予失地农民合理的补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早已成为管理部门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本文首先回顾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历史变迁,指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进而阐述了始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征地补偿制度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暴露出的缺陷。最后研究了几个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创新探索成果,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关于征地补偿制度的若干改革构想。

一、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历史变迁,三个阶段的主要政策及其核心内容具体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征地补偿制度从建立伊始至今,在补偿内容、标准上都有较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以下几点问题:首先, “产值倍数法”的弊端体现在多方面,比如作物年产值的不确定性;倍数法无法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以及“涨价归公”的补偿思想无法让农民分享到土地增值收益;其次,补偿范围过窄且分配方式欠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所拥有的重要权利之一,却未纳入到征地补偿范围中。其他一些国家(地区)还对征地过程中产生的诸如邻接地损失、营业停止等内容进行了补偿。(林玉妹,2005)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上,据有关专家调查,征地费的约60%为 农村 集体和农民所得,40%为地方政府所得。(陆红生、韩桐魁,2005)这使得本身就偏低的补偿费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上时已经所剩无几;最后,原则的模糊性:我国征地补偿制度所遵循的原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能够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这一原则出发点是好的,乍看也合乎情理,但在实践过程中会产生这样的问题:究竟怎样才算是生活水平不降低?用什么来衡量?

二、征地补偿制度的创新探索

2、以综合平均年产值作为 计算 标准——佛山。广东省佛山市于2004年6月23日发布的《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测算做出了创新的规定。新的测算方法采用综合平均年产值作为计算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再与各具体地块的年产值直接挂钩。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产值倍数法的不合理性。最重要的是新的规定考虑了土地的区位、各区经济 发展 水平等影响地价的因素,使得计算的补偿费更加接近公平的市场价格。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某些经济发达的区域按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高档次的补偿标准,尽可能地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

三、结论

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是城市化的必然结果,土地征收是政府因此代表国家而实行的权利。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源于计划经济时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暴露出诸多缺陷,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因此遭受损失。新的《土地管理法》出台在即,征地补偿标准应逐渐向公平的市场价格转变,做到“同地同价”;同时,应扩大补偿范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补偿项目。完善的征地制度不仅能够实现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还可以保障大批失地农民的生活及其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国家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部分。

主要 参考 文献 :

[2]柴涛修,刘向南,范黎.新 中国 征地制度变迁评述与展望[J].中国土地 科学 ,2008.2.2.

[3]林玉妹.土地征收范围和补偿机制的国际比较及启示[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54.1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与创新【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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