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论文 篇一
标题: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合作的影响和挑战
摘要:本文探讨了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合作所带来的影响和挑战。首先,分析了经济全球化的定义和特点,强调了其对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性。然后,讨论了经济全球化对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的影响,包括促进贸易自由化、增加投资流动性和金融市场的一体化等方面。接着,探讨了经济全球化所面临的挑战,如贸易保护主义、金融危机和贫富悬殊等问题。最后,提出了应对这些挑战的建议,包括加强国际合作、完善国际经济法律框架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措施。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合作、贸易、投资、金融、挑战
正文: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它通过促进贸易自由化、增加投资流动性和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对国际经济合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经济全球化为国际贸易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通过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国家之间的贸易量大幅增加,为各国提供了更多的市场机会。其次,经济全球化推动了投资的增加和流动性的提高。跨国公司通过在不同国家间的投资,促进了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配置效率。此外,经济全球化也推动了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加强了国际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然而,经济全球化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首先,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给国际贸易带来了不确定性和阻力。一些国家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通过提高关税和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和就业,导致贸易摩擦的加剧。其次,金融危机的发生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金融危机不仅导致了经济衰退和失业的增加,还引发了金融机构的倒闭和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此外,经济全球化也加剧了贫富悬殊的问题,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弱势群体在经济全球化中受益较少,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合作,完善国际经济法律框架。首先,各国应加强协调,共同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威胁,推动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其次,国际金融机构应加强监管,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另外,各国应通过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和资金流动,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可持续发展。最后,各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共同解决全球经济问题,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经济法学论文 篇二
标题:数字经济时代下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权保护
摘要:本文探讨了数字经济时代下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和挑战。首先,分析了数字经济对数据的重要性,强调了数据保护和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然后,讨论了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保护所面临的挑战,包括数据滥用、数据泄露和数据安全等问题。接着,探讨了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框架和措施,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手段等方面。最后,提出了加强数据保护和隐私权保护的建议,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提高公众的数据安全意识等措施。
关键词:数字经济、数据保护、隐私权保护、数据滥用、数据泄露、数据安全
正文: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资源。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数据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了数据保护和隐私权保护的挑战。首先,数据滥用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一些公司和机构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目的,未经授权搜集和利用用户的个人信息,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其次,数据泄露的风险日益增加。由于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事件的频发,个人数据的安全性受到了严重威胁。此外,数据安全问题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挑战,一旦数据被黑客攻击或其他违法行为获取,将对个人和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为了保护数据和隐私权,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框架和措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成为了维护隐私权的重要法律基础。通过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规则,保障了个人的隐私权。此外,技术手段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数据加密、安全认证和安全存储等技术手段可以有效保护数据的安全性,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然而,仅仅依靠法律框架和技术手段是不够的,还需要加强数据保护和隐私权保护的整体治理。首先,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数据的权益和责任,为数据保护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应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的数据保护机制和监管体系,确保数据的安全和隐私权的保护。另外,还需要提高公众的数据安全意识,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个人和组织对数据保护的重视和认识。
总之,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保护和隐私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加强数据保护和隐私权保护的治理,才能有效应对数据滥用、数据泄露和数据安全等问题,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利益。
