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的不良反应及分类 篇一
药物是人们常用的治疗疾病的工具,但是在使用药物的过程中,我们也需要注意药物的不良反应。药物的不良反应是指在正常剂量下,药物对机体产生的不良效应。药物的不良反应主要分为四类:毒性反应、过敏反应、药物相互作用和药物滥用。
首先,毒性反应是药物的主要不良反应类型之一。毒性反应是指药物对机体产生的有害效应,主要是由于药物在机体内引起的毒性物质的作用。毒性反应多发生在药物的过量使用或长期使用过程中。例如,某些抗癫痫药物在使用过程中会引起肝脏损伤,表现为肝功能异常。因此,在使用药物时,我们需要严格按照医生的建议使用药物,并定期进行相关检查,以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
其次,过敏反应是药物的另一种常见不良反应。过敏反应是机体对药物产生的过敏反应,主要是由于机体对药物成分产生的免疫反应引起的。过敏反应的严重程度不同,轻微的过敏反应可能只表现为皮肤瘙痒或红斑,而严重的过敏反应可能导致药物过敏性休克,甚至危及生命。因此,在使用药物时,我们需要注意自身是否对某些药物成分过敏,如有过敏史的患者应避免使用相关药物。
另外,药物相互作用也是药物的一种常见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是指在同时使用多种药物时,其中一种药物对另一种药物产生的影响。药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药物的疗效减弱或增强,甚至产生不良反应。例如,某些药物可以影响其他药物的代谢,导致药物在体内积累,引起毒性反应。因此,在使用多种药物时,我们需要注意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
最后,药物滥用也是药物的一种不良反应。药物滥用是指人们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滥用药物或超过医生建议的剂量使用药物。药物滥用可能导致药物的不良反应加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因此,在使用药物时,我们需要按照医生的建议使用药物,并严格控制药物的剂量,避免药物滥用引起的不良反应。
综上所述,药物的不良反应主要分为毒性反应、过敏反应、药物相互作用和药物滥用。在使用药物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药物的不良反应,并按照医生的建议使用药物,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只有正确使用药物,才能达到治疗疾病的效果,保障我们的健康。
药物的不良反应及分类 篇二
药物的不良反应是指在正常剂量下,药物对机体产生的不良效应。药物的不良反应有很多种类,根据不同的特点和发生机制,可以将药物的不良反应分为以下几类:预测性不良反应、剂量相关性不良反应、非剂量相关性不良反应和迟发性不良反应。
首先,预测性不良反应是指根据药物的化学结构或作用机制可以预测到的不良反应。这些不良反应通常是由于药物的特定作用机制引起的,因此可以在使用药物前进行预测和预防。例如,某些抗生素类药物会引起肠道菌群失调,导致腹泻和其他胃肠道不适,这些不良反应可以通过同时使用益生菌等方法进行预防。
其次,剂量相关性不良反应是指药物的不良反应和药物的剂量有直接关系。通常情况下,随着药物剂量的增加,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也会增加。例如,某些镇痛药在低剂量下可能只会引起头晕和恶心,但在高剂量下可能导致呼吸抑制和昏迷。因此,在使用药物时,需要根据个体情况和疾病的严重程度,确定合适的药物剂量,以避免剂量相关性不良反应的发生。
另外,非剂量相关性不良反应是指药物的不良反应与药物的剂量无直接关系。这些不良反应通常是由于个体对药物的敏感性或特殊的生理过程引起的。例如,某些人在使用某种药物时可能会出现皮疹和过敏症状,而其他人则没有这种反应。这种不良反应可能与个体的遗传差异以及免疫系统的反应有关。
最后,迟发性不良反应是指药物的不良反应在药物使用后一段时间才出现。这些不良反应通常是由于药物代谢产物的积累或机体对药物的免疫反应滞后引起的。例如,某些药物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可能会导致肝功能异常,这种不良反应需要在药物使用过程中定期进行相关检查,以及时发现和处理。
综上所述,药物的不良反应可以根据不同的特点和发生机制进行分类。预测性不良反应、剂量相关性不良反应、非剂量相关性不良反应和迟发性不良反应是常见的分类方式。了解药物的不良反应分类,对于正确使用药物、预防和处理不良反应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在使用药物时,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健康。
药物的不良反应及分类 篇三
药物的不良反应及分类
【
【关键词】 药物不良反应 分类
