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论文 篇一
正当法律程序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石,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它保障了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公正,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执行。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正当法律程序保障了个人的权利。在正当法律程序下,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公正和平等的审判,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政治立场如何。正当法律程序确保了每个人在面对法律问题时都能够得到公正对待,不受歧视或不公正的待遇。这为个人的自由和尊严提供了保障,使其能够在法律的庇护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其次,正当法律程序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稳定。在正当法律程序的框架下,所有人都有机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当公民相信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公正维护时,他们更倾向于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这有助于减少社会冲突和法律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正当法律程序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正和公平的环境,让每个人都能够参与社会生活,并为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做出贡献。
此外,正当法律程序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执行。在正当法律程序下,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过程是透明和公开的。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和规则,以确保每个案件都得到公正和适当的处理。正当法律程序确保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防止了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它为公民提供了一种监督政府行为的机制,保障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总之,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在于保障了个人的权利,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稳定,以及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执行。正当法律程序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石,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和珍视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并致力于完善和强化法律制度,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正当法律程序所带来的利益和保护。
论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论文 篇二
正当法律程序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石,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权至关重要。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在于它能够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并为每个人提供公正对待的机会。
首先,正当法律程序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执行。在正当法律程序下,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以确保每个案件都得到适当和公正的处理。正当法律程序防止了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保护了公民的权益和利益。它确保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其次,正当法律程序为每个人提供了公正对待的机会。在正当法律程序下,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公正和平等的审判,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政治立场如何。正当法律程序保障了每个人在面对法律问题时都能够得到公正对待,不受歧视或不公正的待遇。这为个人的自由和尊严提供了保障,使其能够在法律的庇护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此外,正当法律程序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权至关重要。在正当法律程序的框架下,每个人都有机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这有助于减少社会冲突和法律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正当法律程序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正和公平的环境,让每个人都能够参与社会生活,并为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做出贡献。
总之,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在于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执行,并为每个人提供了公正对待的机会。它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石,是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保障。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和珍视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并致力于完善和强化法律制度,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正当法律程序所带来的利益和保护。
论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论文 篇三
论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论文
引言:正当法律程序是具有特殊性的概念,内涵、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在不同法系国家是不相同的,下面就是小编对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的论析,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正当法律程序”通常也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现代社会的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源渊。“法律正当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策略: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救济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