经济法学论文 篇三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法逐渐成为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的重要课程,在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因此,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是当前中高职院校的主要任务。而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浅谈了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应用案例教学。
关键词:
经济法;案例教学;必要性;有效应用
一、经济法和案例教学的认知
经济法是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的必修课之一,具有较强的社会应用性和实践性。它的社会应用性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它的实践性则是体现在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基于这两大特性,传统的教学模式已无法满足课程的教学需求。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为主体,采用“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一味地讲授,学生被动地接受与存储,不能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一旦在实际工作或科学研究中遇到与课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手足无措,一筹莫展。
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教师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工作中的一些场景,让学生把自己纳入案例场景,在教学中通过让学生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来分析、判断并解决现实工作情境中发生的事件和问题,从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管理结论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的视野,从而促进学生进行知识技能迁移,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1.案例教学有助于提高课堂的可感性。
相对于单纯讲解理论知识的传统教学,案例教学可以使课堂生动形象、直观易学。案例教学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具体可感性,由于教学内容是具体的实例,加之采用形象、直观、生动的形式,给人以身临其境之感,易于学习和理解,有利于引导学生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便于学生了解经济法案例分析环节,提高其深入分析案例的能力。
2.案例教学能够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
教师在课堂上不是“独唱”,而是和学生一起讨论思考,学生在课堂上也不是忙于记笔记,而是共同探讨问题。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拿到案例后,先要进行消化,然后查阅各种必要的理论知识,这无形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而且是主动进行的。捕捉这些理论知识后,学生还要经过缜密地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一步应视为能力上的升华。同时学生的答案随时要求教师给以引导,这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这一过程强调了师生的双向互动关系。
3.案例教学可以贯彻先进的教学理念。
案例教学的特点就是将枯燥抽象的理论知识通过具体实际的经济事件,促进学生对有关案例经济法知识点的了解和识记,从而为学生营造一种可感知具体的理论学习环境氛围,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贯彻教师和学生对主动思考、以学为主教学理念的认识和深刻理解,进而推动经济法教学模式的改革,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
4.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创新型人才。
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一般以死记硬背为主,并不注重理论的内涵和价值,在分析具体经济案例时,不能透彻的进行理解和分析,不能很好的将经济法理论知识灵活运用,绝大多数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导致学生在经济法行业创新能力不足,实践应用能力和意识薄弱,这也阻碍了经济法教学的进一步发展,教学水平受限。案例教学注重学生自主思考和互动,对现实经济案例进行拆解分析时,引导学生进行发散性思考,打破传统的学习观念,不注重分析的答案的唯一性,各抒己见,能够自圆其说就可以进行案例解释。
因此,这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增强学习综合能力,最终培养出更多的创新型经济学人才。综上所述,经济法案例教学的最大优势在于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生引人一个特定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共同研讨、深入剖析,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的批判反思意识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由此可见,在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三、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有效应用
1.合理选择案例。
案例教学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就是要选择好的案例,在选择案例时要注意:案例真实,所选择的案例应该是生活中真实发生的事情,例如法院一些判例或者一些法律杂志,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取得学生的信任;案例典型,典型性是法律案例的中心,典型的案例涉及的内容相对全面,包含的法律理论知识较多,能够使学生从一个案例中学到多方面知识;案例科学,选取的案例要与所讲授的内容密切联系,同时对案例中出现的模糊知识进行筛选,使案例更加科学合理。
2.注意教学方式。
在整个过程中教师都应该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讨论环境,使学生展开充分的讨论和争辩。在讨论中,教师要营造出和谐的教学氛围,在学生讨论和思考中,教师不宜打断学生的陈述,不急于纠正,不宜过早定论,积极鼓励学生发表有新意的观点,注意对学生独立思维状态的培养与保护。
在讨论中,教师应适当激发学生自主思考,参与讨论和发言的积极性,适当强调案例中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能使学生主观能动的从多层次、多侧面地了解一个经济法案例的复杂性,开阔了学生的视野,而且同时也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口头表达与沟通的能力。
3.防止以偏概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教学方法层出不穷,例如情境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等,教师要正确对待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法。教师要明确不同教学方法的优点和缺点,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灵活的运用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并不能替代其他教学方法,否则,就会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知识内容都适合使用案例教学,在实施案例教学过程中,要充分依据不同知识的学习和理解特点,与其他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以最大程度的提高整体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因此,这就需要经济法教师在实际教学中,根据学生和不同知识体系的具体情况,灵活利用案例教学,充分结合多种教学方法,实现学校和教师对于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经济法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能够有效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提高学生自助分析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比较先进的教学方法,不但丰富了教师的教学手段,还可以改变现有的学习理念,培养创新型经济学人才。不过在经济法教学的应用方面还有待逐渐完善,针对问题及时调整,以促进案例教学的作用和教学效果。