药物不良反应的概念在不同版本的教材上几乎都是指“对防治疾病无益甚至有害的反应”,这个概念一直沿用了十几年,虽然WHO国际药物监测合作中心早已下了明确的定义,就是指“在、诊断、治疗疾病或调节生理机能过程中,人接受正常剂量的药物时出现的任何有害的和与用药目的无关的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对药物不良反应有严格定义及分类,根据1999年《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药物的分类方法也不统一,有的教材上包括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遗效应、过敏反应、继发反应、特异质等;有的又根据1977年Rawlins和Thompson设计的ADRs分类法,即将其分为A、B两类反应。A类反应指因某种药物正常的药理作用过强而引起的反应,如普萘洛尔引起的心动过缓。这些反应可根据药物的药特性预知,通常呈剂量依赖型。此类反应较常见,发病率较高但死亡率较低。B类反应指与药物正常药理作用无关的、新的或异常的不良反应,如青霉素引起的过敏反应,通常不可预知,也不常见,发病率较低但死亡率相对较高。也有的分为与药理作用相关类如副反应、与机体反应相关类如过敏反应、与连续用药相关类如耐受性。各种教学用书及参考资料上对不良反应究竟包括哪些,几乎没有一致的。
药物不良反应的概念应该使用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概念。这个概念和我们教材上的概念的主要区别是强调了正常剂量和正常用法。也就是说,这种定义排除了意外的过量用药或用药不当所导致的不良反应。如用错药物及剂量、滥用药物、自杀性过量服药等不包括在内。如果药物不良反应的概念做了调整,那么药物不良反应的类型或分类也应该做调整。多数教材上认为副反应(副作用)是药物在治疗剂量时出现的与治疗(用药)目的无关的作用。这个概念和药物不良反应概念究竟有什么区别,从字面上看意外的有害反应不属于副反应,其他的所有不良反应都应该是副作用了。那么毒性作用、后遗效应、继发反应、首剂效应、撤药反应、依赖性就应该都归到副反应里。过敏反应和特异质就属于意外的有害反应。从上述WHO和我国药品监督部门对药物不良反应的定义来看药物的不良反应一是强调不符合用药目的,二是强调反应对机体的损害程度。轻的就是不符和用药目的,重的就是意外的有害反应或有害反应。实际上不良反应也肯定有轻有重。如果非要用副反应和毒性反应作为药物不良反应的一种,那么副反应和毒性反应就应该只是程度上的区别,这种区分有多大意义值得商榷。药物不量反应包括的内容很广泛,有的有交叉,对于初学者很难区分。使用糖皮质激素引起的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是属于后遗效应呢,还是属于继发反应摸棱两可。1999年药物不良反应杂志第1卷 第3期对后遗效应和继发反应解释如下:后遗效应是指停药后血浓度已降至阈浓度以下时残存的生物效应。后遗效应可能比较短暂,如服用巴比妥类催眠药后次晨的宿醉现象;也可能比较持久,如长期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一旦停药后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数月内难以恢复。少数药物可以导致永久性器质性损害,如链霉素引起永久性耳聋。链霉素引起永久性耳聋是后遗效应还是毒性反应不好区分。继发反应并不是药物本身的效应,而是药物主要作用的'间接结果,如广谱抗生素长期应用可改变正常肠道菌群的关系使肠道菌群失调导致二重感染;利尿药噻嗪类引起的低血钾可以使患者对强心药地高辛不耐受。根据继发反应的概念,长期使用糖皮纸激素引起的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不是药物本身的作用,而是由于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血液中的糖皮质激素浓度过高,使肾上腺皮质分泌糖皮质激素的能力逐渐减弱,停药后肾上腺皮质的功能不能立即恢复引起的和糖皮质激素相反的作用,应该属于继发反应。后遗效应是药物原有的作用的延续,很显然长期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一旦停药后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不是糖皮质激素作用的延续。
可见无论是药物的概念还是药物的分类或分型都存在很多的问题,药物不良反应的概念应该容易统一。但是不良反应的分类确实很困难,尤其是我们一直沿用以前的传统概念,现在看来和药物不良反应的概念本身矛盾。使用新的药物不良反应概念已成为必然,那么它项下的内容也势必做相应的调整。
用百度搜索一下药物的不良反应能找到相关网页约177000篇。可见人们对药物的不良反应是相当重视的。药物的不良反应是药理学上重要的概念,不应该不明确。药物不良反应的分型或分类正确与否关系到人们对不良反应的理解。作为承载知识传递重要媒介的教材,对早已经明了的药物不良反应的概念必须更新。药物不良反应的分类或分型也应该统一。现在对分类和分型讨论很广泛,究竟如何统一国家应该召开一个研讨会,以免说法过于混乱。现在有的专家(徐蜀远 李汉彝编译 摘自《国外》2000年第1期)建议把药物的不良反应分为A、B、C、D、E、F、G、H、U九类,基本是在Rawlins和Thompson设计的ADRs分类法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划分的。作为学术研究药物的不良反应可以更加细化,但是对于教材应该简单明了。尽量减少不良反应项下的容易混淆的概念,把不成熟的概念变成描述性的会更好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