【关键词】法律程序;价值分析;程序工具主义;程序本位主义
一、程序价值的独立性
法律程序制度本身是一种独立价值,程序制度相对于实体制度而言,更能确保一种公平的方式。程序本身有其价值目标,程序正义可能不能直接达到实体的正义,但是它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这种实体的正义。我们所追求的法治状态,不能单单只定格在实体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的客体上,可能这些客体会牵扯到我们的直接利益。另一方面,程序制度中的程序权利和义务更多的只是间接的关系到法律客体,人们之所以关心程序,并不是因为程序本身有何种实体性的利益存在,而是因为程序承载着这些利益,为这些利益提供肥沃土壤,而利益又是任何法律得以存在的客观基础。程序本位是现代宪政重要的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现代宪法主要以程序为导向”,立宪政体的存活“主要取决于基本规则及其实践与该地大多数人民的行为、习惯和思想方式相一致的程序”。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定会出现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也会导致价值的多元化,如果我们还是坚持传统的、一贯的认识,认为实体价值才是主流价值,而程序价值只是是附带价值或者是工具、形式价值,这只不过还是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法制轨道上的粗浅认识而已。
二、正当法律程序价值分析的两种对立策略
对正当法律程序价值的认识,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程序工具主义价值理论和程序本位主义价值理论。程序工具主义价值理论认为,法律程序是用以实现外在目的的工具或手段。庞德的社会工程、法律程序与社会制约理论,波斯纳就体现了这种程序价值理论。庞德的社会工程、法律程序与社会制约理论把程序法律当做形成社会秩序、进行社会制约的手段和方式;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中对法律程序所作的经济分析使经济效益作为一项基本的价值形式,两者都是一种实用主义程序法律观。
程序本位主义价值理论认为,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在于它本身是否具有一些内在的优秀品质。这种理论认为,法律程序在作为实现公正结果的手段方面的价值虽然重要,但与程序正义价值相比,只能处于第二位。富勒的程序自然法理论、罗尔斯的程序正义论、哈特对“法是规则”的程序性解释等就是这种理论的代表。这种理论的贡献在于:其一,受法律程序影响的各方都应当作为程序主体参与到法律程序中来。其二,人是道德主体,具有道德权利,有选择如何生活的自由,而不单纯是实体规则的奴仆,即使法院是对一名事实上有罪的被告人做出了正确的有罪裁判,但如果这一裁判建立在不充分、不可靠的证据基础上,那么裁判结果也会失去其公正性。程序本位价值理论更强调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
三、法律程序“正当性”的内在价值形态
程序工具主义价值理论将法律程序当作实现一定外在目的的保障手段来看待,是能够给社会实践主体带来有用的结果的价值;程序本位主义价值理论是指评价法律程序的内在标准,符合了这一标准,程序就具备了基本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律程序的“程序性价值”包括四个方面:
1、法律程序对法律主体的“正当”要求。第一,要求裁判者中立。在法律程序中,中立性原则要求裁判者对两边当事人不能有偏见,对待双方当事人应当秉持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英美法系,中立性原则指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大陆法系
国家的回避制度也是此要求的`体现。主要内容为:一是与法律结果有牵连的人不能成为影响、决定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二要求裁判者与被审判者不得有利益或其它方面的联系。第二,要求程序是理性、公正、公开的。指裁判者的程序行为必须以可靠和明确的认知为基础而不能是临时起意。要求:裁判者阐明法律判决理由;裁判者不应享有不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对其自由裁量权予以规制。其三,裁判主体须法律明确。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裁判者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或法律明确授权的主体。其四,要求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程序法律规范要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要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的规定。2.接受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对法律程序的“正当”要求。参与程序并受程序法调整的两边当事人,对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也有其自身的要求。主要表现为:一是平等参与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无差别对待,并且权利义务相当,不允许出现无义务的权利和无权利的义务。主要表现是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应当在相同条件下(时间、方式、内容、数量等)享有公平对等的权利。二是程序自治性。平等作为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主要指的是投票不得强制、听证不是必须参加、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不出庭等。三是要求程序具有人道。接受决定者应被人道地对待,其隐私需受到尊重。
3.程序法律行为的及时终结性。它包含的要求:一是有对法律程序行为有明确的时间要求,人们通常要么指责法律程序草率,要么指责司法久拖不办,于是提出了及时的价值要求;二是通过法律程序产生终结性的程序结果,该结果不能被随意推翻,对该结果的修正也须通过另一法律程序来完成。
4.程序法律的公开、透明性。这是对程序法律本身的要求。该原则要求:一是程序法律必须公布。二是法律程序诸要素为公众知晓。
四、结论:对“正当法律程序”的不同态度
正当法律程序是具有特殊性的概念,其内涵、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在不同法系国家是不同的。在内涵方面,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程序”概念中包含了深刻的价值判断,重点强调社会道德观念和自然法思想。但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程序”基本上是一个形式概念,“合法性”几乎是其全部内涵,“正当性”、“合理性”得不到其应有的关注。我国的情形与大陆法系国家相似。在地位和作用方面,差异也显而易见。美国通过对成文宪法中关于“正当程序条款”的援引,使法院司法审查的触角伸进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甚至可以干涉国会的立法,因而使正当程序具有了“实质性”含义。在英国,议会至上的观念从根本上阻却了“实质性正当程序”的产生,法院不仅不能对议会立法有丝毫动摇,即使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也开始于20世纪的60年代。
参考文献
[1][英]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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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瑞洪.法律程序价值观[J].中外法学,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