教师需要端正自己的教学态度,选择真实的、科学的、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课堂中,使每个学生都能够在案例教学中学到知识,从而推动案例教学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靖.浅谈经济法案例在教学中的选取与运用.当代教育论坛[J].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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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论文 篇四
摘要
: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都属于一个法学概念范畴,由此两者在很多层面上有着相同的概念与差异。经过实践研究发现,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两者之间是相互渗透的,其都是以对方的发展来发展自己的,本文就针对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进行探析。
关键词
:
法经济学;经济法学;关系探究
法经济学与传统法学是有着明显差别的,由经济学探究体例角度分析,其常被应用在微观经济学的系统实证等方面;而经济法学主要是通过对国家干预经济产生的法律关系,其也是经济法学调整对象进行规制的部门法。
一、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相同点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相同点体现在理论基础、理念以及价值观三个方面。就理论基础而言,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都是法学、经济学的融合过程中出现的交叉性边缘的学科,因此两者都是公平正义与效益理论的结合产物。在经济学的实际研究中,效益理论是比较重要的,而在法学研究中公平正义同效益理论是等价的,这样说来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在理论基础上是相通的。就理念意义来说,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有着相同的理念,法经济学中有许多理念都体现着效益理念,不管是法经济学,亦或者是经济法学,都有着公平正义与效益的理念,在理念上尤为契合。而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实际问题研究中,有着统一评判标准和公平正义、效益,由此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的实效性就尤为凸显,其作用发挥也都能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出来。
二、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差异分析
(一)科学性质与调整对象的差异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之间的差异体现在科学性质的不同。法经济学是指在经济学中福利经济学原理与微观经济学原理的基础上,在法律的形成因素、体系因素、运作因素以及经济因素的影响分析之下形成的法律学科。在法经济学的实际研究过程中,发现了法经济学就是将经济学原理和分析方法系统直接在法律体系分析中进行应用的学科。这样看来,法经济学涵盖范围是更为广泛的,包括了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以及行政法学在内的众多法律学科。而经济学法是进行经济法理论问题、经济法规律的研究学科,将经济法当作是主要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在实际研究中更加侧重法律在原理与方法上对经济问题的分析价值。经济法调整对象则是唯一的,就是在进行国家干预的时候对经济关系进行的调整作用,其他经济关系的调整则不在其范畴之内。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之间的差异还表现在调整对象的不同。经济法学的研究问题,是对经济法理论问题和经济法规律,对象主要是就是经济法。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唯一的,由此其与行政法也是有着明显区别的,行政法比较侧重对行政管理的干预,经济法则注重对经济关系调整的规范。
(二)研究方法差异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之间的差异体现在研究方法的不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利用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在微观经济学分析方法支撑下,对法律的概念、法律的体系、法律的运行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并对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判例进行经济分析,这种研究方法是独特的,由此经济学也成为一种比较独立的法学流派。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是利用规范性和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将法律判例法学学说是研究的主要来源,其在实际应用中法学理论方法来特定经济社会关系中进行研究,这种研究方法也并没有十分特别之处。尽管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都是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边缘学科,在实际应用中法学和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原理、研究方法都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因此在实际研究中两者的研究方法也有不同之处。因法经济学是有着比较明显的特殊性,其与一般法学的研究方法还是有所区别,其也被当作是一个法学的独立分支;而经济法学则是一般的部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研究方法也没有明显的差别。
(三)研究目的差异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之间的差异体现在研究目的的不同。法经济学的研究目的是在其理论体系与法学流派的形成上,帮助经济法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变革,或者是在可能的情况之下对整个法律制度都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法经济学的服务对象是法律的经济分析,其研究目的是在经济原理和分析方法上,对法律问题的思考。经济法学有着经济法性质和基本特征的法律规范,这种研究对象逐渐发展成为部门法的体系中一支,对经济法现象与运行规律的解释与探究是其研究的目的。经济法学在不同环境中应用法律制度规范经济运行,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能对国家行为产生有效的规制作用,由此国家经济活动参与主体的利益也就能得到保障。
三、总结
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区别体现在很多方面,需要对法律和经济进行综合、系统地研究,掌握两者的关系,保证一方的发展有效带动另一方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于晓华.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6,14:19-20.
