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与德治 篇一
法治与德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它们各有优势和适用范围。法治强调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德治则注重培养公民的道德素养和道德自律,通过道德教育和道德规范来引导社会行为。在现代社会中,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是实现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重要途径。
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通过程序和规范的方式,确保公共权力的合理行使和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法治的最大优势在于它可以提供清晰的指导和保障,使得社会成员在行为上有明确的底线和红线,进而形成可预测的社会秩序。法治的实施依靠法律的权威性,使得社会规则不再取决于个人的意志,而是以普遍适用的标准来衡量和约束。法治的强调公平正义,能够有效地保护个人权益,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行为。
然而,法治也存在一些局限性。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资源,有时候难以及时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法律的适用性和公平性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因为法律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制定的,无法完全考虑到个体的特殊情况和需求。此外,法律的实施还需要依赖于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公正性,如果执法人员的道德水平不高或者存在腐败问题,就会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
相对于法治,德治强调的是道德教育和道德规范的作用。德治的优势在于它能够通过培养公民的道德素养和道德自律,引导人们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和公德心。德治侧重于自上而下的道德引导,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形成社会风气和社会共识。德治重视的是人的内在修养和道德意识,使得人们在行为上更加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形成了一种自我约束的社会状态。
然而,德治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德治需要长时间的培养和积累,无法立竿见影地解决社会问题。其次,德治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如果社会成员对道德教育缺乏关注和支持,德治就难以发挥作用。此外,德治的实施也面临道德标准的多样性和相对性,不同人对于道德的理解和遵守也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法治与德治都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各自具有一定的优势和适用范围。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和德治的结合是实现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重要途径。法治可以提供明确的规范和保障,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而德治则能够通过道德教育和道德规范引导人们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形成自我约束的社会状态。只有法治和德治相互结合和相互补充,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论法治与德治 篇三
论法治与德治
摘要:法治在当下法学界中没有同一的定义,“依法治国、举措而已”、“君尊则令行”则是古代法家所述。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以德服人是传承的文化。
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互补的控制模式,但在社会中,法治是主流,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既是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公道分工,又是法治与德治的对立同一。
人类关于法、德的经验和原理,揭示了法治、德治的含义与构成,法治及德治的和实践表明,法治之法应具有道德性,法治离不开道德。但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主流控制模式,是未来中国的必由之路。而为了促成法治的实现,从中国的社会实际出发,必须加强道德建设。从中国当今的实践出发,从对历史与现实的深刻反思中找到德治与法治互相契合的现实公道性。关键词:法治;德治;社会控制模式引言: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治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运用什么样的社会控制模式来治理当今社会,来促进新世纪进程中中国的各项社会事业,概括起来讲,有法治和德治两种典型的模式。用法来治理国家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假如没有德治因素的存在,那样是否能够给我们带来理想的社会?本文主要对法治与德治的相关进行一些必要的探讨。
一、法治的含义、特征和历史演变
(一)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什么,在当下中国法学界并没有同一的定义。在中,与之相对应的常见词有:“rule of the law”、“rule by law”、“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这些词的含义分别可以译为“法的统治”、“依法统治”、“通过法律的治理”。由此,法治应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二)中国古代法家提倡的“法治”
古代中国法家曾提倡的“法治”,夸大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以为法律的强制手段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统治;夸大只要有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所立的法,并果断贯彻实施,就能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即所谓“依法治国,举措而已。”⑴基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他们以为必须依法为本,使法、势、术相结合;为了法律的推行必须建立同一的独裁主义中心集权制政权。他们的“法治”是封建君主独裁政体下的法治,尽管他们说维护君权的目的是为了实行“法治”,即所谓“君尊则令行”,但由于君主手执权柄,有权立法也有权废法,即便随意立法也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而对此法家只能晓之以利害。因此,法家的“法治”根本不等同于后来西方资产阶级提出的与***制度相关联的“法治”。而历史亦以秦王朝的迅速覆亡证实了法家“法治”的不可行。
(三)现代法治的特征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来源于近代西方法律文化。法治是***的产物,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法治和宪政紧密相连,没有宪政就没有法治;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而且它本身也要为法律所支配;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和“法律眼前人人同等”;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理想社会生活方式的建立。
(四)法治的构成要件
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作过相当经典的解释:“法治应包括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要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⑵这揭示了法治构成中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由于亚里士多德生活于并且也赞成将人分等级并视之为公平、公道的社会,所以我们应赋予他法治构成的框架以新的`。在现代社会,所谓法的普遍性,即是人们同等一致地遵守而且是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实质是法律至上;法的优良性应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公平、自由、人权等这些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也即法的正义性。随着法治的实践展开,后代学者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在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上有了扩充。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同一性、法制的一般性、规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职业性;法治的实质要件则外化为以下制度和原则,即权力控制与制衡、国家责任和权力与责任相同一、权利保障和社会自由、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同时,法治还有以下精神要件: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等。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