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精选3篇)

时间:2015-07-04 03:46:1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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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 篇一

中国的司法独立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在过去几十年里,中国的司法体系经历了许多改革和发展,但司法独立的实现仍然面临挑战。本文将从历史、法律和实践的角度,对中国的司法独立进行浅析。

首先,从历史上看,中国的司法独立并非一蹴而就。在中国古代,司法权一直被统治者所掌握,法官的独立判断能力受到限制。直到20世纪,中国开始进行司法改革,逐步建立了独立的司法体系。然而,在特定历史时期,政治压力和干预仍然存在,司法独立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其次,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对司法独立有明确规定。中国宪法规定了法官的独立地位和职权,同时明确了法官的任期制度和法官的免职程序。此外,中国还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法官的独立裁判权。然而,一些问题仍然存在。例如,一些法官可能受到地方政府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影响,导致司法独立受到威胁。

最后,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中国的司法独立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中国的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加强了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此外,中国还建立了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然而,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不公和腐败现象等,这些问题对司法独立的实现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综上所述,中国的司法独立在历史、法律和实践上都面临着一些挑战。尽管如此,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推进司法改革,加强司法独立的保障。未来,中国可以通过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建设,加强司法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以及加强司法监督和纠正机制,进一步提升司法独立的水平。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 篇二

中国的司法独立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尽管中国政府一直在推进司法改革,加强司法独立的保障,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从公正性、透明度和司法干预的角度,对中国的司法独立进行浅析。

首先,公正性是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之一。司法公正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公正、客观、中立地行使权力。在中国,司法公正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官的独立地位和职权,并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了保护。此外,中国的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加强了法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了司法公信力。然而,一些问题仍然存在。例如,一些法官可能受到地方政府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影响,导致司法公正受到威胁。

其次,透明度是司法独立的重要指标之一。司法透明度是指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及其决策过程对外公开,以及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了解程度。中国政府一直在加强司法透明度的努力。例如,中国建立了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此外,中国还推行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庭审公开和加强司法信息公开,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然而,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庭审不公开和法官裁判理由不明确等,这些问题对司法透明度的实现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最后,司法干预是司法独立的主要威胁之一。司法干预是指行政、立法或其他非司法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干涉行为。在中国,司法干预的问题并不罕见。一些地方政府或利益集团可能会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影响司法独立。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政府一直在加强司法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独立的保障。

综上所述,中国的司法独立在公正性、透明度和司法干预等方面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尽管如此,中国政府一直在努力推进司法改革,加强司法独立的保障。未来,中国可以通过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建设,加强司法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以及加强司法监督和纠正机制,进一步提升司法独立的水平。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 篇三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

  【论文关键词】依法治国 司法制度 司法独立

  【论文摘要】本论文首先从三权分立探析司法独立的涵义然后先容中国的司法体制。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中缺乏司法独立,但司法独立对于建设社会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独立的司法促进公正的裁判,解决纠纷维护秩序,所以司法独立是社会进步和实行法治的必然要求。在中国现行的司法体中司法独立存在很多的题目。本文又针对存在的题目,又对如何构建司法独立体制提出建议,主要是如何处理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人大监视、行政与地方行政的关系,还有关法院自身的改革。

  司法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它不仅关系到给人的权利是否能实现,而且更是人们的理念实现的保障。中国司法存在的题目是一个逐步显露的过程。自从十一届三中以来国家的法制建设步伐加大,更多的法律,法出台赋予公民,法人更多的民事权利。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不断被提及,但收效甚微。其根本原因是现代司法理念最核心的部分“司法独立”从根本上未得到确立。

  一、从三权分立探析司法独立的涵义以及中国的司法体制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涉法性题目的专门活动。不同的政体有不同的司法主体.在实行“三权分立”政体体制的国家,司法主体主要是指拥有司法权的法院。孟德斯鸠以为司法权力是指“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争”的权力“。假如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自由就不存在了。司法权同立法权和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只有实行专断的权力,由于法官就是立法者.假如司法权同行政权和而为一,法官则具有压迫者的气力。”这是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经典论述“。假如司法过程不能以某种方式避开社会中的行政机构或者其它当权者的摆布,一切法律都不能实现它的法定职能,也就无法实现所期看的必要的安全与稳定.这种要求通常被概括为司法独立原则,除非赤******的极权主义,所有政权都不能不放弃这个原则而不冒巨大的风险”。

  1、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活动的独立。司法活动独立有三层涵义:一是司法机关不受司法机关以外的任何因素干预,若有干预司法活动不可能是独立的;二是司法活动有司法机关自主进行,即不用向谁请示,也不受谁的指令,完全自主,高度自治。“司法权只接受监视,而不接受命令”;三是这种高度自治的司法活动只对法律负责,只服从法律。

  2、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权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及其司法机关的专属权力。司法权的专属性表明,它只能有司法机关及其司法职员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行使。

  3、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机关是司法独立的主体。司法活动是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机关必须独立。司法机关的独立,深层涵义就是司法机关即不依附于也不听名于其它任何机关,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格。

  (二)中国的司法独立体制

  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大行使的是一项集合性的国家权力,是其它性质国家权力的来源,通称人大所具有的“四权”即“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视权”实际上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的全过程,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并没有对国家权力性质做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的横向划分,因此,以司法权为基础的司法制度实际

上并不存在。根据宪法的规定,不论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是由有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视。司法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不是分权与制约的关系,而是基于授权理论产生的监视与被监视的关系。但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使司法独立于行政,也是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

  二、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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