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我国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经典3篇】

时间:2011-06-09 05:49:2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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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我国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篇一

我国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起着维护法律公正和司法独立的重要职责。然而,在实际运作中,我国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却常常引发争议和质疑。这种质疑主要体现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力度和下级法院的执行力之间的失衡。

首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权力过大,导致下级法院缺乏独立性。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指导权,可以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和指导。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上级法院往往过度干预下级法院的裁判,甚至干扰下级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这种指导权过大不仅侵犯了下级法院的独立权,也容易导致司法判决的不公正。下级法院可能因为害怕上级法院的批评而放弃自己的判断和立场,导致判决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

其次,下级法院的执行力不足,导致判决难以得到有效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权力是有保障的,但是判决的执行却常常受到各种干扰和阻碍。下级法院在执行判决时,往往面临上级法院的指导和干扰,同时还要面对行政干预和社会影响等多重压力。这些因素使得下级法院在执行力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判决难以得到有效执行。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也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对于质疑我国法院上下级之间关系的问题,我们应该积极探索改革的路径。首先,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独立判断能力。这样可以减少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干预,保障下级法院的独立性。其次,要加强对判决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判决执行机制。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判决难以得到执行的问题,保障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最后,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评估,建立起对法官和法院的有效监督机制。这样可以保证司法机关的公正和廉洁,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质疑我国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篇二

我国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一直备受质疑。尽管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权力机构,理应独立行使司法权,但在实际运作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干预存在明显的问题。这种问题主要表现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过度和下级法院的执行力不足上。

首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过度,侵犯了下级法院的独立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指导权,可以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和指导。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上级法院往往过度干预下级法院的裁判,甚至干扰下级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这种指导过度不仅侵犯了下级法院的独立权,也容易导致司法判决的不公正。下级法院可能因为害怕上级法院的批评而放弃自己的判断和立场,导致判决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

其次,下级法院的执行力不足,导致判决难以得到有效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权力是有保障的,但是判决的执行却常常受到各种干扰和阻碍。下级法院在执行判决时,往往面临上级法院的指导和干扰,同时还要面对行政干预和社会影响等多重压力。这些因素使得下级法院在执行力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判决难以得到有效执行。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也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面对质疑我国法院上下级之间关系的问题,我们应该积极寻求解决的路径。首先,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独立判断能力。这样可以减少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干预,保障下级法院的独立性。其次,要加强对判决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判决执行机制。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判决难以得到执行的问题,保障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最后,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评估,建立起对法官和法院的有效监督机制。这样可以保证司法机关的公正和廉洁,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只有这样,我国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到有效改善,司法公正才能得以实现。

质疑我国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篇三

质疑我国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在很多人眼里,法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法院的人员,随时可以“旁听、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在法院内部,院长、庭长可以随时干涉任何一个案件的审判工作。庭审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经常庭厂和院长汇报、请示案件的有关情况,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有代表提出建议:法院要取消两个制度,即取消庭审法官向庭长、院长汇报请示案件的制度和取消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制度。

  伴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浪潮的深入和审判人员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审判权力正在真正的为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所有,承办法官向庭长、院长汇报请示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少。即使极少的汇报案件,院、庭长也只提供参考意见,或者建议向审判委员会提请讨论,决定权仍在合议庭和独任法官手中。相反地,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情况倒是越来越多,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制度,在我国有关法律中并未明文规定,但这种情况却一直存在。其存在的原因可能有这几个方面:(1)案件本身疑难复杂,审判人员不能径行裁判,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2)一般认为上级法院业务水平高,法官素质高,对疑难复杂的案件能够给予正确的答复。(3)一般经过请示报核的案件,即使当事人不服上诉,也多是维持,很少发回重审或改判。(4)按上级法院答复制作的裁判文书,即使最终证明是错误的,承办人也会免受错案责任的追究。(5)由于地理上的优势,上下级法院之间

存在着经常的业务往来,这就不可避免的导致两级法院之间感情上的亲近,请示、汇报成为家常便饭。(6)地方保护主义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完善和公民、法人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诉至法院的各种新类型案件日益增多。有的法律关系复杂,有的适用法律困难,于是有的法院和审判人员就采取口头、书面、电话等方式,向上一级法院进行请示报核,并把上级法院的答复作为裁判的依据。而实践证明,这种请示汇报制度存在着种种弊端:(1)不利于提高法院的业务水平和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法官应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人员(犹如足球场上的裁判),按照我国《法官法》的要求,法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学历和审判经历,因此,法官应具备独立办案的资格,能够胜任解决处理各类案件包括疑难复杂案件。而且我国《民事诉讼法》有这样的规定:法官适用简易审判程序解决不了的案件,可以采取普通审判程序;法官独任审判解决不了的案件,可以采取合议制;如果案件还是不能解决,法官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另外,根据我国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已经把一些影响重大或性质特殊的疑难复杂案件规定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所以,动辄将疑难复杂案件拿到上级法院去请示报核,不利于提高下级法院的业务素质,也不符合法律对上下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的分配。(2)使两审终审制度流为一种形式,变相剥夺了上诉人的上诉权。我国设立二审终审制度的目的在于使一审的错误裁判得到及时的纠正,借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并使得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判。而上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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