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的实施方案 篇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内蒙古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制度也逐渐得到了重视和完善。为了保障离休人员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内蒙古省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方案。
首先,在离休费的确定上,内蒙古省采取了按年龄和工龄双重标准确定离休费的方式。根据离休人员的年龄和工龄,制定了不同的离休费标准,确保离休人员的离休费能够与其工作年限和付出相匹配。同时,内蒙古省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在离休费的基础上给予离休人员一定的奖励和补贴,以提高其生活品质。
其次,在离休费的发放上,内蒙古省实行了按月发放的制度。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将按照规定的发放时间和金额,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到离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中。这样不仅方便了离休人员的领取,还保证了离休费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同时,在离休费的调整上,内蒙古省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根据国家和省级的政策法规,内蒙古省定期对离休费进行调整,确保离休人员的离休费能够与物价水平相适应,保持其相对稳定的购买力。
此外,内蒙古省还注重对离休人员的关怀和服务。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设立了专门的离休人员服务中心,为离休人员提供生活咨询、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服务。同时,内蒙古省还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离休人员组织,组织离休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丰富他们的退休生活。
总而言之,内蒙古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的实施方案充分考虑了离休人员的实际需求和社会发展的变化。通过合理的离休费标准、按月发放、定期调整和关怀服务等措施,保障了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了他们的生活品质,为他们的晚年生活带来了温暖和关怀。
内蒙古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的实施方案 篇二
离休费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内蒙古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来说意义重大。为了确保离休人员的权益,内蒙古省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方案,保障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首先,内蒙古省制定了离休费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根据离休人员的工龄和职务等级,制定了不同的离休费标准,并根据职务等级的变动和工资水平的提高进行相应的调整。离休费的计算方法以工资总额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离休费的金额,确保离休人员的离休费能够与其工作年限和职务等级相适应。
其次,在离休费的发放上,内蒙古省实行了按月发放的制度。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将按照规定的发放时间和金额,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到离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中。这种发放方式既方便了离休人员的领取,又保证了离休费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同时,在离休费的调整上,内蒙古省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根据国家和省级的政策法规,内蒙古省定期对离休费进行调整,以确保离休人员的离休费能够与物价水平相适应,保持其相对稳定的购买力。
此外,内蒙古省还注重对离休人员的关怀和服务。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设立了专门的离休人员服务中心,为离休人员提供生活咨询、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服务。同时,内蒙古省还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离休人员组织,组织离休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丰富他们的退休生活。
总之,内蒙古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的实施方案通过合理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按月发放、定期调整和关怀服务等措施,保障了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了他们的生活品质,为他们的晚年生活带来了温暖和关怀。
内蒙古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的实施方案 篇三
2016内蒙古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6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增加离休费的办法
从2016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50元,省部级副职110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50元,县处级正职600元,县处级副职50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8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经费来源
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盟市所需经费,自治区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研究确定。
三、组织实施
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和自治区人大、政协、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增加离休人员离休费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按现行工资管理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自治区驻盟市机关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工作,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盟市及盟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审批问题,由盟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确定。中央驻自治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即中央及国务院相关部委)授权自治区审批的,由自治区负责审批。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三)此次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务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时),必须将此次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统计表》和离
休费兑现情况,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同时报光盘)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届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落实。