[2]丛中笑.法与经济之学: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J].当代法学,2011,2502:105-112.
经济法学论文 篇五
一、引言
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主要是对经济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一方面抓住普遍规律,一方面在于应用经济法,为实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出具体指导方针。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室经济法的本质探讨,通过对经济法学术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对经济法现象的解决和经济法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二、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与经济法治实践的基础关系
经济法学研究对经济法治实践有着指导作用,同时,实践的结果,也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反映,推动着研究的进步发展。一个有价值的经济法学研究,一定对法治实践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理论来源于经济法治实践,经济法治实践,一方面为研究提供了案例,另一方面,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经过系统化的总结,直接转化为研究理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在飞速发展,但是目前依然存在缺乏对实践的哲学思辨、研究不能正确应用于实际情况和研究理论不能正确反映实践结果的想象。因此,为了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我们必须要站在实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加深对中国经济社会实际情况的了解,深入研究分析,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学术研究理论并帮助其引导实践活动。
三、经济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总体来说,部门法的划分相对来说更加人性化,并不是要一味地坚持传统客观标准。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都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同手足兄弟,不可分割。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过程中,要坚持合作观念,深入到具体情况中,探索他们之间的共同点,加强经济法研究和部门法研究的交流互动。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中,要充分意识到部门法的法律价值,在研究社会经济现状时,充分利用部门法,相互合作,在解决问题上根据经济法和部门法的关联性,发挥他们的共同作用,有效的推动经济社会的实质性进步。
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关系
基础研究是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起点,而应用研究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目标。基础研究重点在于探究经济法现象的本质,研究经济法的价值,通过对经济法现象的研究,得到经济法律的基本规律,揭示经济法现象的本质原因。而应用研究重点在于探究经济法的具体问题。它通过对经济法具体问题的深入探究,探讨出一套适合特定法治情况的可行方法。经济法学学术的基础研究,重点在于抓
住经济法现象的普遍规律,找到法治情况的通用法则,以便于发生法治问题时有理可依,有据可查。经济法学学术的应用研究,则侧重于寻找到经济现象的具体对策。一般情况下,通过对某些具体问题的分析,找到关于该问题的具体经济法对策,应用研究相对于基础研究来说,针对性更加强烈,对问题的处理更加细致化。我国经济法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联合起来,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断强化基础理论,深入探讨实际情况下的法治应用问题,是解决经济法问题的必要途径。
五、经济法学研究的传承与创新
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在不断加快,经济法学学术研究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不管哪一门学问,都需要“除旧立新”的勇气。中国法学的发展速度快,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中国经济法学存在着依赖西方法学的方法论问题。没有自己的方法论和研究方法,一味地借鉴抄袭别人的创意,到头来,中国的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只能是一潭死水。在中国的法学研究上,我们要考虑到国家的自身情况,引进国外先进理论是正确的,但是一定要注重国际法学的本土化研究,要在“以我为本”的基础上“为我所用”,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独特魅力。在传承中国或外国经济法理论的时候,我们必须把握“扬弃”思想,吸收优秀的法学理论,摒弃落后的、不适用于现实情况的法学理论,并注重继承基础上的不断创新。在深入探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适时融入本国特色理论体系,构建基于中国国情的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推动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
六、结语
改革开放和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经济法现象进行本质性研究,使中国经济法与时代法则接轨,是当前必要的任务之一。处理好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的基础关系、经济法和部门法的关系、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关系以及经济法学研究的传承与创新关系,一定能突破当前经济发展阶段,促进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经济法学论文 篇六
19世纪,随着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全能政府”开始向“守夜人”[1]方向发展,经济法理论开始形成。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陷入经济危机。同期,罗斯福新政开创了资本主义经济政府干预模式,而为限制政府权力,经济法学进入控权时代。与西方发展相比,我国经济法具有特殊性,这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有关。而从计划经济向改革开放变更的过程中,经济法也应实现有“市场调节”向“权力控制”的转变。但目前,我国经济法学在权力控制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本文以此为视角,分析我国经济法的控权困境并提出问题解决路径。
一、新时期经济法困境分析
我国新时期经济法困境主要变现为控权能力不足,具体可分析两方面,一方面:经济法学缺乏相应的控权理论;另一方面:经济法学缺乏关于相应控权制度配套措施的研究。
从控权理论角度分析。经济法控权理论的核心在于明确权力内涵与边界。而我国经济法由于历史与现实两方面原因导致经济法缺乏相应控权理论。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为建立其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同时由于政府完全干预,使得经济法缺乏控权空间。而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依据特殊国情逐步建立其市场经济制度,而由于发展环境特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采用了与西方“自然形成”相反的“顶层设计”模式。这使得经济法在一段时期内受困于国家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不能发挥其控权的能力。因而,我国经济法自建立起,其主要职能变为市场干预,其制度设计也以市场干预为主,缺乏相应控权理论。而随着我国逐步进行政府智能改革,构建“有限政府”。学术界也开始了关于经济法控权理论的讨论,形成了以市场自由调节为主要观点的“市场派”与政府干预,设定权限,进行监督的“政府派”[2]。目前,学术界未能就控权理论达成一致。而依据不同的学术理论将设计不同制度成果,因而目前我国未能建立其相应制度。综上,我国经济法缺乏相应控权理论。
从控权配套措施角度分析。我国经济法学缺乏关于控权制度相应配套措施的研究。具体表现为:缺乏控权实施机构的相关研究、缺乏控权监督机构的相关研究、缺乏关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域联合控权的研究。笔者认为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为缺乏相应的实践支撑,我国经济法缺乏控权经验,司法实践中缺乏相应案例可用于理论分析。因而理论界无法做出有效实证分析,从而無法对上述实证与类实证问题做出分析。第二为我国法律具有特殊性,我国法律的法理学基础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同于西方自由、民主、平等的法治理念,我国的法治理念体现出我国特殊国情。因而,西方配套措施建设经验只能起到参考作用,无法形成有效支撑。
二、新时期经济法学困境解决路径分析
综合上述分析,我国经济法学目前面临的主要困境为“控权困境”。而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应从两方面入手。
从控权理论缺失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应结合目前发展趋势建构经济法发展理论。目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型处于深化改革阶段。因而,经济法学控权理论应从主体与权限两方面进行明确规制。首先应明确干预主体。针对行政权力分散干预市场的情况进行整合。其次应明确干预权限。在明确干预主体的前提下,应针对不同干预主体做出规范,明确不同干预主体的干预权限。
从控权配套措施角度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需遵守法学研究的基本路径——即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应来源于其对法律实践经验的遵从性。因而,笔者认为建构有效的配套措施应从理论与时间两方面入手。理论方面可结合我国其他部门法经验构建经济法学控权配套措施。其可行性依据在于:法律小前提的客观性使其可以被不同法律从不同视角进行解读。因而经济法学也可对行政法领域内的控权问题进行干预。同时为验证理论假设的可行性,国家可通过设立试点的方式获得实践经验,为理论发展提供有效支持。而需要说明的是:区域实践具有区域特殊性。因而在分析实践经验时应充分考虑区域特殊性问题。
三、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新时期经济法在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综合分析控权理论缺失与控权配套措施缺失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界定干预权限与界定干预主义的解决路径,为经济法在控权领域的发展做出理论贡献。
参考文献:
[1]雷玉红.新时期生态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研究[J].中国商论,2016(8):178-180.
[2]杨紫烜.经济法学发展中的理论问题研究[J].财经法学,2016(4):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